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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令家所指導 鄭智仁的 去中心化之中心化監理:論證券型代幣的法制 (2019),提出Chi 人資 有限公司 詐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技術、首次代幣發行、證券型代幣發行。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葉奇鑫所指導 尤其偉的 由資料可攜權引發之新變革–以開放銀行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資料可攜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消費者資料權、開放銀行、開放應用程式介面、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重點而找出了 Chi 人資 有限公司 詐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hi 人資 有限公司 詐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去中心化之中心化監理:論證券型代幣的法制

為了解決Chi 人資 有限公司 詐騙的問題,作者鄭智仁 這樣論述:

2014年,俄羅斯裔加拿大人的工程師布特林創造了具有「智能合約」特性的以太坊系統,自此開啟大量藉由虛擬通貨作為噱頭的「首次代幣發行」。在這些首次代幣發行的案件中,部分的發幣者係具有誠信的業者,其所發布的白皮書、所進行的資訊揭露為完整及正確,不會對投資人造成誤導;但市場上以加密貨幣、區塊鏈技術做幌子的騙事件亦不斷發生,因此關於首次代幣發行的全面禁止、全面容許,或是採取有限度的容許態度等,遂成為各國主管機關所重視的議題。在面臨「首次代幣發行法制」的新興議題時,首先需分析究竟「虛擬通貨」是否具有有價證券的特性,對此本文先行分析虛擬通貨的簡要技術原理,其中包括非對稱密碼系統、單向雜湊函數、礦工獎勵機

制等運作機制。次者,基於上開原理,本文將簡要分析虛擬通貨可能具有的法律上特性,並進一步分析虛擬通貨受到資本市場法制規範的可能性及判斷標準。最後,本文將探究我國目前對於首次代幣發行監理規劃的優點及缺點,並比較美國、泰國及新加坡在面臨相類似議題時的監管態度及監理法制,以期對於我國證券型代幣的法制提供些許分析及建議。

由資料可攜權引發之新變革–以開放銀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Chi 人資 有限公司 詐騙的問題,作者尤其偉 這樣論述:

近十年來國際上有兩股變革思潮彷彿在一夕之間勾出了火花。其一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里程碑: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其二則是藉由金融科技引發的市場新騷動:開放銀行。GDPR中創建了資料可攜權這項新權力,觸發了許多產業部門的巨大變革,也對開放銀行議題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本文即是以此為研究主題。首章為緒論,分別說明本文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架構等。由於開放銀行的核心精神與資料可攜權觀念息息相關,因此第二章為資料可攜權之探討,主要透過文獻研究法,由歷史沿革出發,繼而介紹歐盟GDPR、《資料可攜權指引》以及選取若干國家之法例中資料可攜權之相關規範,最後為資料可攜權之

法律評析。第三章聚焦開放銀行,同樣運用文獻研究法說明開放銀行之觀念緣起與定義,以其介紹其運作方式。之後以比較研究方法分別就推動開放銀行政策的兩種模式:強制模式與自願自律模式之代表國家描述其發展現況。第四章主要採用文獻收集及歸納研究方式闡述開放銀行對於我國之衝擊與挑戰,包括:政策選擇、發展現況及相關各方影響。第五章分析我國面對開放銀行可有之作為,分為三節,分別針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服務提供業者,以政策面、法制面、監管面、操作面、策略面、人才面及發展面等角度提出本文看法。末章為結論與建議作為本文總結,除彙整全文重點及建議外,並試擬未來專法架構,希望達到本文原先設定之研究目的,以及作為後續研

究者之參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