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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深智數位 和電子工業出版社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消防科學研究所 簡賢文所指導 廖廷軒的 偵煙型火警探測器與密閉式撒水頭安裝後性能維持狀況與改進對策之調查研究 (2020),提出r replace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偵煙型火警探測器、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制度、後市場調查、檢修申報、安裝後性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子儀、蘇慧婕所指導 呂胤慶的 公部門中的人工智慧—人為介入作為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 (2020),提出因為有 人工智慧、自動化決定、演算法、巨量資料、公部門、人為介入、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法治原則、法律的續造、原則與規則、課責、透明、說明權、具說明能力的人工智慧的重點而找出了 r replace用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Chapter 10 文字與字串資料處理| R 資料科學與統計 - Bookdown則補充:{R} 內有許多函數可以處理文字型態的資料物件或文字資料(Character Data), 常用之文字函式有 ... extract (取出), match (配對), replace (替代置換) 與split (分割).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 replace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Python面試題目與解答:邁向高薪之路

為了解決r replace用法的問題,作者洪錦魁 這樣論述:

  展開程式設計師的就業廣告,幾乎都是以Python語言為主流,這本書則是收集國內外各大主流公司的熱門考試主題,Leetcode考題以及筆者認為學習Python應該了解的主流觀念,全部以極詳細、超清楚的程式實例解說,期待讀者可以錄取全球著名企業獲得高薪。     Python工程師面試第一個主題當然是測試面試者對於Python語言的瞭解與熟悉程度,內行的面試主管可以經由面試者對於下列Python重點與特色的理解程度,可以很輕易了解面試者Python功力如何?是不是具備真正Python工程師的資格?     ●認識Python特色   ●跳脫Java、C/C++邏輯,從Python觀念設計

程式   ●串列(元組)切片(slicing)、打包(packing)、解包(unpacking)   ●認識何謂可迭代物件(iterator object)   ●認識生成式(generator)   ●認識字典、集合操作   ●類別與模組   ●正則表達式        面試時間通常不會太長,面試的另一個重點是考演算法,一個看似簡單的題目描述往往暗藏豐富的演算法知識,這時就是訓練讀者的邏輯與思考的能力,在這本書筆者也使用了極豐富與廣泛的演算法題目,詳細說明解題過程,至少在面試時讀者碰上類似考題可以輕鬆面對,在極短的面試時間完成解題,本書的演算法考題包含下列內容:     ●排序與搜尋   

●字串   ●陣列   ●鏈結串列   ●二元樹   ●堆疊與回溯   ●數學問題   ●深度、廣度優先搜尋   ●最短路徑演算法   ●貪婪演算法   ●動態規劃演算法       整本書除了內容豐富,適合Python面試工程師外,也可以增強讀者Python功力。   本書特色     這是國內第一本針對Python工程師考試的圖書。

偵煙型火警探測器與密閉式撒水頭安裝後性能維持狀況與改進對策之調查研究

為了解決r replace用法的問題,作者廖廷軒 這樣論述:

【研究緣起】  偵煙型火警探測器(以下簡稱偵煙器)及密閉式撒水頭(以下簡稱撒水頭),是我國最常被使用與安裝的消防產品,且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主動式防火系統(Active Fire Protection System)的關鍵構件,透過在火災初期之及時動作,可有效延長火場受困者的容許避難時間並增加救援可及性。然而,偵煙器與撒水頭並非安裝後就能持續有效,理論上隨著時間的經過,其性能會逐漸劣化,而如何避免此二關鍵構件劣化,又或如何尋找在其劣化前進行改善或汰換之方法,便是此次的課題。  本研究主要以消防產品中之偵煙器及撒水頭為對象,並藉由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探討如何透過我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制度(

簡稱認可制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簡稱檢修申報制度)」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後市場調查制度(簡稱後市場調查制度)」之運作,確保已安裝之偵煙器及撒水頭能維持應有之性能。並依照研究過程所得各制度執行上之困境及未盡適宜處,結合蒐集之國外文獻及報告,擬定相關改進對策,使建築物中已安裝的偵煙器及撒水頭,能以合理且經濟的方式,於長時間維持一定性能,並於火災時順利動作,維護場所內這些購買並同時信任著消防產品的消費者,其生命與財產安全為最終目的。【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為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透過相關文獻蒐集與整理分析,探明國內外(臺灣、日本及歐美地區)認可制度、檢修申報

制度與後市場調查制度之運作機制,及該機制對維持偵煙器與撒水頭性能之影響;透過對學者專家、第三方驗證機構代表、檢修機構代表、產業代表及消防官員之深度訪談,瞭解目前為維持場所中已安裝之偵煙器及撒水頭,在實務上所遇到困境以及可能的解決方法;最後將訪談所得資料進行分析,抽取訪談對象提出的概念性建議,結合文獻蒐集之結果,提出可行之問題對策以及執行之構想規劃。【研究重要發現】  自消防法系建立以來,偵煙器與撒水頭安裝後之性能維持,主要以認可制度、檢修申報制度及後市場調查制度進行把關。進行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之過程中,發現儘管能透過認可制度確保偵煙器與撒水頭之產品品質,卻仍難以有效維持其在安裝後之性能,同時亦

難以透過檢修申報的方式,有效汰換場所中因劣化而不符合性能需求之偵煙器及撒水頭。  在研究的同時也發現了另一個議題,即支出費用與維持性能之間的平衡。不論提升產品性能、工程品質、檢修申報品質,或是鼓勵登錄機構進行研究,都需要合理的成本與費用。然依我國之人文習慣,在品質與價格上恐仍會以較低廉之選項為首選。因此如何對性能與價格之間的衝突進行調和,會是一大重要議題。基於合理經濟方式,追求安全有效之目標,本研究針對問題提出概念性的構想與概略性的執行規劃,作為政府機關修訂政策時之參考。【研究建議事項】  本研究在認可制度、檢修申報制度、後市場調查制度之建議事項如下:一、建議國內登錄機構可成立專責研究部門,擴

增檢驗業務範圍、提升實驗量能、主導認可基準之訂定與修訂,以及輔導本土產業提升技術。二、建議研擬《加煙試驗器認可基準》,提升偵煙型火警探測器檢修器材之準確度及精確度,以確保產出檢修之結果報告具備較佳之可信度。三、建議修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修基準》,增列偵煙器汰換期限與加煙動作時間之最低下限,以汰換場所中不符性能需求之偵煙器。四、建議修正《自動撒水設備檢修基準》,增列撒水頭迴水板高度之判斷方法,以避免迴水板因高度錯誤,而造成動作後分布障礙之問題。五、建議研擬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施工技術指南》,提供消防工程施作廠商參考,以減少因錯誤施工而造成設備損壞或是減損設備性能之情形。六、建議建立消防產品履歷系

統,透過系統化的追蹤與管理,確實掌握消防產品自生產到安裝後之流向,並在未來銜接檢修申報制度,實現e化管理。七、建議提出消費者保護方案,抽測甲類場所設置使用10年以上之偵煙器及撒水頭,揭露性能維持狀況之資訊,據此推動訂定偵煙器及撒水頭之汰換期限。關鍵詞:偵煙型火警探測器、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制度、後市場調查、檢修申報、安裝後性能

IBM主機技術一本通(第2版)

為了解決r replace用法的問題,作者呂新民等 這樣論述:

本書由淺入深地講述了IBM主機技術的各個方面,共分30章,包括:TSO、ISPF、JCL、VSAM、COBOL、DB2、CICS和常用的MVS控制台命令,通過演示報表(Magic Report)的方法,從實戰出發,通過大量的源程序例子講解了在應用開發過程中需要使用的IBM主機方面的技術,書中的例子都是作者親自編寫並運行成功 的,可以作為讀者學習的參考。因為本書在系統地介紹所需的基本技術的同時,也為具備多年開發經驗的讀者提供了某些高級的議題,所以本書既可以作為從事 IBM主機開發的初學者學習,也可以作為已有幾年甚至多年IBM主機開發經驗的人士參考。

公部門中的人工智慧—人為介入作為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

為了解決r replace用法的問題,作者呂胤慶 這樣論述:

第二波人工智慧的廣泛應用,激起了法律與科技之間的緊張關係。人工智慧的建置目的,在於輔助人類更有效率從事任務,甚至根本的取代人類。然而,法律適用的任務是否能由人工智慧加以取代,有所疑義。本文的問題意識在於釐清,透過人工智慧從事法律適用的任務,是否與憲法的價值有所違背。關於這個問題意識,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已經作成了初步的價值判斷,原則上禁止以人工智慧從事法律適用的任務。這個價值判斷是否正確則必須進一步釐清。基於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探究憲法法治原則關於法律適用任務的要求,藉以評價人工智慧的法律適用,並審視歐盟立法者的前述立場,最後再針對「公部門使用人工智慧適用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的問題提出回答

。本文認為若使用人工智慧從事法律適用的任務,將造成無法對於新的個案從事法律適用,以及區分個案的差異進行法律的續造。這樣的結果與憲法法治原則有所違背。換言之,歐盟法對於人工智慧的管制具有正當性。基於此立場,本文指出,公部門僅有在「人為介入」的條件中,方能夠利用人工智慧輔助公部門從事法律適用的任務。為確保人為介入的目的能夠達成,本文主張應揭露人工智慧在建置階段中的重要資訊,使公部門中的決定者能在個案中實質的評估是否採納或拒絕人工智慧的輔助。在論證順序上,本文於第二章說明「人為介入」的內涵。人為介入目的在於分配機器與人類在任務執行上的互動關係,以人類作為任務課責的對象。在規範模式上,人為介入可以分為

「機器輔助人類作成決定」與「人類事後推翻機器決定」的兩種類型。以目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中的「受人為決定」為例,本文指出「人為介入」管制模式背後的事實判斷是「人為決定」與「人工智慧的決定」有所不同,人工智慧無法完全取代人為決定。換言之,人為介入的目的在於維持現狀,維持以「人類」作為最終決策者的決定方式。為釐清蘊含於「人為介入」的事實判斷是否正確,本文於第三章分析人為與人工智慧在適用法律、作成決定的任務上是否有差距。在釐清人工智慧的本質,及其在運作上的特色後,本文以法律適用的內涵作為基礎,指出人工智慧與人類決定的差異。針對人工智慧在運作上的特性,本文指出人工智慧在從事法律適用任務上所生的兩個問題

:一、沒有辦法針對新個案從事法律適用;二、沒有辦法區分個案之間的差異從事法律之續造。在說明人工智慧對於適用法律過程所造成的影響後,本文於第四章從法治原則出發,從規範面上評價這些特色。本文檢視法律續造在法治原則中的地位,並分析公部門若使用人工智慧從事法律適用的任務,是否存在不用進行法律續造的特殊原因。在法治原則在現今的社會中仍有其重要性的前提下,本文認為「人為介入」的規範性要求,使適用法律、作成決定的過程,能夠由人類區分事實的差異而作成個案的決定,保持規範適用典範變遷的可能性,並進一步證成人為介入是公部門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為確保「人為介入」在現實中能夠有效的落實,本文主張應建構人工智慧

設計階段為揭露對象的透明法制框架,透過揭露人工智慧在建置階段之中的重要資訊,使人類決策者能夠有效的評估個案之中是否採納或者拒絕人工智慧的決定,以有效的落實人為介入的規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