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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魯志遠的 區塊鏈技術運用於數位證據之研究—以刑事數位證據之蒐集與鑑識為例 (2019),提出udn會員認證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數位證據、證據能力、科學證據、電子簽章法、聯盟鏈、刑事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亮伸的 社群網站社員之隱私保障 ─ 自業者固有責任與限制探討之 (2014),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社群網站、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隱私之社交網路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udn會員認證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dn會員認證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區塊鏈技術運用於數位證據之研究—以刑事數位證據之蒐集與鑑識為例

為了解決udn會員認證碼的問題,作者魯志遠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發展犯罪日趨數位化,犯罪過程必然因利用科技設備,留下數位化之犯罪線索或證據,執法機關為發現事實,利用科技方法進行犯罪偵查及蒐證是法定責任。但目前刑事訴訟法以傳統證據特性為主,欠缺針對數位證據本質規範,數位證據特性為具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為確保數位證據於蒐集、保管及鑑識過程,不被偽變造污染,建置從蒐集數位證據到鑑識報告的正當法律程序,為當前司法必須面對重要議題。中本聰2009年提出比特幣,虛擬貨幣發展運用區塊鏈技術,讓人們相信區塊鏈為真理機器能提供信任價值,對社會帶來更多元應用。對於人們而言,法律就是準則;對區塊鏈而言,程式就是法律,面對數位證據之本質特性,法律與區塊鏈都係建立

人們信任數位證據標準。執法機關嘗試運用區塊鏈之不可竄改性、不可否認性及永久保存性,運用科技方式提供數位證據之認證、存證及驗證方式,具備公開透明、時間序列且完整記錄的司法證據區塊鏈,提升數位證據之證據能力,攸關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是否能具體落實。國家運用區塊鏈技術提供司法證據區塊鏈,蒐集效率化、儲存去中心化及審查實質化三大功能,未來仍要觀察司法實務發展情形,解決區塊鏈運用之技術、風險及法制三個限制,評估司法聯盟區塊鏈之可行性。以執法機關角度嘗試於數位證據鑑識報告及雲端數位證據方式運用區塊鏈技術,提出法律配合科技發展,確保數位證據從生成到法庭呈現過程,有效證明真實性和完整性之方案,本文綜合刑事數位證

據蒐集與鑑識之特性、程序成本因素,運用區塊鏈建置數位證據程序,能具體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目的,建議考量法律程序性及技術可靠性後,使區塊鏈成為落實及維持訴訟證據程序運作之強化措施,降低數位證據所引發證據能力爭議。

社群網站社員之隱私保障 ─ 自業者固有責任與限制探討之

為了解決udn會員認證碼的問題,作者陳亮伸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為一虛擬世界,一般人忽略自身隱私可能有被侵害之虞。社群網站近年來在網際網路上快速成長,社群網站為帶有會員身分發表言論之功能,隱私保護相較其他服務更顯得重要,如何訂定有效且明確之隱私權法規,以保護社群網站會員之隱私權,為一重要法律之課題。   民眾身處在公共場域得否主張隱私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及同號中林子儀及徐璧湖大法官所提出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皆有詳細説明,然社群網站虛擬空間是否能同樣主張隱私之合理期待?會員所張貼之文章或上傳照片等,是否具有隱私保護之必要,如以客觀要件判斷,以第三者角度來認定是否可否主張隱私權,可能有失於草率或不當。本文引用Hele

n Nissenbaum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及Lior Strahilevitz之「隱私之社交網路理論」,分別從「主觀隱私合理期待之建構」及「客觀隱私合理期待之建構」二方面探討社群網站之隱私權。   社群網站之使用在國內相當普及,對於隱私保護,政府機關應建立事前監督機制以適當公權力介入,避免人民隱私受到不可回復侵害,而非僅於事後消極之救濟。在美國,社群網站之隱私權政策或涉及隱私權保護問題,受到民間公益團體有效監督;反觀國內,並無此機構存在,且跨國之網際網路服務在國內難以受到有效之監督及控管,在我國如何確保社群網站會員之隱私安全實存有疑慮。   隱私權之保護為實現人格上之尊重,具有不可回復性

之影響,如何更完善保護民眾之隱私實為一大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