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d pro quo meaning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quid pro quo - AP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也說明:quid pro quo an advantage given in return for something done or promised (from Latin, literally: “one thing for another”).

國立臺北大學 國際企業研究所 陳澤義所指導 紀辰頤的 探討各種型態社群媒體的行銷活動如何影響品牌信任:以品牌知識為中介變數 (2021),提出Quid pro quo meaning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群媒體行銷活動、電子口碑、名人代言、品牌形象、品牌熟悉度、線上品牌信任、知覺差異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劉傳璟所指導 許勻綺的 論公務員收取回扣行為之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回扣、賄賂、對價關係、收取回扣罪、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Quid pro quo meaning的解答。

最後網站Trump impeachment: What does quid pro quo mean? - USA ...則補充: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defines the Latin phrase as simply, “something given or received for something else.” Often, quid pro quos can be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Quid pro quo meaning,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探討各種型態社群媒體的行銷活動如何影響品牌信任:以品牌知識為中介變數

為了解決Quid pro quo meaning的問題,作者紀辰頤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社群媒體 Instagram 之行銷活動、品牌知識和線上品牌信任 之間的關係。本研究實證結果表明社群媒體行銷活動、電子口碑和名人代言皆 能影響品牌形象和品牌熟悉度。此外,品牌形象和品牌熟悉度也會對線上品牌 信任產生影響。感知差異化則在建立線上品牌信任方面上發揮調節的效用。本文不僅可以為有意願透過 Instagram 進行社群媒體行銷活動的企業提供 建議,同時也能提升信任方面的競爭力。另一方面,根據本研究的結果,顧客 在進行購買行為時,明人代言的可信度最高,本研究的價值在於替代品牌知識 的子集合,並使用三種類型的社群媒體來代表自有的媒體、獲得媒體的和付費 媒體。

論公務員收取回扣行為之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Quid pro quo meaning的問題,作者許勻綺 這樣論述:

政府公共工程或公物採購案件為公務機關經常性業務,然而公務員辦理政府採購涉貪案件層出不窮,關於公務員貪污受賄犯罪主要規範於刑法第121條至123條,同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亦為規範政府採購弊案之重要法條,惟查該條文構成要件僅條列「收取回扣」之文義,細觀是類案件犯罪事實又可見賄賂罪之概念,從而收取回扣罪之定位爭議係為學說及實務討論重點。本文以「收取回扣罪」與「收受賄賂罪」二者之區分為主軸,試圖由學說及實務見解之面向釐清「回扣之本質」,並參採外國法制思考「收取回扣罪」之定位。首先關於「回扣」本質部分,目前我國學說共識認為回扣與賄賂二者本質相同,亦即「回扣本質上係為賄賂之一

類」。然而,實務對於回扣與賄賂異同之爭論尚無定論,透過觀察實務判決逐漸有認為二者本質相同之趨勢。次者,本文透過實務判決先假設收取回扣罪之本質屬貪污罪之一類為前提,再從回扣與賄賂之意涵,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對價關係,以及收取回扣罪與收受賄賂罪之成立時間、適用採購案件類型等數個面向進行研析,認為收取回扣罪本質是收受賄賂罪之類型。立基於收取回扣罪本質為收受賄賂罪之前提,本文進一步從德國、日本、英國及我國貪污犯罪法制思考,為解決「收取回扣罪與收受賄賂罪本質相同卻分別訂定不同罪名」衍生之反覆發回更審、變更罪名等狀況,關於「公務員收取回扣行為之刑事責任」此議題,現行收取回扣罪應可回歸收受賄賂罪

規範,依照法務部2018年刑法修正草案條文之規定,如係職務上行為回歸修正草案條文第121條基本職務賄賂罪,如係違背職務行為則納入修正草案條文第122條之加重職務賄賂罪以強調其可罰性,而目前行為客體-「回扣」同樣可統稱為「不法利益」,並透過事後收賄罪之立法模式因應採購案件佣金制度之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