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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 賴香菊、Robert J. Kauffman所指導 林皇吉的 以理論為基礎評估不同網路創新銷售機制之設計 (2010),提出mckesson stock news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航空業、彈性定價機制、去商品化、集體購物、電子市集、線上交易、線上銷售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謝昀璉的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監控模式之變革與展望-兼論美國法之審計委員會制度 (2006),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審計委員會、內部監控、獨立董事、一元制、二元制、單軌制、雙軌制、OECD、監察人、日本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mckesson stock news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ckesson stock news,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理論為基礎評估不同網路創新銷售機制之設計

為了解決mckesson stock news的問題,作者林皇吉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科技改變了資訊傳遞的方式,也連帶的改變了傳統交易的方式與促成電子市集的產生。這些改變帶來了無數種新興的線上中間商以及新的銷售機制。由於絕大多數的線上交易以制式、無差異化的商品為主,並鎖定在最低價行銷模式,價格資訊便成為促成交易的主要因素。最低價行銷模式造成消費者不斷的轉換線上商店,目的在尋得個人最佳交易方案;賣家因此面臨了獲利的壓力。同時,價格資訊並沒有辦法滿足消費者全部的需求;消費者需要額外資訊以衡量與評估線上交易的風險,也需要產品資訊以便於購買最適合個人需求的商品或服務,即使這些商品或服務的售價較高,賣家必須提供額外資訊以及利用去商品化策略,否則消費者最後會捨棄無法滿足他們需求的

線上銷售機制。本論文透過三篇研究與兩個線上銷售機制來探討以上議題,這兩個機制為線上集體購物(online group-buying auctions)與航空業的彈性定價機制a la carte pricing;本論文藉由線上實驗系統、個案研究、與計量經濟學模式三個研究方法來驗證相關理論。本論文衡量線上集體購物銷售機制提供的資訊,對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的認知風險與信任的影響;本論文同時也衡量a la carte pricing銷售機制對航空業日漸升高的通路衝突所帶來的變化,這些通路衝突主要來自航空公司與中間商對於市場佔有率與銷售影響力的爭奪。研究結果顯示線上銷售機制所提供的額外資訊以及符合消費者個

人需求的商品或服務,可以降低產品售價對於消費者購物決策的影響力;消費者的資訊需求同時是多元、非單一的,因此一個有效的銷售機制必須能提供適當的資訊給消費者。本論文研究發現除了價格資訊外,合適的線上銷售機制設計還能有效協助消費者控制交易不確定性、表達個人需求、並幫助賣家取得市場佔有率與銷售影響力。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監控模式之變革與展望-兼論美國法之審計委員會制度

為了解決mckesson stock news的問題,作者謝昀璉 這樣論述:

2006年1月11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正式將「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制度納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法制中,因此,我國目前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可分為三種型態:第一種是傳統的董事會,不設獨立董事,僅設董事會及監察人;第二種是設立獨立董事,且同時設有監察人;第三種類型則是有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但無監察人。 這樣劇烈的變革,毫無疑問地,勢必將對我國公司治理法制中內部監控機關之設置帶來深刻的影響。譬如說:獨立董事與監察人二者並用,是否在組織機制層面上會疊床架屋,其相互間之權責會否不易界定而混淆不清,進而相互推諉?監察人和審計委員會之間是否為可相互取代之制度?二者設計的目的、監控方法和範

圍在本質上有何異同?又如何的設計才能確保其「獨立性」和監控機能的有效發揮,但又不致陷入只會除弊不會興利的刻板印象?2006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的相關條文,其優劣為何,是否尚有不足之處仍待補充?本文即以此為研究方向,進行探討,惟鑑於國內研究監察人之專著專文已汗牛充棟,故本文著重於介紹此次證券交易法所正式引進之審計委員會制度在美國法下之相關規範及運作情形,並就引進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制度須搭配之相關配套措施及監察人制度之改善等相關問題提出淺見。 針對以上三種模式,本文認為,在模式二下的獨立董事,有責無權,頂多只能在董事會中扮演「諍友」的角色,其力量之極限亦僅止於透過公開其「諍言」來引起外部力量

對公司之注意與監督。此種逐步、分階段實施獨立董事制度之設計,雖然優點是對企業之衝擊較小,但壞處是使得獨立董事制度的健全性,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蓋立法者若真希望獨立董事能發揮其監督功能,則至少要讓其權責相符,如此一來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配合便是不能少的,且尚須使獨立董事能占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之多數,才能使其較無懼地發揮監督之功能,此亦為國外法制之發展趨勢 。因此,此種既非純粹雙軌制亦非純粹單軌制之過渡階段的模式二設計,將來修法時實宜予以廢除,改由公司從經過修法補強完備之模式一(即水平式雙軌制)或模式三(即單軌制)中,依公司本身之需求,選擇適用其一,如此一來不但可避免現行架構上之混亂,亦符「公司

自治」之法理。 而關於現行模式一下尚存如監察人之專業性、獨立性不足,欠缺對內、外審計單位之人事權及相關權責執行規定不夠細緻與選任方式不甚理想等缺失部分,本文建議可透過確立監察人獨立性資格;改善監察人提名、選任、報酬決定機制;賦予監察人辭任時之意見陳述權及引進監察人會等方式加以改進。 至於模式三之部分,本文則建議透過明確劃分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審計委員會之責任範圍;引進獨立董事責任免除或減輕之機制;明文要求公司應同時設置提名委員會及報酬委員會;加重對金融犯罪之處罰與設立專責法庭及禁止違反相關規定者轉任至其他發行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和引進預警機制等方法,以補強現制未臻完美之處,期使單軌制

能真正於我國法制中落地生根、成長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