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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保險法三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基本小六法-56版-2021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和三民補習班名師群的 2021法學緒論(法律常識)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水招考適用)(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院三讀通過長照法106年施行| 生活| 重點新聞 - 中央社也說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 ... 模糊概念,長照法立法後明確定義,財源則以未來的長照保險法支應,長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保成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茂寅所指導 李德豪的 長期照顧財政模式的再檢討─兼及於供給面的討論 (2021),提出長照保險法三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社會保險、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家源所指導 賴柏豪的 論醫療暴力行為之刑法規範 (2021),提出因為有 集體法益、醫療人權、妨礙醫療、醫療暴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長照保險法三讀的解答。

最後網站銀髮閃閃巴望長照整合妙丹-臺中醫林第90期 - 臺中市醫師公會則補充:而過去十年政府持續推動「長照服務法」立法案,提出成立社會保險因應長照財源穩定需求,2015年長照服務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長照財務制度設計的長照保險法還沒機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長照保險法三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本小六法-56版-2021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為了解決長照保險法三讀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基本小六法》   隨書加值「補教名師的法典筆記術」線上課程   由東吳法學碩士x執業律師x保成補習班名師 陳介中老師   運用一堂課60分鐘的時間,教您將法典製作成考前總複習最佳工具   讓您查考x總複習一次搞定,大幅提昇學習效率     本課程教導您:   1.法條對於國家考試的重要性   2.如何將法典製作成考前總複習最佳工具   3.如何運用法典查考,達到事半功倍的複習法     備註:   1.課程兌換領取,請參考法典折封口   2.課程兌換及觀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09月20日     嘿!你注意到了嗎?   最近大法小法修不斷,法典都塞便條塞到快爆炸,   嗯,該是換一本法

典的時候了!   相信每個讀法律的人都有一本小六法,   而既然是必備工具書,當然要使用最新版的才不會出糗啊!   像是考試時引用錯誤條號,或者寫出已被刪除所以根本不存在的條文……等,   全都是會被扣分的小錯誤!   又不可能時時上立法院查詢最新修法,或是明明已經查詢了,卻漏掉沒有改過去……   這時該怎麼辦呢?該怎麼避免這些錯誤發生呢?   答案就是帶走這本最新的基本小六法     在紙張價格大幅攀升、印製成本越發高昂的情況下,小編仍舊堅持收錄學習上需要查閱的法規群,只要是重要法規,就一鼓作氣全都網羅進手上雕琢的小六法中,同時,在普遍性常用的法規詳列新舊條文、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也收錄了

國考的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不只找得到該有的法規演進資訊,還能更加了解考試重點。     新保成基本小六法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改版差異   修訂國籍法、工會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行政程序法、所得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法、證券交易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     適用對象   各類考試.在校生.實務工作者   ※想要查閱主要大法且能了解修法內容(新舊條文對照、立法理由)、考試重點法規(命題紀錄),並且整理條文

與條文間、條文與大法官解釋間關聯性(相關條文)者。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立法沿革:明瞭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命題紀錄:指引考試重點   相關條文:追蹤相關概念   相關釋字:結合實務觀點   草案理由:掌握修法脈動   附錄釋字:涵蓋各號爭點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壹- 3 第一章 總綱/壹- 3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壹-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壹- 5 第四章 總統/壹- 6 第五章 行政/壹- 8 第六章 立法/壹- 9 第七章 司法/壹- 10 第八章 考試/壹- 10 第九章 監察/壹- 11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

權限/壹- 12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壹- 13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壹- 14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壹- 15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壹- 1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94.06.10)/壹- 1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8.07.24)/壹- 24 ‧反滲透法(109.01.15)/壹- 47 ‧國籍法(109.12.29三讀)/壹- 49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壹- 5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壹- 54 ‧行政院組織法(99.02.03)/壹- 58 ‧立法院組織法(105.12.0

7)/壹- 59 ‧司法院組織法(109.06.10)/壹- 65 ‧考試院組織法(109.01.08)/壹- 68 ‧監察院組織法(109.01.08)/壹- 7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09.05.06)/壹- 7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9.05.06)/壹- 88 ‧公民投票法(108.06.21)/壹-11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07.11.21)/壹-11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08.01.04修法前條文)/壹-127 ‧憲法訴訟法(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08.01.04)/壹-131 ‧法院組織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8.01.04

)/壹-194 第一章 總則/壹-194 第二章 地方法院/壹-195 第三章 高等法院/壹-198 第四章 最高法院/壹-199 第五章 檢察機關/壹-207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211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212 第八章 法院之用語/壹-216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壹-216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壹-217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217 第十二章 附則/壹-218 ‧行政法院組織法(109.06.10)/壹-2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9.01.15)/壹-227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10

3.01.29)/壹-239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5.05.23)/壹-244 ‧預算法(105.11.30)/壹-246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106.07.07)/壹-256   貳、國際法類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1945.06.26)/貳- 3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05.23)/貳- 15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04.18)/貳- 27 ‧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12.16)/貳- 34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66.12.16)/貳- 4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98.04.22)/貳- 47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

ion Aqainst Women)(1979.12.18)/貳- 48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1958.04.29)/貳- 54 ‧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1958.04.29)/貳- 58 ‧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1958.04.29)/貳- 62 ‧大陸礁層公約(Conven

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1958.04.29)/貳- 65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12.10)/貳- 67   參、行政法類 ‧行政程序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參- 3 第一章 總則/參- 3 第二章 行政處分/參- 13 第三章 行政契約/參- 20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參- 22 第五章 行政計畫/參- 23 第六章 行政指導/參- 23 第七章 陳情/參- 24 第八章 附則/參- 24 ‧行政罰法<含新舊條文對

照暨理由>(100.11.23)/參- 26 ‧行政執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99.02.03)/參- 4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99.06.15)/參- 50 ‧請願法(58.12.18)/參- 54 ‧訴願法(101.06.27)/參- 55 ‧行政訴訟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9.01.15)/參- 65 第一編 總則/參- 65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參- 65 第二章 行政法院/參- 68 第三章 當事人/參- 72 第四章 訴訟程序/參- 76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參- 86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參- 86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參-114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參-119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參-122 第五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參-126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參-132 第四編 抗告程序/參-146 第五編 再審程序/參-147 第六編 重新審理/參-151 第七編 保全程序/參-152 第八編 強制執行/參-153 第九編 附則/參-155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01.15)/參-156 ‧國家賠償法(108.12.18)/參-16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09.04.21)/參-165 ‧環境影響評估法(92.01.08)/參-168 ‧刑事

補償法(100.07.06)/參-173 ‧提審法(103.01.08)/參-178 ‧政府採購法(108.05.22)/參-18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8.11.08)/參-197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參-213 ‧國家機密保護法(109.06.10)/參-217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參-222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06.14)/參-230 ‧公務員服務法(89.07.19)/參-243 ‧公務人員考績法(96.03.21)/參-246 ‧公務人員任用法(108.04.03)/參-250 ‧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參-258 ‧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3.11.26)/參-26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06.13)/參-27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0.01.20)/參-275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106.08.09)/參-27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08.09)/參-29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06.08.09)/參-316 ‧地方制度法(105.06.22)/參-343 ‧行政法人法(100.04.27)/參-365 ‧勞動基準法(109.06.10)/參-37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8.02.14)/參-386 ‧勞動事件法(107.12.05)/參-394

‧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18)/參-402 ‧全民健康保險法(110.01.20)/參-407 ‧勞工保險條例(104.07.01)/參-42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7.03.28)/參-436 ‧勞工退休金條例(108.05.15)/參-450 ‧勞資爭議處理法(106.01.18)/參-459 ‧團體協約法(104.07.01)/參-467 ‧就業服務法(107.11.28)/參-471 ‧工會法(110.01.20)/參-484 ‧國民年金法(109.06.03)/參-490 ‧戶籍法(104.01.21)/參-500 ‧警察職權行使法(100.04.27)/參-508

‧社會秩序維護法(110.01.20)/參-513 ‧集會遊行法(109.12.29三讀)/參-5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0.01.20)/參-525 ‧財政收支劃分法(88.01.25)/參-550 ‧稅捐稽徵法(109.05.13)/參-555 ‧所得稅法(110.01.20)/參-56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06.14)/參-606 ‧關稅法(107.05.09)/參-620   肆、智財法類 ‧專利法(108.05.01)/肆- 3 ‧專利法施行細則(109.06.24)/肆- 28 ‧商標法(105.11.30)/肆- 40 ‧商標法施行細則(107.06

.07)/肆- 55 ‧著作權法(108.05.01)/肆- 61 ‧營業秘密法(109.01.15)/肆- 79 ‧公平交易法(106.06.14)/肆- 82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04.07.02)/肆- 8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06.04)/肆- 94   伍、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13)/伍- 3 第一章 法例/伍- 3 第二章 人/伍- 3 第三章 物/伍- 11 第四章 法律行為/伍- 11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伍- 17 第六章 消滅時效/伍- 17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伍- 20 ‧民法總則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

由>(110.01.13)/伍- 21 ‧民法 第二編 債<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伍- 24 第一章 通則/伍- 24 第一節 債之發生/伍- 24 第二節 債之標的/伍- 31 第三節 債之效力/伍- 33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伍- 39 第五節 債之移轉/伍- 41 第六節 債之消滅/伍- 43 第二章 各種之債/伍- 46 第一節 買賣/伍- 46 第二節 互易/伍- 52 第三節 交互計算/伍- 52 第四節 贈與/伍- 52 第五節 租賃/伍- 54 第六節 借貸/伍- 59 第七節 僱傭/伍- 61 第八節 承攬/伍- 62 第八節之一 旅遊/伍-

65 第九節 出版/伍- 67 第十節 委任/伍- 68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伍- 71 第十二節 居間/伍- 72 第十三節 行紀/伍- 73 第十四節 寄託/伍- 74 第十五節 倉庫/伍- 77 第十六節 運送/伍- 78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伍- 82 第十八節 合夥/伍- 83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伍- 86 第十九節之一 合會/伍- 87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伍- 89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伍- 90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伍- 91 第二十三節 和解/伍- 92 第二十四節 保證/伍- 92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伍- 95 ‧民法債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10.01.20)/伍- 97 ‧民法 第三編 物權<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1.06.13)/伍-101 第一章 通則/伍-101 第二章 所有權/伍-104 第三章 地上權/伍-127 第四章 (刪除)/伍-133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伍-134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伍-137 第六章 抵押權/伍-141 第七章 質權/伍-159 第八章 典權/伍-168 第九章 留置權/伍-174 第十章 占有/伍-177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99.02.03)/伍-184 ‧民法 第四編 親屬<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10.01.20)/伍-191 第一章 

通則/伍-191 第二章 婚姻/伍-192 第三章 父母子女/伍-204 第四章 監護/伍-217 第五章 扶養/伍-232 第六章 家/伍-234 第七章 親屬會議/伍-235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13)/伍-238 ‧民法 第五編 繼承<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4.01.14)/伍-243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伍-243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伍-244 第三章 遺囑/伍-255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2.01.30)/伍-260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108.05.22)/伍-263 ‧祭祀公業條例(96.12

.12)/伍-266 ‧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伍-273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伍-28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伍-285 ‧信託法(98.12.30)/伍-292 ‧土地法(100.06.15)/伍-299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12.01)/伍-318 ‧土地登記規則(108.12.09)/伍-32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伍-342 ‧動產擔保交易法(96.07.11)/伍-35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99.05.26)/伍-356 第一章 通則/伍-356 第二

章 權利主體/伍-358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伍-360 第四章 債/伍-361 第五章 物權/伍-367 第六章 親屬/伍-370 第七章 繼承/伍-373 第八章 附則/伍-374   陸、商事法類 ‧公司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7.08.01)/陸- 3 第一章 總則/陸- 4 第二章 無限公司/陸- 15 第三章 有限公司/陸- 21 第四章 兩合公司/陸- 27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陸- 29 第六章 (刪除)/陸- 99 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陸-100 第七章 外國公司/陸-102 第八章 登記/陸-107 第九章 附則/陸-110 ‧有限合夥法(104.06

.24)/陸-111 ‧證券交易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12.29三讀)/陸-118 第一章 總則/陸-119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陸-125 第三章 證券商/陸-137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陸-141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陸-141 第五章之一 外國公司/陸-150 第六章 仲裁/陸-151 第七章 罰則/陸-152 第八章 附則/陸-16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陸-163 ‧企業併購法(104.07.08)/陸-166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9.06.10)/陸-179 ‧銀行法(108.04.17)/陸-186

‧票據法(76.06.29)/陸-210 第一章 通則/陸-210 第二章 匯票/陸-212 第三章 本票/陸-222 第四章 支票/陸-223 第五章 附則/陸-225 ‧票據法施行細則(75.12.30)/陸-226 ‧海商法(98.07.08)/陸-228 第一章 通則/陸-228 第二章 船舶/陸-228 第三章 運送/陸-232 第四章 船舶碰撞/陸-237 第五章 海難救助/陸-238 第六章 共同海損/陸-239 第七章 海上保險/陸-240 第八章 附則/陸-243 ‧保險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9.06.10)/陸-244 第一章 總則/陸-245 第二章 保險契約

/陸-250 第三章 財產保險/陸-253 第四章 人身保險/陸-257 第五章 保險業/陸-263 第六章 附則/陸-299 ‧保險法施行細則(97.06.13)/陸-30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0.01.20)/陸-303   柒、民訴法類 ‧民事訴訟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柒- 3 第一編 總則/柒- 4 第一章 法院/柒- 4 第二章 當事人/柒- 10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柒- 17 第四章 訴訟程序/柒- 26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柒- 44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柒- 44 第二章 調解程序/柒- 69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柒- 74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柒- 78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柒- 80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柒- 8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柒- 84 第四編 抗告程序/柒- 87 第五編 再審程序/柒- 90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柒- 91 第六編 督促程序/柒- 92 第七編 保全程序/柒- 95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柒- 99 第九編 (刪除)/柒-102 第一章 (刪除)/柒-102 第二章 (刪除)/柒-105 第三章 (刪除)/柒-107 第四章 (刪除)/柒-1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柒-116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09.03.25)/柒-120 ‧強制執行法(108.05.29)/柒-146 第一章 總則/柒-146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柒-152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柒-165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柒-165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柒-166 第六章 附則/柒-167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8.05.31)/柒-168 ‧非訟事件法(107.06.13)/柒-186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02.06.19)/柒-198 ‧公證法(108.04.03)/柒-200 ‧仲裁法(104.12.02)/柒-214 ‧提存法(96.12.12)

/柒-220 ‧破產法(107.06.13)/柒-22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7.12.26)/柒-235 ‧家事事件法(108.06.19)/柒-254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101.05.11)/柒-28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9.07.23)/柒-283   捌、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捌- 3 第一編 總則/捌- 4 第一章 法例/捌- 4 第二章 刑事責任/捌- 8 第三章 未遂犯/捌- 10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捌- 11 第五章 刑/捌- 14 第五章之一 沒收/捌- 16 第五章之二 易刑/捌- 20 第六章 累犯/捌-

23 第七章 數罪併罰/捌- 2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捌- 25 第九章 緩刑/捌- 29 第十章 假釋/捌- 31 第十一章 時效/捌- 33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捌- 35 第二編 分則/捌- 42 第一章 內亂罪/捌- 42 第二章 外患罪/捌- 42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捌- 45 第四章 瀆職罪/捌- 45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捌- 4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捌- 51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捌- 52 第八章 脫逃罪/捌- 55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捌- 55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捌- 5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捌- 57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捌- 66 第十三

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捌- 67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捌- 68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捌- 69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捌- 70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捌- 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捌- 74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捌- 76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捌- 76 第二十章 鴉片罪/捌- 77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捌- 79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捌- 8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捌- 82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捌- 85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捌- 8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捌- 8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捌- 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祕密罪/捌-

9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捌- 94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捌- 95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捌- 97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捌- 98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捌-101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捌-103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捌-103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捌-104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8.12.31)/捌-106 ‧陸海空軍刑法(108.11.20)/捌-111 ‧貪污治罪條例(105.06.22)/捌-119 ‧家庭暴力防治法(109.12.30三讀)/捌-1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12.23)/捌-133 ‧性騷

擾防治法(98.01.23)/捌-13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01.03)/捌-14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01.20)/捌-14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9.06.10)/捌-17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01.15)/捌-179 ‧懲治走私條例(101.06.13)/捌-188 ‧人口販運防制法(105.05.25)/捌-190   玖、刑訴法類 ‧刑事訴訟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01.15)/玖- 3 第一編 總則/玖- 4 第一章 法例/玖- 4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玖- 4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玖- 6 第四章 辯

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玖- 8 第五章 文書/玖- 15 第六章 送達/玖- 18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玖- 19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玖- 20 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玖- 27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玖- 30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玖- 32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玖- 42 第十二章 證據/玖- 48 第十三章 裁判/玖- 63 第二編 第一審/玖- 63 第一章 公訴/玖- 63 第二章 自訴/玖- 90 第三編 上訴/玖- 93 第一章 通則/玖- 93 第二章 第二審/玖- 96 第三章 第三審/玖-109 第四編 抗告/玖-122 第五編 再審/玖-125 第六編 非常

上訴/玖-130 第七編 簡易程序/玖-130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玖-134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玖-137 第七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玖-144 第八編 執行/玖-149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玖-154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01.15)/玖-157 ‧國民法官法(109.08.12)/玖-160 ‧刑事妥速審判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8.06.19)/玖-208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9.06.15)/玖-213 ‧軍事審判法(108.04.03)/玖-251 ‧少年事件處理法(108.06.19)/玖-273 ‧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107.05.23)/玖-286 ‧羈押法(109.01.15)/玖-293 ‧監獄行刑法(109.01.15)/玖-310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109.07.15)/玖-333   拾、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10.01.20)/拾-  3 ‧法官倫理規範(101.01.05)/拾- 27 ‧律師法(109.01.15)/拾- 29 ‧律師倫理規範(98.09.19)/拾- 47 ‧律師懲戒規則(108.01.29)/拾- 51 ‧檢察官倫理規範(110.01.13)/拾- 54   拾壹、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含解釋爭點暨解釋文>/拾壹-3   拾貳、法規索引表/拾貳-

3 五十六版 修訂序     「基本小六法」出版至今已二十年有餘,能立於如此漫長歲月於不墜,首要衷心感謝廣大讀者長久以來的建議與支持!     為使本書更具便利與實用,本次修訂乃參酌考生、實務工作者及在校生之寶貴建議,並由深具專業與資深經歷之學界及實務界多位老師予以監修,對於監修老師的熱忱付出,於此,聊表謝忱!     本版主要增修法規列舉如下:   一、 修訂法規   行政程序法(110.01.2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0.01.20)   全民健康保險法(110.01.20)   工會法(110.01.20)   社會秩序維護法(110.01.2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0.01.20)   所得稅法(110.01.20)   民法第二編債(110.01.20)   民法債編施行法(110.01.20)   民法第四編親屬(110.01.2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0.01.20)   民事訴訟法(110.01.20)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10.01.20)   中華民國刑法(110.01.2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01.20)   法官法(110.01.20)   民法第一編總則(110.01.13)   民法總則施行法(110.01.1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10.01.13)   家庭暴力防治法(109.12.

30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籍法(109.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   集會遊行法(109.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   證券交易法(109.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民法官法(109.08.1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9.07.23)     二、新增釋字   釋字第793~799號     三、法規增補   www.eyebook.com.tw   (本網站「法規補給站」收錄最新修正法規及理由、釋字、草案,歡迎下載更新)   2021保成法學苑

長期照顧財政模式的再檢討─兼及於供給面的討論

為了解決長照保險法三讀的問題,作者李德豪 這樣論述:

隨著高齡化現象的持續進展,長期照顧的任務由家庭轉移到社會來承擔,使得長期照顧成為我國社會保障的最後一塊拼圖,其良窳攸關國民老年生活品質甚鉅,我國在2015年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後,雖曾一度準備以社會保險方式推動長期照顧,然而最後卻逆轉以稅收為財源來推動,但國家財政資源畢竟有限,如何確保長期照顧制度能順利推動,仍是重要議題。因此,本文擬藉由分析長期照顧在我國其制度面與財政面的生成與發展,以及檢討長期照顧現存機制下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使用者的三方法律關係,並回顧長期照顧服務法後施行至今在財政面上的發展,來探討現行制度的妥適性。然而,長期照顧制度在財源面上存有既有財源收入不足以之支應支出

,且該等收入均有財源安定性不足,以致於未來需仰賴政府預算撥補之問題。面對不斷成長的長期照顧需求與支出,財源面的不安定問題將成為揮之不去的陰霾。為改善此一問題,本文認為此時應重新審視、檢討採取社會保險方式推動長期照顧的可能性,以確保長期照顧的制度能夠永續。

2021法學緒論(法律常識)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水招考適用)(三版)

為了解決長照保險法三讀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2021年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五大類21種法規彙整!   ★內嵌歷屆試題於相關條文後,立即體驗考點所在,出題頻率一覽即知!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內嵌100~109年台灣電力公司(台電) 綜合行政人員、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 各類別共同科目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企管、人資類別試題於相關條文後。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緒論(法律常識)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以下招考之考生:   經濟部所屬事

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企管、人資類別。   台灣電力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綜合行政人員。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各類別共同科目。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學緒論(法律常識)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法規修訂那麼頻繁,哪些條文才重要?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國營事業/台電/台水/經濟部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公法、民法、刑法、救濟程序、其他重要相關

法律」五大類2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國營事業專業科目《法學緒論(法律常識)》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0~109年台灣電力公司(台電) 綜合行政人員、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 各類別共同科目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企管、人資類別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

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民法(109.12.25三讀)   (1)第12條: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2)第973條: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

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修正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3)第980條: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2.勞動基準法(109.06.10修正)   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     3.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修正)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

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五條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所為之停止職務處分,本質上為法官就個案衡量後所為之司法決定,應以裁定方式為之,而非僅以通知方式函知主管機關,且現行實務上認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係以裁定為之。鑑於原規定易生誤解,爰就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1】經濟部聯招上榜生:王孝萱   國文:40分   英文:60.8分   專業科目(企業概論、法學緒論):60.17分   專業科目(管理學、經濟學):65.5分      流浪

教師拚台電招考 機會增10倍   報考國營事業是人生選擇的轉折點,在這之前我是代理教師,教師甄試缺額逐年遞減,平均缺額只有2~4個正式缺,錄取率真的很低。後來跟親友閒聊偶然得知國營事業正在招考,其缺額是教師甄試約10倍左右的名額,因本身的英文基礎還可以,幾乎不用花時間在英文上,法學緒論也有些基礎,所以決定該給自己一個機會,投入另一個戰場「國營事業考試」。用了很短暫的時間,全力衝刺而且也成功上榜了。筆試準備方法     【英文】單字至少要高中程度,另外背誦托福單字會保險些;大型文法架構要用理解,小型文法細節則要多看幾次,題目要不停練習,程度就出來了。     【法學緒論】第一

次聽課程先用理解的,對於上課老師所強調的重點,要背誦起來,課程讀過2-3次,就可做考古題練習了。老師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他會讓你理解法律之間的關係與考試的重點,會舉生活實例讓考生理解法律是活的,教導考試重點與答題技巧,即使像我文科出身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喜歡上法學緒論,在最短時間拿到好成績。     【行政學概要】內容龐雜的學科,讀過兩三次之後,也開始做考古題。      【企業管理概論】相較於行政學是簡單許多的一科,讀過一兩次之後,就開始做題目練習。補習班行政學的上課方式不是照本宣科唸課文,上課風格強調理解,言詞表達活潑風趣,讓沉悶的企業管理也能變成是很有趣的一門課,同時也能

抓到考試重點。 公法 重要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10)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地方制度法(節錄)(105.06.2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節錄) (99.02.03) 公民投票法(節錄)(108.06.2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公務員懲戒法(節錄)(109.06.10) 行政程序法(節錄)(104.12.30) 行政執行法(節錄)(99.02.03) 行政罰法(節錄)(100.11.23) 國家賠償法(108.12.18) 民法 民法(節錄)(109.12.25) 刑法 刑法(節

錄)(109.01.15) 救濟程序 民事訴訟法(節錄)(107.11.28) 刑事訴訟法(節錄)(109.01.15) 訴願法(節錄)(101.06.27) 行政訴訟法(節錄)(109.01.15) 法院組織法(節錄)(108.01.04) 強制執行法(節錄)(108.05.29) 其他重要相關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節錄)(104.12.30) 消費者保護法(節錄)(104.06.17) 公司法(節錄)(107.08.01) 票據法(節錄)(76.06.29) 保險法(節錄)(109.06.10) 著作權法(節錄)(108.05.01) 商標法(節錄)(105.11.30) 專利法(節錄

)(108.05.01) 政府採購法(節錄)(108.05.22) 公平交易法(節錄)(106.06.14) 勞動基準法(節錄)(109.06.10) 性別工作平等法(節錄)(105.05.18) 性騷擾防治法(節錄)(98.01.23) 家庭暴力防治法(節錄)(104.02.04) 社會秩序維護法(節錄)(108.12.31) 工會法(節錄)(105.11.16)

論醫療暴力行為之刑法規範

為了解決長照保險法三讀的問題,作者賴柏豪 這樣論述:

醫療暴力為我國醫界多年來欲改善之問題。自2013年民意代表掌摑護理師事件引發社會譁然後,立法機關也針對相關規範啟動修法機制;但時至新冠肺炎病毒肆虐,醫療量能緊繃的今日,醫療暴力事件仍蠶食著我們的醫療環境。「醫療」應視為全民共有的資源,並有憲法依據的基礎,即為基本人權下的國民健康權暨衍伸的醫療人權;而因具「非排他性」及「非競爭性」特性,採以保護的法益定位應為集體法益的概念。醫療暴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有其相當的社會非難性及應罰性,是對國民共有的醫療資源有效運作造成侵害,攻擊的皆是全體國民的權益;故應加以刑責化,於刑法明定妨礙醫療罪責,並刪除行政罰鍰規定;其中內容應納入保護醫療機構行政運作及輔助醫療

行為進行的相關設備,並採以抽象危險犯定位作其修法,方為妥適。本論文針對醫療暴力的不法內涵,以刑法規制為中心作其探討,並對現行法規之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各項作出修法建議。期許本文的修法建議能對全國民的健康權益、醫療環境及醫事人員的保護有其正向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