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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Man pleads guilty to cheating Iras into disbursing over $11.8 ...也說明:SINGAPORE - A 38-year-old businessman was convicted of cheating the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of over $11.8 million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煦棋所指導 林緯政的 虛擬資產監理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IRAS Singapore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虛擬貨幣、虛擬資產、金融監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黃東益所指導 沈震原的 數位治理之政策執行研究-以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數位治理、Web2.0、社群媒體、NPA署長室、政策執行力模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IRAS Singapore的解答。

最後網站Singapore Post: Home則補充:For over 160 years, Singapore Post (SingPost) as the country's postal service provider, has been delivering trusted and reliable services to homes and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IRAS Singapore,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虛擬資產監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IRAS Singapore的問題,作者林緯政 這樣論述:

比特幣等應用區塊鏈技術之虛擬資產近年發展快速,許多人因投虛擬資產或從事相關業務而累積大量財富,因此業者競相推出各種型態虛擬資產及各種創新服務。區塊鏈之熱門應用多集中於具投資性質或投機性質之類金融活動,隨著虛擬資產相關活動日趨活躍,吸引各國監管部門的注意,監管介入程度也日益遽增。在國際監管政策發展背景下,我國面對虛擬資產所衍生之相關爭議,監管政策應如何考量,是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探討區塊鏈技術特性及虛擬資產主要業務類型。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間化、易於跨境應用、無須信任特定人及應用彈性等優點,但同時具有性能有限、錯誤資料修改困難、金鑰管理不易及耗費能源等缺點,為善用區塊

鏈之優勢及避其缺點,區塊鏈技術應用集中於單位數據資料附加價值較高之類金融活動,即虛擬資產及分散式金融相關業務,虛擬資產多變且易於跨國之商業模式,也對既有金融監管體制帶來挑戰。第二部分介紹各國監管法制發展。綜覽FATF及世界主要國家之監管政策變化,可以將虛擬資產監管政策區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17年之前,此階段虛擬資產應用有限,主要係集中於支付相關應用,業務規模也不大,因此各國多採較為寬鬆之監管態度;第二階段是在ICO熱潮發生後,ICO活動衍生之糾紛引起金融監管部門注意,雖修改既有監管制度之國家仍屬少數,但各國對於虛擬資產定性或用語從過往「虛擬貨幣」或「加密貨幣」等,逐漸趨向「虛擬資產」、

「加密資產」或「數位資產」,以符合虛擬資產其非屬貨幣之特質,在此階段,各國對於虛擬貨幣多係針對洗錢防制層面進行控管,並以既有證券法規處理相關爭議議題;第三階段是在穩定幣及分散式金融興起後,虛擬資產價格屢創新高,雖在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英國及日本少有民眾將虛擬資產當作支付工具使用,但因穩定幣提供明確之計價功能、便捷之交易情境並結合分散式金融應用,越來越多民眾將透過穩定幣進行虛擬資產之投資,相關爭議引起監管部門之高度注意,美國、英國及歐盟等世界主要國家均開始著手研擬具體監管法制,並將相關虛擬資產之廣告行銷納入控管,而許多國家將穩定幣納入監管列為重要政策目標。第三部分介紹我國虛擬資產發展實務及政府部

門之監管態度。在民眾可以輕易透過便利超商、虛擬資產業者之門市以及網路購買虛擬資產相關商品,而虛擬資產業者在我國從事之業務多元,包括ICO募資、類基金商品、短期借貸商品、自動化投資機器人等。我國政府監管部門對虛擬資產係採取不鼓勵但不禁止之態度,雖金融監管部門持續發布新聞稿警告投資人相關風險,但對於虛擬資產業者所推出之各種類金融商品並未採取強硬之監管態度,亦未限制虛擬資產相關業務之宣傳,而僅要求虛擬資產業者落實洗錢防制之控管。第四部分探討監理政策發展時應考量之重點。在監管政策之強度部分,考量多數國家對虛擬資產並未採取完全禁絕之態度,即使我國禁止相關業務,民眾仍可使用境外業者所提供之服務,若糾紛發生

時更難有效處理,或使相關產業地下化,因此採取嚴格禁絕態度未必能有效杜絕相關爭議事件之發生。因使用區塊鏈技術之虛擬資產相關業務未降低交易活動之主要風險,不宜予以較為寬鬆之監管標準。為降低虛擬資產活動之主要風險,應強化業者之客戶款項保管機制,並約束相關業務宣傳活動,避免業者使用誤導性敘述進行宣傳,且業者應確實揭露虛擬資產相關風險。在監管架構之選擇部分,考量民眾交易虛擬資產之主要原因為係為投資或投機目的,而虛擬資產之交易實務架構類似證券市場運作模式,若未來政府規劃將虛擬資產業務完整納入監管,宜採用證券商執照監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可兼顧客戶款項保管及市場交易秩序等層面,且有監管權責集中之優勢,係較為

妥適之監管架構。

數位治理之政策執行研究-以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為例

為了解決IRAS Singapore的問題,作者沈震原 這樣論述:

對民眾而言,身處社群媒體發展蓬勃的網際網路社會,連上網路與參與社群媒體儼然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習慣。對政府而言,亦必須利用數位治理及ICTs強化政府在網路與社群相關施政,以解決接踵而來的公共需求與政策問題。數位治理的研究雖然大致與傳統公共治理的理論範疇相符,卻缺乏實際政策執行的驗證,因此學術上,有待以實際政策執行的案例,重新詮釋傳統公共治理理論於Web2.0中的相關議題的運用與探討;另在實務上,政府雖已瞭解數位治理的價值,但仍多依賴政策執行者本身的經驗,尚缺乏系統的操作的指引與規範。因此,將經驗轉換為具延續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執行理論能夠回應現今學術與實務的需求。本研究運用Edwards II

I政策執行力模式詮釋新興的Web 2.0政策,並聚焦於內政部警政署推動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政策,從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及機關結構等構面探究數位治理下政策執行實際情形與問題。經由探討NPA署長室組織內外部的溝通情形、資源配置狀況、相關政策執行者的意向,以提出較佳的政策規劃與資源配置策略供未來警政署參酌;並針對如何設計一套兼顧彈性需求、權責明確的標準作業程序與績效評核制度提出建言。此外,本研究亦針對新興社群媒體所產生的數位治理議題與問題,提出政策執行力模式解決與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