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banes-Oxley合規管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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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包涵超的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2020),提出Sarbanes-Oxley合規管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吹哨者、吹哨行為、勞動法、言論自由、忠實義務、反報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賴逸涵的 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監督義務—從內控制度與資訊通報系統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內部控制、監督義務、法令遵循、商業判斷法則、風險管理、公司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Sarbanes-Oxley合規管理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风险管理网-国内外合规管理的发展 - 赛尼尔則補充:由于SOX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管理层提出了内控方面的强制性关注要求,在改善了 ... 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等,但在中国大陆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在合规性管理方面达到SOX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arbanes-Oxley合規管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為了解決Sarbanes-Oxley合規管理的問題,作者包涵超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世界各地企業俾案層出不窮,公益揭弊之觀念亦蔚然成風。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對內係為落實企業法規遵循,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承擔,以利其長久發展,對外係為營造公開透明之企業運行環境,進而維護更為廣泛之公共利益,以及完善社會監督體系,降低治理成本。又勞動者因身居組織內部或工作場域之中,相較於組織外部人士,對企業內之不法或失當行為更易洞悉,因此在保護之層級上更顯重要。然揆諸中國大陸現行劳动立法及實務,對吹哨勞動者之保護仍顯不足。故為促進建立友善吹哨环境,實有以單一立法為規制之必要。 有鑒於此,本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在明確吹哨行為之定義及其正當性基礎之同時,通過介紹勞動者忠實義務理論之內涵

、發展與變革,對制度之合理性與暢通性進行了論證。又以比較法之方式依序就美國《薩班斯法》、《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台灣現行勞動立法、《揭弊者保護法》及實務上之見解為介紹與分析,並以此為借鏡,以擴大吹哨者保護範疇及明確化吹哨者保護要件為目標,就具體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吹哨主體、吹哨內容、吹哨對象、吹哨程序、吹哨者之保護及獎勵金規範)逐一提出立法上之芻議,以期為此一正面價值之傳播與吹哨者法制之建構,提供些許助益。

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監督義務—從內控制度與資訊通報系統為中心

為了解決Sarbanes-Oxley合規管理的問題,作者賴逸涵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06年1月將獨立董事制度及審計委員會納入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機制。然而,公司內部違法亂紀之行為仍層出不窮,故有學者轉而認為我國應加強董事之監督義務。我國2020年「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將「強化董事會職能」作為公司治理5大目標之一,即凸顯我國有意強化董事監督職責,促進公司治理之目的。目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置內控制度,並設有相關自律守則規範,法院亦就相關議題作成判決,然而,因董事未有效監督公司、公司內控制度未經有效維持,或未適時控管企業風險,致生公司損害之事件仍層出不窮,凸顯我國監督義務架構,因此有釐清之必要。本文參考美國法制及法院判決,比較國內現況及實

務判決,期能建構我國監督義務之架構,並健全我國內控制度,以促進董事積極履行監督義務,強化董事監督責任。首先,本文以我國現行制度與實務案例為基礎,說明我國監督義務之架構與內涵,並從中得出其不足之處。再以美國法出發,介紹美國相關判決及內控制度之規定作為我國法之參考。最後,本文透過比較我國與美國制度,提出本文相關建議,以作為建構我國董事監督義務架構與內涵參考,並試圖提出可能的司法審查標準以協助法院處理類似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