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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張恂嘉的 論所得稅法中的扣除額─以長期照護費用為中心 (2017),提出雲 林 低收入戶 三款 補助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主觀淨額所得原則、長期照護費用、長照扣除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陳昱嵐的 論文化國之藝文補助政策─以財稅手段為研究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藝文補助、直接補助、租稅優惠、文化經濟學、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多元文化主義、文化國、人性尊嚴、藝術自由、最低文化生存水準、文化基本權、兩公約、補充性原則、國藝會、藝文課稅禁區、免稅額、扣除額的重點而找出了 雲 林 低收入戶 三款 補助金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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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所得稅法中的扣除額─以長期照護費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雲 林 低收入戶 三款 補助金額的問題,作者張恂嘉 這樣論述:

臺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增加,在2018年已超過14%,預計未來也會持續攀升。失能者並非都是老人,但老年人口的失能比率較高。隨著人口結構的改變和社會發展,高齡者及其家屬對長期照護的需求浮現。儘管政府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作為重要政策之一,但是補助對象和金額有限,家屬有長期照護需要的家庭,多數皆以收入支付長期照護費用這個沉重負荷。長期照護費用得否從稅基中予以扣除,會接續影響適用的稅率及應納稅額,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有明顯、重要的影響。本論文探討個人及家庭面臨長期照顧費用支出增加,在所得稅法的扣除、減免體系中的處境。稅法上的扣除額涉及憲法上的人性尊嚴、生存權、健康權、財產權和婚姻

與家庭權保障,貫徹前述憲法上權利的核心概念就是納稅義務人本身及其家屬自我照顧、自我負責的最低生存領域應受保障。憲法的抽象原則至稅法上的具體化展現為量能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衍生主觀淨額所得原則,其內涵強調最低生存所需為「課稅禁區」。本文嘗試建構最低生存所需的內容並和免稅額、扣除額互相對應。長照費用與其他近似概念區辨,長照費用指的是身心失能者,長期的需要醫療、護理、個人與社會支持的照顧,以維持其最起碼基本健康水準所因此支出的費用,長照費用中包含醫藥費用、看護費用,攸關生存與健康,更顯重要,本文檢視前述費用是否為最低生存所需而受主觀淨額所得原則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僅就長照者的醫藥費

用作出部分適用違憲的宣告。加以現行所得稅法並未規定長照費用扣除額,本文探討學說及實務上容認長照費用的何種範圍和項目作為醫藥費用扣除額,提出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嘗試說明解決之道,提供立法建言。期望在所得稅法的扣除額制度裡,找到長期照護費用的對應位置,緩解納稅義務人沉重的長照費用負荷,落實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保障。

論文化國之藝文補助政策─以財稅手段為研究中心

為了解決雲 林 低收入戶 三款 補助金額的問題,作者陳昱嵐 這樣論述:

「國家應否補助藝術文化?」誠屬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至今仍喋喋不休,未有定於一尊見解之大哉問。惟放諸世界,各國政府不論出於何種動機使然,藝文補助似已成為國家尤為側重之文化政策。因此,藝文補助之理論與政策建構,勢必要迅速跟隨刻正進行中之藝文補助腳步,盡速成熟發展成一系統性之有機體,以提供國家藝文補助充分之正當性,及制度上之檢討與反饋。本文有鑒於目前法律領域中,對於文化法與財稅法研究之相對匱乏,特立於經典命題、重新爬梳立論之角色,以法學研究為基底,與其他學科知識進行對話與交融,並進一步將理論與文化行政實務整合,以期為我國藝文補助政策提供一條可資參酌、遵循之理路。首先,針對國家

藝文補助之理論此一議題,本文採用法儒 Ronald Dworkin 之討論架構,分別就:美學、經濟學與政治學等三大面向,加以分析。本文認為,藝術因其自治性(autonomy)性格所致,而具有衝撞社會體制之反動性格,恐不易速為大眾所接受,加以國家權力常為藝術所欲控訴之對象,自使藝術更容易受到傾軋,而有特別給予保護之必要性。此外,就經濟學之觀點以言,文化經濟學之興起,適度解除了反對說之各種現實考量疑慮。最後,藝術文化所表彰者,不僅是一種風雅生活的外觀,而是社群生活、文明與價值觀所匯流而成的一種文化脈絡,深深影響其中成員之身分給定與生命選擇。因此,為免弱勢或少數社群,在社會上受到系統性之歧視與宰制,

國家應有義務保障多元文化結構之生生不息,促使文化個體間之實質平等與自由。其次,本文彙整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後,發現立憲與修憲者已然在其中,指引出文化國之輪廓,且核有與前述其他學科領域之探討,遙相呼應之意味。按人性尊嚴之自治自決、自我實現內涵,實與藝術文化之自治性,以及多元文化主義、社群主義肯認個體差異之價值,不謀而合。此外,言論自由所衍生之藝術自由保障、近代生存權保障之「最低文化生存保障」意涵,乃至於基本國策、兩公約之諭示,都再再勾勒出文化國人民所具有之文化基本權樣貌,國家之藝文補助義務,自也於焉而生。再者,藝文補助之手段實則多元彈性,不限於財物面之供給,然本文僅就財稅手段進行研究。此外,學理上

往往將藝文補助之財稅手段區分為:「直接補助」以及「間接補助」,前者顧名思義,即為直接金錢補助,後者則係所謂的「租稅優惠」,亦即國家以減免稅捐之方式,給予納稅義務人經濟上之利益,形成稅式支出、式補助等,本質上與直接給予補助金類同之效果。因此,本文遂就此二種藝文補助之財稅手段進行研究。就直接藝文補助,本文分別從事權組織、補助計畫擬定、到評選審核之執行面上,加以研究。從國家與社會二元論所發展而出之「補充性原則」,除可作為國家介入藝文事務之界限判斷外尚可供作藝文補助事權機關劃分之依據。本文認為,現行文化部與國藝會並行之藝文補助,有疊床架屋、耗費資源之嫌,應盡量將補助事權統一由國藝會行使,同時,給予地方

政府更多文化自治權限,以發展地方特色。而在補助類行之擇定上,補充性原則、促進多元文化、區辨產業促進、補助與獎助之異同等方向,可供輔助判斷。另針對補助金多寡、評選標準與受補助者之權利義務等議題,本文皆有提供憲法界限,以作為國家權力之規制。有關藝文租稅優惠制度之研究,本文特先明辨稅捐減免與租稅優惠之差異,並基於最低文化生存保障之考量,提出「藝文課稅禁區」之概念與立法建議,以使稅法得以跟上文化國所指引之目標。此外,藝文補助之直接補助與租稅優惠兩種手段之中,國家應如何進行選擇,本文亦提出新觀點,主張直接補助應優先適用於藝文工作者,以即時扶植其創作,至於民間藝術文化力量之培植,則以租稅優惠之誘導手段為宜

,避免過度侵擾人民之生活選擇。而在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上,基於補充性原則與多元文化促進原則,應以推廣藝術文化之社會中介團體,作為優先補助之對象。綜上,希冀透過上述原則之建立,做為我國藝文補助政策之重要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