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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陳文吟所指導 張詣欣的 專利法於人工智能創作之適用 (2018),提出who owns deepmin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AlphaGo、人工智能、軟體專利、專利保護客體、專利要件、專利適格性、專利侵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馮震宇所指導 陳昭妤的 論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之法律保護-以著作權與專利權權利主體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人工智慧、人工智慧創作力、電腦產生之著作、著作權、專利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who owns deepmind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who owns deepmin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專利法於人工智能創作之適用

為了解決who owns deepmind的問題,作者張詣欣 這樣論述:

自AlphaGo事件,人工智能創作展現其智慧後,全球掀起了研究人工智能的浪潮,期望它能提供人類更舒適的生活;而自全球經濟層面觀之,當產業結合了人工智能,能提升其運作效率而在市場上佔有優勢。為鼓勵人民發明具人工智能之系統,國家通常會以給予專利權之方式作為研發誘因;因此,本文重心即在分析人工智能技術得否成為專利保護客體,以美國立法及實務為依據,討論人工智能技術於我國專利制度下的可專利性、專利要件具備與否、人工智能創作及其再創作之發明人為何,以及人工智能創作侵權時由誰承擔侵權責任等問題。參酌美國實務及學者見解後,本文以為,我國專利法適用於人工智能創作,就人工智能技術作為專利保護客體應無疑問,惟應調

整之部分有:(1)當人工智能創作能再為發明時,判斷該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之PHOSITA的知識水平應提高;(2)當一人工智能系統創造出可專利性物品時,該系統原則上仍不得作為發明人;(3)當人工智能創作侵權時,可考慮降低侵權行為之證明要求。又因目前針對人工智能技術專利之討論多以軟體專利作為論述基礎,為確保專利審查的正確性,建議我國專利制度得:(1)於現有技術資料庫中增加人工智能技術此一分類類別、(2)建置人工智能創作專利審查基準、(3)加強審查人員關於人工智能之專門知識,以提供人工智能創作完善之專利保護。

論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之法律保護-以著作權與專利權權利主體為中心

為了解決who owns deepmind的問題,作者陳昭妤 這樣論述:

在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技術帶動第三次人工智慧熱潮,特別是與機器人、大數據、3D列印等結合,「人工智慧」成為各大科技企業重點發展技術,無論是透過成立研究小組或是併購的方式,在2016年即有40多家人工智慧技術公司被併購,同時這些技術也被應用在各式產品與服務中。此外不同產業中也陸續引進人工智慧,從事需要耗時費力的基礎工作,節省成本,也引發人類被取代的恐慌。世界各國除著力投資發展人工智慧之外,也重視人工智慧為社會及經濟產生的影響與現行法制的衝擊。人工智慧技術也應用於創作與發明過程中,且在機器學習技術下,人類僅需輸入指示與限制,人工智慧完成內容創作所產出作品,與人類創作成果並無二致。或是像是神燈精靈一

般,人類只要以人工智慧可理解的方式定義問題、要件分析、功能設計,人工智慧即能完成最重要的物理設計,解決人類之問題,其產出物可能是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等專利要件。這些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物是否符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之規定而受到保護,將是本文探討重點,本文將以文獻研究以及比較法的方式深入研究。智慧財產權制度設立的主旨是為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以人類為創作主體為前提,人工智慧參與創作之成果對於現行制度而言自然有所扞格。然而人工智慧創作力對於未來創作與發明而言,都是有所助益,可豐富文化的多樣性並加快技術的發展。而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本部也於2016年四月時也將針對人工智慧創作物之法律保護,擬

修訂智慧財產權法。如我國未來亦研擬將人工智慧創作物納入法律保護,本文參考日本立法相關討論以及美國學者之見解,提出立法時應考量的權利歸屬以及衍生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