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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劉連煜所指導 陳姵瑾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研究 (2015),提出電子帳簿獎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限制型股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權基礎獎酬、長期性激勵獎酬、既得條件、既得期間、限制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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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子帳簿獎勵,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電子帳簿獎勵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研究

為了解決電子帳簿獎勵的問題,作者陳姵瑾 這樣論述:

為配合國際趨勢,便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提升競爭力,我國公司法於2011年增訂第267條第8項與第10項,引進限制型股票制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作為獎勵員工之方式。限制型股票制度於我國實行至今約5年,於我國而言屬較為新型的員工股權基礎獎勵制度。因此,本文首先將介紹美國已行之有年的限制型股票制度法律規範、實務統計狀況及近年學說針對長期性激勵獎酬之討論;其次,從我國規範切入,分析其解釋與適用,配合討論新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規範對限制型股票制度之影響,整理我國近年來實際施行之狀況並逐一檢視採用限制型股票制度之上市公司公司發行辦法,探討其發行條件之是否與制度目的相切合。於參酌外國法

制及分析我國規範後,本論文擬綜合規範面與實行面可能涉及之問題,重新思考我國限制型股票制度,分別討論其適用範圍、發行公司與員工間之關係、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決議門檻之意義,以及既得期間之合理性與界限。最後,本論文針對我國制度就法制改革面向與實務上發行辦法之設置與解釋提出建議,期望使我國限制型股票制度更加完善,發揮其最大之功能。

稅務會計(10版修訂)

為了解決電子帳簿獎勵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李娟菁,汪瑞芝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3920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4-4、4-5、14-4~14-6、24-5、126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4-4及24-5條修正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實施房地合一稅2.0   (一)訂定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訂定營利事業適用課徵房地合一2.0範圍,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藉股份或出資額形式交易而實質移轉房地之情形視為房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三)訂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不

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二、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所得稅法,110年6月30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辦法第8、11及14條   (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案件,修正適用45%、35%及20%扣繳率之持有期間,並增訂因合作興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取得之房屋、土地,5年內交易適用20%扣繳率。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增訂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並修正其房屋、土地應課稅所得適用45%及35%扣繳率之持有期間。   三、增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6、28、29條,新增對文化藝術品之捐贈

無限額。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