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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董娟娟所指導 陳昀孜的 人工智能對公部門工作穩定性之影響–國考預備軍的觀點 (2019),提出高考行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能、公部門、工作穩定性、社會變遷、未來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所指導 蕭意穎的 數位平台產業搭售策略之規範-以影音數位平台搭售著作物之濫用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數位平台、搭售、競爭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考行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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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考行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為了解決高考行政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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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行政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00:00開場
00:20錄取109年高考一般行政準備歷程
13:55學校工作分享
謝謝粉絲紅茶跟大家分享她的考試和工作心得,讓大家在選填職缺或商調時有更多參考資訊。

上一集:
【資訊處理】從29級分變成國考常勝軍! 109警特三等榜首、109高考三級錄取分 https://youtu.be/xfgZ4uxd0eI

人工智能對公部門工作穩定性之影響–國考預備軍的觀點

為了解決高考行政的問題,作者陳昀孜 這樣論述:

在西元 1930 年時,考試院正式成立後,便負責掌理國家考試及全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等工作。至 2020 年,將近 90 年的歷史一直為我國文官法制奠定穩固的基礎,並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立於平等地位,共同配合推動國家建設。然而在快速的社會變遷下,近來不斷的聽到機器人取代了人類的工作、像是郵局引進弱 AI 機器人pepper,因此筆者開始思考鐵飯碗依然是永遠的穩定性工作嗎? 本研究之目的在了解人工智能對國家考試的影響與進入公部門所造成之影響,以及分析國考預備軍對於未來人工智能機器人取代工作的看法,想了解其是否有危機意識;台灣與他國政府又是怎麼面對這樣的狀況而逐一探討。本論

文採質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運用文獻分析法與半結構式訪談,收集在公私部門上班與學生們的想法,並整合國考班網站內容後,探究人工智能機器人對於公部門工作穩定性之影響。最後,綜合探討分析提出發現與建議:一、發現 儘管知道人工智能機器人會對公私部門有影響,但對現在的國考預備軍而言,仍然對公部門的穩定性頗具信心,故依然紛紛搶考鐵飯碗。目前台灣與世界國家的因應之道是推行人才培育政策,從教育的根基打起相當重要,但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仍欠缺,需要再加強。原認為國考就是要考自己的本科,然而在訪談 32 位國考預備軍後,發現並不是的,以及幾乎是為了穩定而來報考,希望成為人人稱羨的公務員。VIII二、建議 政

府對於內部組織還需要做好在組織調整、人力資源規劃與制定相關制度配套上的準備。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高考行政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作者簡介 周凌   台大法研所   司法官特考及格 周董   政大法

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2 一、行政之種類 1-2 二、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3 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4 1.1.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91司特─檢事官(三等)】 1-4 1.1.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9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7 1.1.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1-12 1.1.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1-14 Topic2 行政法與私

法之適用關係 1-16 1.2.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6 1.2.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19 1.2.3 行政法之法源【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1 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23 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24 1.3.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4 1.3.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93司特—檢事官(三等)】 1-27 1.3.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30 1.3.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3 1.3.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5 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38 1.4 明確性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1-38 【99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43 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1.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97司特─檢事官(三等)】 1-44 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47 1.6.1 信賴保護原則【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7 1.6.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1-50 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53 1.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53 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6 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7 1.8.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98司特─執行員(四等)】 1-57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1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1 【103司特─法警(四等)】 1-62 【106關特─關稅法務

(三等)】 1-62 1.8.2 行政裁量之瑕疵1【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4 1.8.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6 1.8.4 行政裁量之瑕疵2【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8 【105司特─法警(四等)】 1-70 【10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1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71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2 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74 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75 1.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75 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78 1.10.1 大學自治、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101高考─法制(三級)】 1-78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0 1.10.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2 1.10.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可否行政救濟?【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5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89 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90 1.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108高考─法制(三級)】 1-90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

等)】 1-93 Chapter2行政組織法 Topic1 行政主體 2-2 2.1 行政法人之概念【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2 【94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Topic2 行政機關 2-6 一、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6 2.2.1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 【95司法官】 2-8 二、獨立機關 2-10 2.2.2 獨立機關【103司特─法警(四等)】 2-10 2.2.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97律師(節錄)】 2-15 Topic3 管轄權 2-18 一、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18 2.3.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8 【104高考─法制(三級)】 2-21 2.3.2 管轄權之移轉【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22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 2-25 2.3.3 委託行使公權力【99司特─檢事官(三等)】 2-25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2-27 2.3.4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8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31 三、職務協助 2-32 2.3.5 職務協助【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32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2-34 【104關特─

財稅行政(三等)】 2-34 Topic4 公務員 2-35 一、公務員服從義務 2-35 2.4.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97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2-35 【90司法官(節錄)】 2-37 【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法務(師級)】 2-38 2.4.2 禁止程序外接觸【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0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2 二、公務員保障 2-43 2.4.3 救濟制度【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45 【9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47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7 2.4.4 對管理措施之救濟途徑【109司特─書記官

(四等)】 2-48 2.4.5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51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3 【106高考─法制(三級)】 2-53 2.4.6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9 2.4.7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107高考─法制(三級)】 2-62 【108地特—法制(三等)】 2-6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6 2.4.8 懲戒vs.懲處【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8 2.4.9 免職處分之救濟【101司特─法警(四等)】 2-70

【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2-72 2.4.10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72 Chapter3行政作用法 Topic1行政處分 3-2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2 3.1.1 行政處分之判斷【98司特─法警(四等)】 3-2 3.1.2 檢舉函復之特性【101專利師】 3-4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3-8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8 3.1.3 陳情函復之性質【98律師】 3-10 【106司特─法警(四等)】 3-12 3.1.4 同意備查之性質【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3 3.1.5 行政

處分之判斷【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6 二、一般處分 3-21 3.1.6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102專利師】 3-21 【103司特─法警(四等)】 3-24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 3.1.7 公營造物【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5 3.1.8 行政行為之救濟【96律師】 3-28 【92司特—檢事官(三等)】 3-30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31 三、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32 3.1.9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1【9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32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3 3.1.

10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2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4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6 3.1.11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109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37 四、多階段行政處分 3-41 3.1.12 多階段行政處分【99司特—檢事官(三等)】 3-41 3.1.13 傳統型雙階理論【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44 3.1.14 修正式雙階理論【97台大】 3-47 五、行政處分之廢棄 3-53 3.1.15 無效之行政處分【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54 3.1.16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97高考─法律政風(三級)】 3-57

【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3-59 3.1.17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101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59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1 3.1.18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2 3.1.19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4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7 3.1.20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102高考─法制(三級)】 3-68 【100高考─法制(三級)】 3-71 3.1.21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108關特─關稅法務(四等)】 3-72 【109司特

─檢事官(三等)】 3-74 3.1.22 公法上不當得利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76 【105司特─法警(四等)】 3-79 3.1.23 公法上不當得利2【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81 3.1.24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84 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3-86 3.1.25 行政處分之附款【100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3-86 3.1.26 附款之救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3-89 【101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1 【10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91 3.1.27 附款之判斷【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92 3.1.28 「有條件通過」之環評決定【101高考─法制(三級)】 3-96 3.1.29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9 Topic2 行政契約 3-103 一、行政契約之概念 3-104 3.2.1 行政契約之判斷【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05 3.2.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0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10 二、行政契約之類型 3-112 三、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112 3.2.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95司特─檢事官(三等)

】 3-113 四、行政契約之效力 3-115 五、行政契約之履行 3-115 3.2.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2律師】 3-115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119 3.2.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19 3.2.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23 【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26 【109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26 3.2.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105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129 3.2.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108司

特─書記官(四等)】 3-132 六、行政契約之爭訟 3-135 3.2.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8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3-135 3.2.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37 3.2.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42 Topic3行政命令 3-148 3.3.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9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50 【101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153 3.3.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55 3.3.3 行政規則

【103司特─法警(四等)】 3-159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61 3.3.4 行政規則之定性1【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2 【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64 3.3.5 行政規則之定性2【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65 【99司特─法警(四等)】 3-16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8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169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69 3.3.6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70 【10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72 3.3.7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4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76 3.3.8 解釋函令之效力【9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7 【9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79 3.3.9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80 【105高考─法制(三級)】 3-182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183 Topic4行政指導 3-184 3.4.1 行政指導【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85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88 【99關特─關稅法

務(三等)】 3-188 3.4.2 行政指導之活用【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89 Topic5行政罰法 3-192 一、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192 3.5.1 沒入之概念【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3 3.5.2 沒入之例外【107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95 二、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198 三、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199 3.5.3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9 【107高考─法制(三級)】 3-203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04 3.5.4 刑罰優先原則【104移特─移民行

政人員(三等)】 3-206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2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3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3-213 3.5.5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得否再處以罰鍰?【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4 3.5.6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16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18 3.5.7 行政罰之裁量【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9 3.5.8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21 3.5.9 行政罰時效於政府採購法之運用【109高考─法制(

三級)】 3-223 四、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226 3.5.10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26 【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29 3.5.11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3-231 3.5.12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行為人死亡【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234 Topic6行政執行法 3-236 3.6.1 行政執行之種類【98司特─法警(四等)】 3-238 一、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3-239 3.6.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39 3.6.3 間接

強制(代履行)救濟【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1 二、即時強制 3-245 3.6.4 即時強制【94司法官】 3-245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8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48 3.6.5 即時強制之救濟1【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9 【101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1 【100司特─法警(四等)】 3-251 3.6.6 即時強制之救濟2【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52 三、連續處罰 3-254 3.6.7 連續處罰之性質【9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254 3.6.8 連續處罰認定

與其送達【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57 四、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261 3.6.9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1【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1 【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3 3.6.10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2【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64 【106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5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66 Topic7行政調查 3-267 3.7.1 行政調查【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7 3.7.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70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72 【10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73 3.7.3 行政調查、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274 Topic8行政程序法 3-278 一、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278 3.8.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78 3.8.2 行政處分之效力【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81 【100經濟部所屬機構─法務】 3-282 3.8.3 送達【103一般警察─消防警察人員(三等)】 3-283 【103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 3-285 3.8.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8 二、陳述意見程序 3-290 3.8.5 陳述意見程序【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0 3.8.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3 3.8.7 行政處分瑕疵之種類【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7 3.8.8 行政處分之瑕疵【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9 【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3-302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02 【104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303 3.8.9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97律師】 3-304 三、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310 3.8.10 卷宗閱覽請求權【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312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13 3.8.11 卷宗閱覽權實例【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14 【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316 【108高考─公職護理師(三級)】 3-318 Chapter4行政爭訟 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2 4.1.1 假處分【101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3 4.1.2停止執行1【100司特─法警(四等)】 4-5 【108司特─

檢事官(三等)】 4-6 4.1.3停止執行2【103鐵特─財經廉政(高員三級)】 4-9 Topic2訴願法 4-11 一、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11 二、訴願管轄 4-11 三、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12 四、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12 4.2.1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14 4.2.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16 4.2.3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4-19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22 4.2.4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

【106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23 4.2.5 遲到之處分【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27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4-30 4.2.6 訴願之利害關係人判斷【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31 Topic3行政訴訟法 4-33 一、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33 4.3.1 撤銷訴訟【100高考─法制(三級)】 4-33 4.3.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35 4.3.3 理由之追補【106司特—檢事官(三等)】 4-39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42 4.3.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106身特─一

般行政(三等)】 4-44 4.3.5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之後續效力?【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48 4.3.6 課予義務訴訟【99高考─法制(三級)】 4-50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4-52 4.3.7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54 4.3.8 利害關係人【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60 【106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62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3 4.3.9 鄰人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65 【99司特─執行員(四等)】 4-67 4.

3.10 不法平等、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7 4.3.11 原處分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可否針對上級機關(中央)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4-71 4.3.12 確認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74 4.3.13 確認訴訟之使用【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 4-77 【98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79 【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4-80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0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80 【104一般警察─警察法

制人員(三等)】 4-80 【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4-81 4.3.14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106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83 4.3.15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4-88 4.3.16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9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91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2 4.3.17 一般給付訴訟【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3 【10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95 【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96 二、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9

8 4.3.18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93司特─檢事官(三等)】 4-98 Chapter5國家責任 Section1國家賠償 5-2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2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3 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3 5.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3 【103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5-6 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7 5.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5-7 Topic3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10 5.3.1 公共設施之瑕疵【10

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11 5.3.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5-14 5.3.3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17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5-20 5.3.4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5-21 5.3.5 公共設施之瑕疵【107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5-24 三、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26 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27 5.4.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 5-27 5.4.2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98司特—檢事官(三等)】 5-30 Section2損失補償 5-35 Topic5損失補償 5-35 5.5.1 特別犧牲理論【90司特—檢事官(三等)】 5-35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39 5.5.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101專利師】 5-40 5.5.3 地上權徵收【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42 索引 Ⅰ   七版序   本書第六版於108年11月初改版上市,出版前我還特別將剛出爐的釋字第784號解釋整理放入本書中,結果書一改版上市,立刻看到大法官又作出非常重要的釋字第7

85號解釋,此時立法者也不甘寂寞,通過了n年沒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筆者看到真的瞬間暈……,沒辦法即時幫讀者把這些重要考點加入六版新書中真的很抱歉,筆者隨即通知出版社,將上述最新實務整理歸納後發布在官方網站上,讓讀者能下載閱讀,節省讀者額外整理時間,希望第七版上市後不要再出現這種突襲事件。   本次改版嘗試幫本書做了瘦身,刪除一些題目和增修、刪除些許內容,再加入109年度國家考試題目及整理相關實務見解和修法內容,希望透過一本書練習,讓考生能對於行政法一科不再恐懼。最後,讀者如在閱讀本書過程中有任何疑問,都可以透過出版社將問題轉達筆者,筆者會儘快回覆,也先預祝使用本書的讀者們都能高分上榜,加油~

  周凌、周董 2020年11月

數位平台產業搭售策略之規範-以影音數位平台搭售著作物之濫用為例

為了解決高考行政的問題,作者蕭意穎 這樣論述:

搭售一直是競爭法中相當重要的議題,各國對於搭售行為訂出一系列的規範,希望有效制止違法的搭售行為。但科技日新月異,在網際網路發達的年代,數位平台出現了許多的搭售問題,其搭售行為是否合法有許多爭議。例如2018年歐盟認定Google以Android強制搭售自家服務,開出43.4 億歐元的天價罰金,但Google認為其並沒有強制規定手機廠商一定要安裝Google服務不可,也可以安裝其他競爭者的應用程式。Google的搭售究竟有無違法,歐盟違法的認定標準是否合理,都有尚待討論的空間。而在影音數位平台搭售的問題上,有線電視頻道商將節目包裹授權給系統業者,如此的搭售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濫用,值得我

們深入探討。 本文以數位平台為對象,將傳統搭售規範與現代的數位平台搭售議題結合,從美國、歐盟、中國與我國的搭售規範出發,並在影音數位平台搭售之部分,探討著作物濫用權利之問題,故本文在說明數位平台搭售規範時,亦會將智慧財產權搭售問題一併討論。最後經過綜合研究與比較,釐清我國影音數位平台搭售規範之缺失,提出改善的方向,希冀能成為未來我國數位匯流產業涉及著作物濫用規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