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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廖有祿所指導 蘇莞筑的 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犯罪偵查之研究 (2012),提出yahoo拍賣帳號刪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犯罪、網路資料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陳忠榮、梁孟玉所指導 張碧暖的 信用評價制度與網路交易 (2011),提出因為有 資訊不對稱、序列均衡、直觀準則、D1準則、信譽、網路交易、信息揭示的重點而找出了 yahoo拍賣帳號刪除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yahoo拍賣帳號刪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犯罪偵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yahoo拍賣帳號刪除的問題,作者蘇莞筑 這樣論述:

近年來網路犯罪案件居高不下,造成個人及社會龐大損失,而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擁有之資源,成為協助犯罪偵查之一大利器,惟國內ISP協助犯罪偵查之規範不夠完備,現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電信法及其相關附屬法令僅能對部分ISP加以規範,相關配套規定亦付之闕如,造成執法機關在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時遭遇若干困境。本研究就過去文獻資料歸納ISP之九大協助犯罪偵查事項,及執法機關尋求ISP協助時遭遇之困境,並整理國內及歐盟、美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國家或地區之ISP協助偵查法制概況,再藉由官方案件內容分析及網路犯罪偵查人員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深度訪談方式進

行研究,發現ISP協助事項之驗證結果為主動過濾使用者及阻斷或通報機制、使用者資料查核驗證、保存與提供網路資料、保存與提供網路歷史通訊內容、協助網路即時監控、協助實施網路通訊監察、協助搜索扣押、協助作證、被動刪除內容或停止網路服務、協助證物勘驗等十項;而調閱網路資料遭逢之偵查困境則包括國內外法律差異、未建立國際合作管道、警察機關欠缺強制力及行動上網的新問題等;並得出在調閱網路資料方面,警察機關查調及處理資料之完整流程、ISP協助執法機關查調網路資料之運作機制,以及雙方供需之落差情形。最後,依所得結論提出法制建議,規範事項涵蓋ISP協助義務、保存網路資料項目、保存期間、回覆時效、回覆形式、使用者資

料查核驗證機制、執法機關查調之要件及程序、資料保存及銷燬、保密義務、罰則等規定;政策方面,建議能建置一套結合資料庫、功能完整之調閱網路資料平台系統、建立國際互助合作窗口、提升偵查能量、建立ISP功能審核制度、律定網路主管機關,定期召開會議、設置ISP緊急連絡窗口等,希望能有效解決現有偵查困境,對未來網路犯罪偵查提供實質上之助益。

信用評價制度與網路交易

為了解決yahoo拍賣帳號刪除的問題,作者張碧暖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乃是利用賽局理論所發展出來的均衡概念,處理在訊息不完全之下「信用評價制度與網路交易」的議題。我們分成三個主題討論,得到結果如下:第一,有關「網路交易信用評價機制的探討」。我們讓買賣雙方都有上網交易的選擇,且賣方的類型為其私有資訊,我們研究結果顯示,即使沒有「信用評價機制」,仍會有交易,只不過存有詐欺誘因的賣方,每期都會詐騙;而在「信用評價機制」下,存有詐欺誘因的賣方,第一期會以正常交易獲得正評價,取得信任後,再於第二期詐騙的信用作弊現象。因此,此機制要有作用,不在於評價本身,而在於網路上願意誠實交易的賣方多寡。第二,有關「資訊不對稱下均衡概念之關聯─以網路交易分析為例」。此內容建構在一

個賣方與兩個買方的兩期網路交易模型上,我們讓賣方型態與交易期數為賣方的私有資訊,其中賣方類型假設有誠實型與一般型,誠實型賣方偏好交貨,一般型則偏好不交貨,因此,我們利用Kreps and Wilson(1982)發展的「信譽效果」概念,以對偶方式呈現我們的兩期模型。然而,我們的模型有別於連鎖店賽局只用直觀準則,就可完全刪除買方用不合理猜測所支撐出的均衡。我們證明此模型,必須進一步採用D1準則,甚至到策略穩定性要求,才有唯一的均衡路徑。這一部份的分析,是以往相關文獻上不需討論的,其間可清楚看出,在資訊不對稱下各均衡概念的差異。我們並應用Gambit軟體以數值模擬方式找出Nash均衡,具體呈現各個

均衡概念的關聯。在得到唯一滿足策略穩定性要求的序列均衡路徑下,我們的研究結果顯示,「信用評價制度」的引進,的確在鼓勵賣方採取誠實行為上有其貢獻。第三,有關「交易期數資訊的揭露程度對網路交易的影響」。在前述文章的基礎下,我們讓交易期數依資訊揭露時點的不同,分為三種設定,即完全揭露、部份揭露與完全不揭露,以探討賣方交易期數這個資訊在不同揭露程度下之網路交易行為。我們研究的結果顯示,當賣兩期的可能性較高時,網路平台引進「信用評價制度」,不僅增進兩期市場的總購買量,而且提高兩期市場的總交貨量;不過,當賣方賣一期的可能性較高時,即使誠實型賣方出現的機率非常高,若在完全不揭露的期數資訊下,因為認為沒有第二

期市場,故其對兩期市場總購買量的貢獻,反而低於沒有實施「信用評價制度」的結果。因此,引進「信用評價制度」,也無法保證一般型賣方會有動機採取交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