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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張育嘉的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2021),提出uber eat外送員抽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送平台、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工業設計系創新設計碩士班 王鴻祥所指導 丁詩峰的 小吃攤販的使用者參與式快送服務設計 (2020),提出因為有 共享經濟、參與式設計、服務設計、商業模式、價值主張、原型測試的重點而找出了 uber eat外送員抽成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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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ber eat外送員抽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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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為了解決uber eat外送員抽成的問題,作者張育嘉 這樣論述:

餐飲外送平台是基於共享經濟而生之新型態產業,透過結合數位科技,帶給民眾新穎又便利之服務,但也引起諸多消費爭議,但餐飲外送平台卻於發生消費爭議之時,極力主張其係屬科技平台,企圖規避責任,導致消費申訴案件居高不下。尤其相較於傳統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單純之法律關係,因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者,是以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鑒於餐飲外送平台之控制力、影響力與過往相較,已無法同日而語,故而不應如同以往般將消費糾紛限於供需雙方間,從而免除平台業者之相關責任與義務。因此本文主要以消費者與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以及消費爭議為中心,冀釐清餐飲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同時,亦

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雖然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方,但鑒於個別外送員是否接受訂單,皆不會影響餐飲外送服務整體之運行,因此外送員本身與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故而整體之餐飲外送服務僅存於餐飲外送平台、合作餐飲業者與消費者三方間。既然外送員係為餐飲外送平台擴張其活動範圍,進而增添利潤,其係屬餐飲外送平台之使用人,因而當外送員履行債務時,餐飲外送平台自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與其合作之外送員負同一責任。由於餐飲外送平台係以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為營業者,固有消保法之適用。是以,餐飲外送平台不得片面約定得片面解除契約之條款或約定免除或減輕其責

任之條款,俾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小吃攤販的使用者參與式快送服務設計

為了解決uber eat外送員抽成的問題,作者丁詩峰 這樣論述:

研究目的:小吃攤販密集的文化,且餐飲單品的價格低廉,多數為新台幣百元以內,但目前市場上的外送服務平台是以「場所」對「場所」的外送服務模式,並以抽成方式收取外送服務費用,其金流模式影響小吃攤日常營收,使小吃攤販難以與目前的外送平台合作;外送員受於業績的壓力迫使外送時需要快速取餐配送,易經常發生事故傷害;消費者因於無法同時跨店購買而受到限制。因此藉由參與方式與三方的使用者共同探索需求,設計符合三方服務流程和適當的互動式原型介面。研究方法:各5位的三方使用者共同參與進行態度化比較做為功能對應需求,總共90位的使用者進行原型測試,方法步驟如下:(1)分析台灣內競爭對手;(2) 製作競爭對手與小吃攤販

外送平台小可行品情境影片並設計態度化問卷;(3) 應用價值適配地圖歸納APP功能需求;(4) 規劃服務流程與設計介面;(5)以SUS系統使用性尺度量表測試原型。實驗結果:小吃攤販、外送員以及消費者對於APP服務原型的互動操作,均認為APP原型具有高度的可用性。本研究以使用者參與式服務設計方式,共同創造為小吃攤販提升競爭力以及外送員的安全外送方式,亦提供後續開發APP功能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