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y替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2009.12 - 著作權間接侵害責任之探討也說明:包括參考美國著作權法實務,如替代侵害責任、輔助侵. 害責任與引誘侵害責任,並輔以說明我國現況, ... 35 只要透過P2P 的FOXY 分享軟體,就可以下載到至少八個分局、派.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foxy替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甘添貴所指導 劉佩玲的 幫助犯成立界限之探討─以中性幫助行為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幫助犯、中性幫助行為、因果關係、不作為幫助、過失幫助、客觀歸責理論、科技中立、假設因果關係、風險升高的重點而找出了 foxy替代的解答。

最後網站Foxy抓檔神器P2P軟體下載安裝教學 - 尚將SAJAN.TW則補充:大綱:foxy曾經風靡一時的P2P軟體,許多人透過foxy抓軟體、音樂、圖片等等。 Foxy抓檔神器P2P ... 雖然它在於2011年10月22日,foxy宣布正式終止服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foxy替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foxy替代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

幫助犯成立界限之探討─以中性幫助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foxy替代的問題,作者劉佩玲 這樣論述:

中性幫助行為成立幫助犯之可罰性問題,很早就相繼在德國及日本引發熱烈之討論,惟此議題於我國真正受到重視是受到Kuro 與ezPeer 案之影響,兩案同為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因提供交換檔案軟體P2P,被法院以共同正犯罪名起訴並論罪,其中ezPeer 案承審法院更是直接於判決爭點提及科技中立,認為網路平台提供P2P 軟體屬「中性幫助行為」,而展開是否構成刑法上幫助犯之討論,使得攸關中性幫助行為議題之探討蔓延開來。 其實不只是提供科技軟體之行為符合中性幫助行為之定義,社會上不乏諸如此類為滿足日常生活所需及基於商業交易目的所為之中性行為,因遭他人之不法利用而構成事實上之促進,依幫助犯之構成要件理

論檢驗後幾乎皆會被以幫助犯論處,而存在同樣之可罰性問題。本文發現我國實務中性幫助行為之案例不在少數,各種行為類型都有,只是實務未曾正視,觀察其中之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其所提供之援助行為遭他人之違法利用多沒有明確認識,縱有所預見亦不及於對他人特定行為之認識,且由其客觀行為來看,對正犯之犯罪實行無密切關連,多屬可有可無具高度可替代性之行為,對於正犯之犯罪結果無實質影響力,並不足謂間接造成法益之侵害,欠缺可罰性。然法院多作出認定成立幫助犯之判決,無異是要求行為人必須為非可歸咎於己之行為負責?從刑罰保護法益之目的來看,如此之處罰顯然毫無意義,有可罰性之質疑,顯得幫助犯成立範圍過廣,甚至亦出現進一步將行為人

主觀之故意擴張認為是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行為之分擔,以其主觀之推論影響對客觀行為認定之現象,導致處罰範圍無限擴張,恐太過苛責行為人,將造成人們行為時無不思前想後,阻礙了社會經濟及科技之發展。 經對我國相關實務判決之評析所歸納整理出之實務判決基準,足以發現造成幫助犯成立範圍過廣之主因,並非幫助犯構成要件本身,而是對於幫助犯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判斷不夠詳盡所致,即實務傾向將論罪關鍵放在對行為人主觀故意之認定,卻全然忽略對應至客觀事實佐以判斷幫助行為及因果關係,因而致使對於行為人主觀故意之推論得以毫無限度之恣意擴張,導致幫助犯定罪率大為提高,並延伸處罰範圍至共同正犯。此問題之存在證明了學說試從各角

度提出限制處罰基準,以限縮中性幫助行為之處罰範圍確有其必要性。 本文認為為解決中性幫助行為可罰性問題,必須適當劃分幫助犯之成立界限,而解決之道就是針對實務判決基準操作所示之問題對症下藥,故將問題對應至學說相關之討論,藉此分析判斷何種基準有助於解決中性幫助行為可罰性問題,並參考這些學說中有意義之重點,形成自己之見解,嘗試歸結出一套幫助犯構成要件判斷基準,依此基準判斷實務相關案例,以檢視自己所提之基準是否可行,期能助於解決幫助犯成立範圍過廣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