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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夏榕文所指導 馬文淵的 服務品質與企業形象對產品再用意願與推薦意願之影響-以郵政VISA金融卡為例 (2016),提出visa金融卡卡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華郵政、品牌形象、服務品質、郵政VISA金融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visa金融卡卡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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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visa金融卡卡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世界就要這樣玩

為了解決visa金融卡卡號的問題,作者邱敬泓楊安琪 這樣論述:

  從天空到海底、從沙漠到冰河、從西元前到21世紀、從帳棚到頂級旅館。這對夫妻要帶你從各個角度玩翻全世界!   很多人想自己出國玩,卻因為語言能力而裹足不前,總以為要有高人一等的英文程度,才能暢遊全世界。我們用毫無文法可言的英文跟外國人哈啦,還聊得很開心呢!夫妻倆常傻傻的站在路邊看地圖,聽不懂對方說啥而傻笑,更是每天必做的事。基本上只要敢開口說,出得了國就一定回得了家!   自助旅行擁有最大的自由,去哪吃?吃什麼?哪裡玩?玩多瘋?全部自己決定。把時間、金錢用在最精華的地方,飛上天才能看到的無敵美景,咬緊牙也要飛;鑽進海裡才能有的難忘回憶,憋住氣也要跳;四處嘗才能找到的絕頂美食,腳再痠也要去。只

要符合新鮮、好玩、好吃、沒試過的,全部都要體驗一遍!   這趟環遊世界共旅行了12個國家,費時5個半月,看遍各國人民的生活、見識不可思議的價值觀、學會從容應付形形色色的人種,是我們終身難忘的記憶。 環遊世界12國   ■大洋洲:澳洲海陸美景一次到位、紐西蘭絕色風光大搜查、頂級大溪地的頂級享受   ■南美洲:智利,遙遠的海洋呼喚;阿根廷,千變萬化的魅力國度;祕魯,印加子弟的容顏   ■非洲:埃及,金字塔的召喚   ■亞洲:蜜月天堂馬爾地夫、度假天堂印尼巴里島、美食天堂新加坡、狂歡天堂泰國、微笑天堂柬埔寨 作者簡介 尪 邱敬泓Gavin   土生土長的台灣囝仔,喜愛旅遊、攝影及潛水。這次自助旅行中

,我的責任分工是從計畫、行程安排、國外聯絡、攝影到文字記錄,看起來好像全部都包下來了,倒也是樂在其中。自助旅行足跡在2008年的環球旅行大躍進,魔爪不僅伸向全球各地,更經歷了地球上各種不同文化所帶來的衝擊。 家後 楊安琪Angel   生活單純的台北小孩,狠心拋下家中的老弱婦孺,只為了實現大多人心中的夢想。在環球旅程中,負責煮飯、打包行囊、當麻豆、厚顏無恥地用糟糕的英文跟外國人殺價買東西,雖然工作沒幾項,但這可是旅程中不可缺少的呢!   網站:gavinangel.com 前言 有些事你一定要知道 第一篇 大洋洲 澳洲海陸美景一次到位 一定得問! 從海底開始瘋世界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紐西

蘭絕色風光大搜查 不可能不問! 開車露營逛南島 冰河是拿來咬的 頂著寒風看企鵝絕技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頂級大溪地的頂級享受 打破沙鍋都要問! 享受被鯊魚包圍的感覺 世界最美麗的島嶼不去不行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第二篇 南美洲 智利,遙遠的海洋呼喚 不問會後悔! 日本人愛這些石頭人不是沒道理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阿根廷,千變萬化的魅力國度 不問會死! 隨便玩都終身難忘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祕魯,印加子民的容顏 不問會被騙! 爬也要爬上天空之城 飛上天找史前外星人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第三篇 非洲 埃及,金字塔的召喚 是人都會問! 從5千年前開始玩 嘗嘗烤人肉的滋味 海底軍火展 必備旅遊

情報大蒐集 第四篇 亞洲 蜜月天堂馬爾地夫 叔叔有交代一定要問! 上百座度假島隨我跳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度假天堂印尼巴里島 同事追著問! 貧窮享樂巴里島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美食天堂新加坡 同學也會問! 就算只有幾小時轉機也要入境吃吃吃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狂歡天堂泰國 大家都想問! 蘇美普吉玩透透 享樂世界最佳旅遊之都 入住世界最讚的旅館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微笑天堂柬埔寨 不能不聞又不問! 勇闖須彌山 把自己丟進「乳海翻騰」裡 必備旅遊情報大蒐集 前言 有些事你一定要知道 省錢只是自旅的一點小好處而已   很多人想自己出國玩,卻因為語言能力而裹足不前,總以為要有高人一等

的英文程度,才能暢遊全世界。Angel常在國外的青年旅館廚房,用毫無文法可言的英文,一個單字一個單字的跟對方聊,還聊得很開心呢!甚至我們到南美洲,英文常派不上用場,只能比手畫腳加計算機溝通,仍舊玩得不亦樂乎。基本上只要敢開口說,出得了國就一定回得了家!   交錢輕鬆出國當大爺是跟團的共同經驗,全程是快快樂樂沒錯,但回來後只記得玩得很快樂,在哪裡玩?玩些什麼?所有的記憶都隨時間煙消雲散去了。我們的第一次自助旅行舉凡飯店考究、吃喝玩樂到殺價要打幾折,都得靠自己摸索。那時夫妻倆常傻傻的站在路邊看地圖,聽不懂對方說啥而傻笑,更是每天必做的事。但整個旅程到現在連走過的路線、吃過的餐廳及搭過的車都記得清清

楚楚,有時還會互虧當時發生的糗事呢!自旅擁有最大的旅行自由,去哪吃?吃什麼?哪裡玩?玩多瘋?全部自己決定。至於省錢……那只是自旅的一點小好處而已。 全都要嘗嘗看   曾經有位日本人花了7年半單車環遊世界,旅費卻不到20萬台幣。如果我們也是騎單車、住帳棚、自己煮外加純看風景,那積蓄應該可以環遊世界30年以上。可惜我們只是普通人,愛吃、愛玩、愛嘗鮮的平凡地球人。普通人出國玩就是要把時間、金錢用在最精華的地方,飛上天才能看到的無敵美景,咬緊牙也要飛;鑽進海裡才能有的難忘回憶,憋住氣也要跳;四處嘗才能找到的絕頂美食,腳再痠也要去。一趟旅程中,無論是酸的、甜的、苦的、辣的、冷的、熱的、貴的、便宜的,只要

符合新鮮、好玩、好吃、沒試過,全部都要嘗嘗看!   出國玩到底該準備多少銀兩呢?每個國家的消費水準不同,很難有個準確的答案。以我們環遊世界的花費統計,不計算國際段機票,先進國家(如紐、澳)每天約2,000台幣∕人,其他國家則1,000?1,500∕人。要準確估算旅遊花費,本書每個國家的簡介資料中,均列出相關價格以供參考,只要將國際機票、當地交通、住宿、飲食與玩樂等項目費用估算出來,就差不多是該國的旅遊預算囉。   我們的長期旅行是以可跨國提款的金融卡解決現金問題,金融卡上有PLUS或Cirrus標誌,在國內設定好4碼的跨國提款密碼,即可找國外有相同標誌的ATM提款。每次提款收取的手續費是NT

70?90+提款金額×1?2%,每次都以最高上限提領,可節省手續費。但也曾在大溪地吃鱉過一次領不到現金,所以建議再搭配信用卡的ATM預借現金,在台灣設定好ATM預借密碼,只要ATM上有VISA或Master標誌就可以預借,或直接找銀行臨櫃以信用卡及護照預借現金。至於旅行支票,由於兌換並不是那麼方便,不小心掉了也麻煩,所以不在我們考慮之內。 善用廉價航空節省旅費   廉價航空以節省服務人力、餐飲及行李限重等降低成本,提供消費者較優惠的票價。我們就曾經以台幣2,800元,買到宿霧航空台北馬尼拉來回機票,比搭飛機來往高雄還便宜!購買廉航機票,一定要選擇優惠時段才會省得多,不是特惠價的廉航機票只比一般

航空公司便宜一點。再考慮相關餐飲、行李限重及服務以後,就沒啥優勢了。   除了票價優勢,廉航最迷人的一點,就是機票以單程計價。如果我們想周遊東南亞,就可以買宿霧航空去菲律賓,再買亞航去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新加坡,再後買捷星航空從新加坡飛回台灣,完全不需要買來回票走回頭路。普通航空公司要這樣玩,機票可是貴得嚇人。   購票只要直接上官方網站線上訂購付款,將確認信印出來,出發當天帶去機場櫃台Check In即可。不過廉價航空一般對於航班的更改、取消及延期等,無論原因為何,都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果真的遇到延期或取消,後續行程延誤及相關食宿等費用,就得自掏腰包承受相關損失了。因此這種機票還是比較適

合旅遊彈性大、行程可以自由調整的背包客。Which Budget網站(www.whichbudget.com),可很快找到任何航線是否有廉價航空公司營運,是很棒的旅遊工具網站。 環球票不可不知   一年期以內的環球旅行或跨洲旅行,可以考慮環球機票。目前較具規模的兩大航空聯盟都有環球機票產品,星空聯盟(www.staralliance.com)由21家航空公司組成,以飛行的里程級別計算環球票價,有26,000、29,000、34,000及39,000哩四個等級;寰宇一家(www.oneworld.com)由10家航空公司組成,有與星空聯盟相同的里程級別計價方式,也有以飛行洲數計價方式。兩個聯盟組

成的航空公司不同,因此可飛抵的旅遊景點也不同,沒有哪個比較好的問題,得按照自己想要去的景點選擇環球票。   我們的環球旅行考慮到南美是行程的重點,就選擇南美飛行網最多的寰宇一家。找了報價最便宜的國泰航空,經過兩個禮拜的密集確認路線終於開票,一人刷了13萬,服務人員問我們是要一張A4紙的電子票,還是一小疊紙本機票?拿13萬換一張A4紙?!感覺還真像遇到金光黨! 房事要慎重   我們曾因不好的旅館住得渾身發癢而壞了遊興,也有住帳棚睡得舒服又省錢,天天早出晚歸玩得高興又沒負擔。一晚好的住宿不僅讓你住得滿意,免去成天換旅館的麻煩、浪費寶貴旅遊時間,更能提供最有用的在地旅遊資訊,可以輕鬆省又玩得道地。

  青年旅館(Hostel)以出租「床位」的計價方式,是除了露營及投宿友人家以外最經濟的住宿。青年旅館通常有公共廚房,也會提供旅遊諮詢,甚至還有旅遊行程服務。YHA(www.yh.org.tw)是世界性的青年旅館組織,在全球擁有8,000間以上的旅館,住宿品質有一定水準。其發行的YH卡可享全世界會員旅館的折扣,任何一個國家辦的YH卡,都可以憑卡號上網預訂全球的YHA旅館。一般而言,經濟水準比台灣高的國家,可考慮住宿YHA旅館。較台灣落後的國家,由於民宿或其他Hostel可以提供更好、更便宜的選擇,也就不一定要住YHA了。   要去住哪裡?這個問題讓我們每去一個國家就頭痛一次。除了努力找尋背包客

棧(www.backpackers.com.tw),及旅遊討論區的網友推薦,各個訂房網站(如www.agoda.com、www.asiarooms.com、www.hostels.com、www.hostelworld.com)中的房客評價Reviews,是很好的參考依據。除了評價高,評價人數更是重要指標,畢竟評價人多表示住過的人也多,比較客觀。Tripadvisor網站(www.tripadvisor.com),提供各國旅人對全球旅館、餐廳、景點、城市,甚至於旅遊業者的評價,也是非常具有參考價值的網站。   選定了幾間合意的旅館後,接下來就比較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及距離景點遠近,這

些會影響後續交通及飲食支出。選擇一間買菜或吃飯方便,位於車站、捷運旁,離景點近的旅館可省下不少時間及費用。 該找誰訂房?   訂房管道主要有前述的訂房網站、旅館本身及國外當地旅行社。通常旅館及旅行社網站較少的落後國家(如祕魯、埃及與柬埔寨),直接跟旅館訂房可議到最優惠價格;其他旅遊資訊發達的國家不論先進或落後,透過訂房網站或當地旅行社才能有好的價格。   與當地旅行社交易雖省下一部分費用,但預付型態的交易卻也多承擔一部分的旅遊風險,例如住宿房型有誤、行程縮水及品質不好等,很難事後向國外旅行社求償。如果是在落後國家,這類的糾紛倒楣的大多是自己。因此我們在選擇訂購對象時,通常考慮價差必須要超過10

%,甚至20%以上,並且是很多人推薦,才會透過當地旅行社,否則還是直接向旅館或知名訂房網站訂房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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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品質與企業形象對產品再用意願與推薦意願之影響-以郵政VISA金融卡為例

為了解決visa金融卡卡號的問題,作者馬文淵 這樣論述:

  由於時代的變遷與資訊的發達,企業面臨高度的競爭,中華郵政配合政府政策改制公司後必須兼顧優質的服務與創新企業品質形象,故提高服務品質是企業所要追求的目標,更是企業追求利積的重要武器。郵政VISA金融卡是中華郵政的創新業務一大指標,郵政VISA金融卡除具備一般晶片金融卡存、提款、轉帳及勞保局資料查詢等所有功能。更可於全球貼有VISA標誌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VISA金融卡並非信用卡,無庸繳交年費,亦無刷卡次數之規定,故中華郵政公司必須利用此兼具功能性、象徵性與體驗性的優質品牌形象來加強服務品質的深度,因服務業發展已邁入新紀元,服務品質對企業品牌形象之影響是值得探究。品牌生態環境是一個複雜、充

滿活力並不斷變化的建立的有機組織的論斷。因此業者必須隨時觀察外在環境的變動,檢視自己的能力,留意消費者受服務品質及品牌形象改變的影響,才能確實因應選擇策略面對的問題。消費者對於品牌之選擇往往受到複雜的心理因素影響,本研究以郵政VISA金融卡為例,探討服務品質與企業品牌形象對郵政VISA金融卡再使用意願與推薦意願之影響,以做為往後推展的參考。  本研究透過問卷調查法發放問卷,對象為郵政VISA金融卡使用者共發放250份問卷,回收241份扣除無效問卷,共計218份有效卷進行資料分析。並以敘述性統計分析及衡量模式分析,經由資料檢驗過後發展出本研究之研究模型,本研究的結果如下:1:公司品牌形象會影響郵

政VISA金融卡的推薦意願。2:公司品牌形象會影響郵政VISA金融卡的再使用意願。3:服務品質會影響郵政VISA金融卡的推薦意願。4:服務品質會影響郵政VISA金融卡的再使用意願。5:郵政VISA金融卡特性會影響推薦的意願。6:郵政VISA金融卡特性會影響再使用的意願。7:郵政金融VISA卡的推薦意願會影響再使用意願。  本研究經由建構一個影響產品再使用意願與推薦意願的關聯性模式後,提出行銷的意涵與未來研究的建議,以期望提供企業做為行銷管理之依據。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visa金融卡卡號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