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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台灣報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史芳銘寫的 境外公司反避稅:台商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與困境 和林隆昌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外籍人士所得稅扣繳注意事項也說明:非居住者. 各單位邀請學者來校或聘用外籍人士(e.g.專兼任助理、博士後研究員、工讀生、臨. 時工、僑外生、交換生等非台灣籍人士)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於一課稅年度內. (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香港所得台灣報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葛克昌所指導 廖哲逸的 禁止國家不當補貼與移轉訂價—以預先訂價協議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恣意性、預先訂價協議、常規交易原則、稅式支出的重點而找出了 香港所得台灣報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債券所配的債息要繳稅?則補充:海外所得中的「海外」指的是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而海外所得當然也包括投資海外資產所獲得的報酬,因此投資境外基金便有可能被課到相關稅額,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投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香港所得台灣報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境外公司反避稅:台商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與困境

為了解決香港所得台灣報稅的問題,作者史芳銘 這樣論述:

  「境外公司反避稅」是台商及境外公司使用者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與困境,尤其是「受控外國企業(CFC)條款」在2022年或2023年施行後,勢必造成嚴重衝擊。   CFC條款規定,境外公司的利潤於獲利年度不管有無分配都要視為已分配,其股東必須於當年度申報繳納海外所得稅。更甚者,法規要求報稅時,必需檢附境外公司的「投資架構圖」、「持股變動明細」及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因此,如果一旦依法申報,則境外公司的資產及損益狀況將完全揭露,不僅未來的每年獲利必須立即繳稅,以前年度的保留盈餘如有分配亦須於分配時繳稅,而股權如有變更(轉讓、贈與或繼承)亦須於變更時繳納相關的稅捐。  

 「境外公司反避稅」一書完整地介紹境外公司的反避稅規定,包括經濟實質法(ESA)、實際管理處所(PEM)、法人CFC、個人CFC、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CRS)、兩岸三地移轉訂價(TP)及個人滙回境外資金的稅務規劃。最後附錄則將本書論述過程所用到的邏輯學中六大邏輯關係及其推理功能收錄其中。   作者史芳銘會計師從事大陸投資顧問服務30年,長期關注「境外公司反避稅」議題,對其有極為深刻的研究,適逢境外資金專法落日及CFC條款日出之際,特別將研究心得出版專書,提供給台商、境外公司使用者及會計師、律師、金融業界人士參考。  

香港所得台灣報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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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香港所得台灣報稅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香港所得台灣報稅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禁止國家不當補貼與移轉訂價—以預先訂價協議為中心

為了解決香港所得台灣報稅的問題,作者廖哲逸 這樣論述:

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為歐盟競爭法上重要的原理原則,規定於歐盟運作方式條約第107條以下。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歐盟內部市場的競爭秩序,而禁止會員國恣意的對特定受益人為扭曲或有扭曲內部市場競爭秩序之虞的補貼。近年來,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在歐盟稅制的一體化中所扮演的角色日漸受到矚目。歐盟執委會不斷以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審查會員國與跨國公司所締結的預先訂價協議,致生侵害會員國財政自主和課稅高權的疑慮,形成歐盟稅法與歐盟競爭法在解釋適用上的劇烈爭議。本文將從法釋義學出發,分析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的構成要件、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上的權利救濟。後以Starbucks案作為判決評析的核心案例

,來深入探討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與移轉訂價的關係。當代臺灣,稅捐優惠氾濫。此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稅式支出評估,實務上的流程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實質的評估內容也欠缺社會國原則的思考。不僅背離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立法目的,也忘卻了社會法治國的理念。本文希冀透過對於歐盟法上禁止國家不當補貼原則與預先訂價協議之研究,來對現行稅式支出評估以及預先訂價協議審核評估制度運作中所出現的若干問題,提出整體的批判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