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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張惠東所指導 尤舜仁的 從憲法平等原則論我國青年初次尋職津貼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2018),提出青年就業獎勵 計 畫 肄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促進、平等原則、積極勞動市場、就業促進津貼、青年初次尋職津貼、優惠性差別待遇、審查密度、體系內正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教育研究所 吳天泰所指導 蔡河山的 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合作模式之研究--以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為例 (2003),提出因為有 關鍵字:1.原住民 2.技職教育 3.公共職業訓練中心 4.二元制職業教育 5.合作模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青年就業獎勵 計 畫 肄業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青年就業獎勵 計 畫 肄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憲法平等原則論我國青年初次尋職津貼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為了解決青年就業獎勵 計 畫 肄業的問題,作者尤舜仁 這樣論述:

「社會促進」係為使個人能夠分享社會整體資源,達成機會均等的發展條件,除非憲法更進一步明定實現該目標的「手段及方式」,否則立法者自有廣泛之形成空間,一般多從「平等原則」上來探討。本研究關注之「就業促進」係社會促進的主要制度之一,在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之下,我國訂有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僱用獎助津貼等各種就業促進津貼,以協助就業弱勢者迅速再就業。 本研究採用「文獻與政策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除有系統地整理我國就業促進津貼相關學理、制度及措施外,並以新北市「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計畫」(即青年初次尋職津貼)作為實作案例,討論勞動部如參考該計畫於全國統一實施,因涉及優惠性

差別待遇問題,應如何運用平等原則檢視其法律公平性,卻又不致於過度限制立法機關之政策形成空間。 經整理與研析,本研究認為系爭規定以「畢肄業後6個月以上仍未就業之初次尋職青年」(即就業弱勢群體)為對象,應可認為該群體具「非屬人力所得控制」與「弱勢之結構性地位不易改變」之特徵,另因屬「優惠性」差別待遇,故在合憲性審查上應採「中度審查密度」。此外,系爭規定尚無違反「體系內正義」之情形,但建議如經實施成效良好,可再擴展適用至其他就業弱勢對象。

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合作模式之研究--以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為例

為了解決青年就業獎勵 計 畫 肄業的問題,作者蔡河山 這樣論述:

摘要 本論文所探討者,為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之合作模式,在國內原住民重點學校與原住民藝能專班,與本文研究的內容均有些許的差異,所以主要在探討此模式的運作。東區職訓有其獨特性,一為國外神職人員所創辦,二為針對原住民的訓練人數佔七成以上,且包括十多縣市之原住民學生,這與其它職訓中心存在著差異。 由原住民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進入,探討原住民的文化及特質,進而探討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研究的對象主要以原住民學生與相關領域的工作者為主體,做為訪談與研究的對象,最主要以五個面向來探討:一、生活教育與諮商策略,二、技術成長與自信心之關係,三、提昇原住民技職教育,四、東區規劃執行模式的反應,五、

政策與法令的影響。 主要研究結果為:一、對於年青的原住民學生其生活教育諮商是教育與職業訓練成敗關鍵之所在,而其最主要的因素在於因文化、價值觀及生長環境差異,產生思維的落差,故不能單純以一般漢人的思考邏輯直接套入,應以尊重、了解、包容與接納的態度來教育。二、原住民無特殊成就的學生自信心較缺乏,必須有其可以學習的情境,得到學習方向,進而有學習成就,轉化成自信心的來源。三、在技能的學習是原住民學生之所長,甚至學業較低成就的原住民學生,其技能的成就達到全國頂尖的水準。四、任何組織的運作都有可以檢討與改進之處,東區的優勢在於原住民學生與家庭的連繫和輔導,對合作廠商的誠意與用心。五、政策的執行短時間較無

法顯現其影響的程度,需較長的時間來證實。 研究者認為十年廿年前較未落實原住民職業訓練,也未教育做較長遠的計畫,所以目前如果無特殊專長的原住民學生無一技之長,可預見十年廿年後在競爭劇烈的社會中,將延伸更多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