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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利芝所指導 許雅惠的 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與使用者權益之衡平-以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為核心 (2014),提出高點函授平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濫用、數位權利管理、科技保護措施、電子書、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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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點函授平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與使用者權益之衡平-以電子書著作權保護為核心

為了解決高點函授平板的問題,作者許雅惠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設備的普及,愈來愈多人在手機、PDA、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上閱讀書報雜誌,從圖書市場營收的統計即顯示,傳統紙本書籍的銷售遲緩,而電子書、有聲書等多媒體書籍已成為帶動圖書市場銷售成長的動力。而此種新興的閱讀型態也改變了傳統書店與讀者間的關係。以往紙本書的銷售中,消費者只要「銀貨兩訖」,即取得書本的所有權,之後消費者要如何利用、處分其書本,例如將書本影印、掃描成電子檔,或散布、出租、轉售他人,著作權人或圖書經銷商均無權置喙。 然而在電子書之交易中,電子書交易平台與讀者間的法律關係似乎變得模棱兩可,許多的電子書店在其交易契約中載明,僅「授權」消費者閱讀電子書,而非將電子書「銷售

」予消費者,由於消費者並未取得電子書檔案的所有權,即便其對電子書已無使用需求,亦無法依「第一次銷售原則」將之轉贈或轉售他人。部分電子書店更在交易契約明文禁止消費者進行重製、公開傳輸、出租、轉售等行為,以致於消費者對其所購買之電子書失去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 同時為了防止著作被非法散布,大多數的交易平台均會採取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技術,控制讀者對數位內容暨其閱讀裝置的存取及使用,例如限定可以支援之裝置,禁止將內容列印、重製或轉寄他人,導致讀者無法任意利用、散布其電子書。加以著作權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令(簡稱反規避條款)暨其

民、刑事責任,使得消費者即使合於合理使用,仍對自行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我國稱為防盜拷措施)有所忌憚,廠商也怯於提供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產品或服務,使著作之合理使用在網路世界裡幾無生存餘地。 在交易契約、科技保護措施及反規避條款之多重限制下,電子書讀者享有的權益遠不及實體世界中紙本書讀者,乃至公共領域之著作如設有科技保護措施,公眾將無法接觸及利用,阻礙公共資訊之流通。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保障著作人權益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為衡平著作人權利與公眾利益,著作權法亦對著作權加以限制,如制定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存續期間、限定保護標的等規範,惟前述衡平機制在網路世界中似被著作權人一一擊潰。

本文比較美國、英國及我國著作權對著作人權利、使用者權益及科技保護措施之規範,以及歐盟和我國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令對交易契約之管制。又本文檢視兩家電子書店之交易契約後發現,契約約款、科技措施及反規避條款已危及電子書用戶之權益。比較歐美及我國有關「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著作權濫用」等原則之判例後,本文從交易契約性質、技術發展、市場需求等面向來看,主張應允許用戶合法重製及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電子書,並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之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