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tual fund公募基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mutual fund公募基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林暐程的 論機構投資者之公司治理定位——以被動型投資管理人與投資公司之治理架構為重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啟發式股東價值、股東行動主義、短期主義、盡職治理、受託人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mutual fund公募基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utual fund公募基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mutual fund公募基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主持人:楊應超
第一季-第11集:分析師是如何挑股票的
節目直播時間:週五 14點
本集播出日期:2020.11.20

⏭ 章節:
00:00 頻道片頭
00:07 開場
01:09 節目片頭
01:27 分析師是如何挑股票的
12:43 Q&A:投資的稅務規劃和手續費很重要
26:48 請繼續提問:你活著不是為了工作,祝大家早日達到FIRE財務自由
29:14 節目片尾
29:41 頻道片尾

📝 名詞補充:
1. Active Investment:主動投資
2. Passive Investment:被動投資
3. Income Statement (P&L):公司損益表,Profit and Loss
4. Revenue:公司營收或收入
5. Gross Profit Margin:毛利率
6. OPEX (Operating Expense):營運費用
7. Operating Income/Profits:營運利潤
8. EPS:每股獲利
9. Non-Operating Income:非營運,業外收入
10. Cash Flow Statements:現金流量表
11. Cash from Operating:營運收到的現金
12. Working Capital:營運資金
13. Cash from Investing:投資來的現金流
14. Cash from Financing:財務操作來的現金流
15. Balance Sheet:資產負債表
16. ROE:Return on Equity
17. ROA:Return on Asset
18. ROI:Return on Investment
19. Inventory Days:存貨天數
20. Account Receivable:應收帳款
21. Capital Group Study:20年股市投資的回報研究
22. Market Timing:挑進出股市的時機
23. Accenture:美國有名的管理顧問公司
24. Gift Tax:贈與稅
25. Estate Tax:遺產稅
26. ROTH IRA:美國不用上稅的退休投資
27. Capital Gain Tax:資本利得稅
28. Front End Load:買基金時先交的手續費
29. Back End Load:賣基金時後交的手續費
30. No-Load Mutual Fund:不需要付交易收續費的基金
31. Management Expense:每年基金管理的費用
32. Private Equity:私募基金
33. Water Mark:也叫Hurdle Rate,每年收益的最低標準,過了後管理公司才能分到20%的利潤
34. 2/20:每年2%管理費,錢賺過Water Mark後收20%利益
35. Skin in the Game:切膚之痛
36. Exposure:風險
37. Incentive:激勵
38. News Flow:每天的新聞變動

📚 參考書訊:《財務自由的人生:跟著首席分析師楊應超學華爾街的投資技巧和工作效率,40歲就過FIRE的優質生活》 https://eslite.me/w24ad

#楊應超 #財務自由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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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mutual fund公募基金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

論機構投資者之公司治理定位——以被動型投資管理人與投資公司之治理架構為重心

為了解決mutual fund公募基金的問題,作者林暐程 這樣論述:

本文以機構投資者為研究對象,欲探討在國際與我國資本市場之投資者逐漸法人化之趨勢下,機構投資者能在公司治理中扮演何種角色,並以此結論為基礎,進一步探究機構投資者在實踐該治理定位時所可能面臨之障礙與隱憂,以及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與政策方向。 於第二章,本文藉由回顧公司治理發展之進程,說明機構投資者被賦予之政策期待,指出包含我國在內,世界各國逐漸發展出以機構投資者為重心之治理變革,並在此背景下將本文之問題意識聚焦於機構投資者之治理定位,以及其參與治理之障礙與應對上。在說明機構投資者之概念後,本文指出目前機構投資者在我國之市場占比有逐漸攀升之態勢,其中又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一般投資公司為主要類型

。 於第三章,吾人試圖透過重新審視公司治理之論辯以掌握機構投資者之治理定位,本文指出,公司治理基本上嘗試回答兩個問題,即公司應為了誰的利益而管理,以及公司應由何人以如何之方式進行管理。圍繞在這兩個問題下,本文進一步探討了股東優先原則與利害關係人理論之內涵與論據,在說明其各自之優缺點後,提出以啟發式股東價值搭配法規補充之折衷方案,並認為仍應將公司控制權之中心往股東偏移。在此基礎下,本文認為,機構投資者能成為該折衷方案之實踐者,亦即機構投資者有能力與誘因本於自身之長期價值監督經營階層,以促使其在決策過程中考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應以此作為機構投資者之公司治理角色。 第四章中,以上開治理

定位為根基,本文分析了在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可能面臨之困難,這主要表現在被動性與短期主義之問題上。就被動性問題而言,本章首先說明被動性之成因可能與參與成本、持股多元化與搭便車等因素相關,並藉由實證數據之調查,指出我國機構投資人確實普遍在參與治理上呈現消極之態度,而這可能與我國主動型投資管理人較不發達有關,但即使如此,機構投資者之私下對話,以及與行動主義者之互動均值得持續關注。而就短期主義問題部分,在說明其成因可能包含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面向後,本文將重點聚焦於機構投資者之短期疑慮,並指出避險基金、共同基金與投資公司等機構均具有潛在之短期風險。 於第五章,本文針對被動型投資管理人之治理架構進行

探討,在介紹了我國現行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後,本章指出其施行成效不如預期之原因可能在於受託人責任之內涵不明、部分原則過於空泛、欠缺執行力與未著重於降低參與成本等缺失。而在比較了歐盟、美國與英國之相關規範後,本文提出可能之政策方向與守則之修正建議,包含可訂定守則應揭露之具體內容、指定審查機關、建立評鑑制度與令被投資公司主動揭露長期資訊等。 於第六章,本文以一般投資公司為對象,在說明其政策方向應側重於如何防範短期風險與保護利害關係人後,本章首先探討了以盡職治理守則與公司負責人責任進行規範之可能性,並指出前者由於責任基礎與聲譽誘因之不足,可能難以使投資公司自願遵循;後者則在我國對實質董事嚴

格之定義,以及社會責任之內涵不明下,能發揮之治理效果有限。因此,本文一方面提出了以投資公司為主體之盡職治理架構建議,要求具一定規模之投資公司說明其有適當之機制考量對目標公司長期價值之影響;另一方面,本文透過對公司負責人範圍與社會責任內涵之解釋,課予具實質影響力之投資公司有保障利害關係人核心利益之義務。 經過以上之分析,本文期待能先在理論與實證層面探究機構投資者能發揮之治理功能,並在制度層面為我國之相關規範提供可能之修正與發展方向,以建立完善之機構投資者盡職治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