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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進富,樓永堅,方嘉麟,周振鋒,朱德芳寫的 企業併購理論與實務(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黃啟瑞所指導 鍾宇茜的 主併公司 ESG 與併購績效-以美國企業為例 (2021),提出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社會責任、利害關係人理論、永續、併購、財務績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併購理論與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的問題,作者林進富,樓永堅,方嘉麟,周振鋒,朱德芳 這樣論述:

  內容架構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理論介紹,非單純法條釋義,不僅涵蓋市場面因素,且縱觀過去十五年併購類型的變化、變化所由產生的因子,以及對社會的衝擊,並試圖自過去演變分析未來的修法趨勢及類型轉化。另外,本書也涵蓋了2022年5月24日企併法修正重點,和未來進一步的修法方向,以及近期受到高度矚目之大同案法律分析。第二部分則是選取過去十五年發生的重大併購案例,呈現併購所涉及錯綜複雜的各層面問題,特別是風險控管的重要,而跨國併購涉及不同國家不同監理考量,更不可不慎。兩岸四地的教授評論則提供了豐富、多元的監理角度及規範考量,大部分案例均有後記,討論最新法令修正對個案之影響,使讀者掌握最新動向。

    本書具高度實務導向,並整合管理、財會及法律專業知識,是對併購想要有更深入了解的業界及學界人士,一本不可或缺的參考書籍。

主併公司 ESG 與併購績效-以美國企業為例

為了解決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的問題,作者鍾宇茜 這樣論述:

過去針對企業併購與 ESG(環境績效 E、社會績效 S、公司治理 G)永續績效關聯性之研究,多 僅探討短期績效,又因早期 ESG 永續資訊揭露相對不足,難以針對 ESG 個別構面進行探討。故本研 究探討主併公司 ESG 整體與個別 E、S、G 構面對併購宣告後短、長期財務績效之影響。本文以美國 主併公司為研究對象,總計 5255 筆研究樣本。結果顯示儘管短期市場效益不顯著,但永續績效與長 期財務績效呈顯著正向關係,代表主併公司永續績效表現愈佳,併購宣告後之長期財務績效更佳。個 別永續績效實證結果更進一步顯示「社會績效」為影響併購後財務績效之關鍵 ESG 因素。說明社會 面管理良好、重視員工權

益的主併公司,其效益會顯現在併購後的長期財務績效上。本研究結果支持 利害關係人理論。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2022台灣併購白皮書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