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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紅保單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PatrickMcGinnis寫的 不離職創業:善用10%的時間與金錢,低風險圓創業夢,賺經驗也賺更多 和潘律師溫拿的 任何人都可以學會的解題術 商事法(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人壽保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年金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年金領取者的收入。純粹的年金保險一般不保障被保險人的死亡風險,僅為被保險人因長壽所致收入損失提供保障。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采 和學稔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傳播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蘇蘅所指導 陳禮安的 媒體企畫新藍圖:數位時代媒體代理商的思與行 (2010),提出不分紅保單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媒體企畫、媒體研究、媒體代理商、AISAS、數位媒體、傳統媒體。

最後網站保險法 - 第 13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3.1.4 分紅險的投保人享有獲取保單紅利的權利分紅保單讓保單所有者分享因實際情況好於假設情況而由保險公司累積的盈餘資金。可分配盈餘作為紅利分配給保單所有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分紅保單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離職創業:善用10%的時間與金錢,低風險圓創業夢,賺經驗也賺更多

為了解決不分紅保單意思的問題,作者PatrickMcGinnis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專為上班族量身訂做的創業書   ★不用辭職就可以開始創業   ★不必顧慮資金、人脈有沒有全到位   ★分散失業風險,對付不景氣的強力對策   ★不創業,也能像創業家一樣思考   ★創業家思維指南,豐富你的職業人生   過去,如果想實現夢想、做自己喜愛的事,通常會建議你自己當老闆,   但離職創業,工時不規律、工作不穩定,而且風險很高,   因此,只好繼續安穩的職涯生活,當個領薪水的員工。   現在,你不是只能二選一:全部投入或完全不做,   你有更好的選擇,那就是──不離職,當個兼職創業家!   畢業於哈佛商學院的派翠克.麥金尼斯(Patrick McGinnis)本身

就是成功的兼職創業家,   之前他在華爾街工作,原本以為能安於現狀持續他的職涯人生,   但2008年遇到金融海嘯,讓他覺得驚覺,只有一份工作是不夠的。   麥金尼斯認為,在驟變的環境下,即使今天最熱門的行業,都可能在一夜之間變得過時,   而且工作就像你的投資一樣,不該把所有的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裡,   因此他主張,拒絕只有一份工作或當全職創業家,選擇當兼職創業家的四大優勢──   1. 以B計畫的方式進行兼職創業,可以減低轉換工作時難以預見的衝擊。   2. 增加個人的有利情勢。創立自己的公司,才有機會藉由正確的投資,創造實質的價值。   3. 除了具有財務發展的潛力之外,還能讓生活

更加多采多姿。   4.會學到一身技藝,讓專業能力更加完備,對正職工作能產生很大的影響。   兼職創業家不只有一種模式,有五種可以依自己的條件和資源去創業──   ◎ 天使投資人:成為兼職創業家的第一步,投入資金、專業,去幫助別人發展他們的公司。   ◎ 顧問:你能貢獻比較大的是經驗,而不是現金,你的專業就是你的貨幣。   ◎ 創辦人:一邊推展新創事業,一邊維持你的全職工作,在二者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 業餘創業家:分配相當比例的時間和精力,探索自己熱衷的事物。   ◎ 雙重創業家:本身已是全職創業家,成為雙重創業家的主要目的是,讓投資更加多元。   麥金尼斯將一步一步詳細說明,

  從找到你的第一個創業計畫,到找出投入資源最聰明的方法,   並教你如何選擇與投入兼差計畫,   除了正職之外還有營收,甚至把白天的工作做得更好。   讓你一圓創業夢,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賺錢也賺經驗!   本書你將學到:   .怎麼做,才能利用10%的時間與金錢,讓下班後的時間與金錢,發揮出最大的效益?   .如何利用智慧資本,以充分發揮你的強項?   .如何應用投資程序,去發掘、分析與投入各式各樣的案子?   .如何運用人脈,組建你的團隊?   .兼職創業家應該具備的精神與注意的各個細節?   .遇到困難、卡關、失敗時,該如何面對與處理? 【誠心推薦】   SmartM世紀智庫

創辦人 許景泰   職場實戰家 崴爺 【國外推薦】   「已經四年了,我一邊做一份全職工作,一邊當兼職創業家,我當時還不知道這個字眼,我只知道我比以前更有錢、更有樂趣,也有更多機會。如果你也希望擁有這些,一定要讀這本書!」──《不受限的工作人生》(Do Over)作者 喬恩.阿考夫(Jon Acuff)   「創業並不是一個標準一體適用,其實它有很多形態與形式。在投入之前,檢驗想法,或在生活中融入一些創業特質,是很有價值的事。本書會告訴你怎麼做。」──500 Startups 種子基金合夥創辦人 克莉斯汀.蔡(Christine Tsai)   「我們都把創業想成是一件很偉大、很恐怖的

事,要靠著信心,全力奮手一搏,還要清除所有阻礙,因此並不適合膽小的人。但是在瞬息萬變的今天,每一個人的行為都要更像創業家,要勇於承擔風險,否則就會有被拋在後面的危險。麥金尼斯在他的第一本著作中,提出一個創業成功的策略,只要你在生活中多一○%的風險、創意與事業,就能多得到百分之百的滿意度。創業是每一個人的聰明選擇,所以一定要讀這本書。」──奮進集團(Endeavor)合夥創辦人暨執行長、《不瘋狂,成就不了夢想》(Crazy is a Compliment)作者 琳達.羅騰堡(Linda Rottenberg)   「在企業面貌不斷變化的時代,創業不再是孤注一擲,要就全部投入,不然就完全不做的嘗

試。麥金尼斯以『兼職創業家』的過來人經驗,為你清楚說明成為兼職創業家的有效方法。」──《誰在背後挺你》(Who's Got Your Back)、《別自個兒用餐》(Never eat alone)作者 啟斯.法拉利(Keith Ferrazzi)   「任何曾經想創業的人,都應該讀這本書。」──《鉤癮效應》(Hooked)作者 尼爾.艾歐(Nir Eyal)   「清楚、簡潔、前瞻思考,本書深入挖掘今日商業界的未來。」──《想好了就豁出去》 (Delivering Happiness)作者、Zappos.com執行長 謝家華

媒體企畫新藍圖:數位時代媒體代理商的思與行

為了解決不分紅保單意思的問題,作者陳禮安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Ha & McCann(2008)從資訊環境、廣告操縱和思考出發點等差異所提出的整合性分析架構,以及Dentsu(2006)提出媒體企畫從AIDMA模式轉化為AISAS的論點,探討新科技環境帶來媒體企畫思維和架構改變的同時,國內媒體代理商如何為廣告主擬定媒體企畫?策略為何?影響因素為何?又如何在資源有限又須更有效地觸達日趨複雜的消費者前提下,認知行銷環境上的變化?本文研究對象為台灣地區綜合媒體代理商之資深媒體企畫、購買及研究人員,主要採取量化的問卷調查,並以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做為輔助。問卷調查採分層方式進行樣本配置,共發出102份問卷,回收101份,回收率為99%。統計分析方式包括描

述性次數分配、T檢定、因素分析、相關分析和迴歸分析。研究發現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部分:1.媒體企畫思維將轉向為以「電視」為主的傳統媒體,和以「網路」為主的新媒體之「雙核心」式的跨媒體企畫思維。2.數位時代的廣告媒體企畫不以單一媒體為企畫重心。傳播媒體必須能與其他媒體有效整合,或擁有獨特傳播功能,才能保有優勢。3.關於媒體企畫所需求的測量指標,仍以與廣告曝光相關的量化指標需求度較高,但需加上消費者對廣告活動的回饋情形,才能完整瞭解廣告效果。4.媒體代理商仍傾向以透過媒體虛擬形塑出的集體社群進行傳播,並引導社群間的互動、分享,以及消費者對廣告活動的涉入。媒體代理商所需求的消費者資訊仍以集體社群為主,而

非個人化的資訊尋求行為。

任何人都可以學會的解題術 商事法(2版)

為了解決不分紅保單意思的問題,作者潘律師溫拿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將知識有效轉換成分數的超級解題術   網羅歷屆試題,完整掌握考情趨勢。   架構主題概念,一目了然重要考點。   識破解題關鍵,快速掌握申論要領。   精煉答題技巧,精準解析核心論述。   補充參考資料,延伸學習相關知識。   厚植應考實力,駕輕就熟獨霸國考。 作者簡介 潘律師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民國97年律師高考及格   現執業律師 溫拿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

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命題大綱‧01 本書使用方法‧03 第1篇 公司法 CHAPTER . 1總則‧1-4 Section 1 公司之能力‧1-4 1-1-1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1-4 1-1-2 示範  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92年調查人員】‧1-7 1-1-3 示範  公司不得為保證【97年高考經建行政】‧1-8 Section 2 公司之負責與經理人‧1-13 1-2-1 負責人忠實義務、歸入權、少數股東代表訴訟【99年高考經建行政】‧1-13 1-2-2 示範  實質董事、董事之忠實義務、歸入權【101年民間

公證人】‧1-16 1-2-3 經理人之選任、經理人之認定【98年經建行政】‧1-18 1-2-4 經理人之認定【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1-20 1-2-5 董事、經理人之競業禁止義務【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1-21 1-2-6 員工分紅費用化、經理人之認定【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1-24 Section 3 公司之解散‧1-27 1-3-1 公司之解散【96年高考經建行政】‧1-27 Section 4 公司之合併‧1-30 1-4-1 公司合併【94年民間公證人】‧1-30 Section 5 公司之變更組織‧1-32 1-5-1 公司之變更組織【92年

民間公證人】‧1-32 CHAPTER . 2股份有限公司‧1-34 Section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1-34 2-1-1 資本三原則【92年地特法制】‧1-34 Section 2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1-36 2-2-1 公司之設立【96年調查人員】‧1-36 2-2-2 一人股東會、股東會決議瑕疵【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1-39 2-2-3 發起人認定【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42 2-2-4 發起人現物出資、股份自由轉讓之例外【105年民間公證人】‧1-44 Section 3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46 2-3-1 章程排除假決議之效力、契約限制股份轉讓【96

年高考法制】‧1-47 2-3-2 特別股行使股東提案權、特別股之權利【97年調查人員】‧1-49 2-3-3 特別股之限制【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1-52 2-3-4 經理人認定、買回股份之禁止【98年高考法制】‧1-55 2-3-5 示範  行使表決權之限制【100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58 2-3-6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1-60 Section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1-64 2-4-1 股東提案權、以臨時動議建議董事會另行擇期召開股東會【100年公證人】‧1-64 2-4-2 交叉持股【94年調查人員】‧1-67 2-4-3 第185

條「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91年民間公證人】‧1-68 2-4-4 示範  第185條「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102年調查人員】‧1-70 2-4-5 股東會決議瑕疵【93年地特法制】‧1-73 2-4-6 股東提案權、以臨時動議決議解任董事?【104年身心法制】‧1-73 2-4-7 代理股份數限制、停止公開發行【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1-75 2-4-8 董事競業禁止、股份轉讓方式【104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78 Section 5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監察人‧1-81 2-5-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範圍」之限制?【102年高

考經建行政】‧1-81 2-5-2 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之正當理由、解任之董事於解任議案上應否迴避?【93年高考二試法制】‧1-83 2-5-3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董事會決議瑕疵、「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認定【99年公證人】‧1-86 2-5-4 示範  公司違法增資決議發行新股【99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89 2-5-5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改派、董事會開會方式、董事代理出席【102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91 2-5-6 董事及董事長辭任、以臨時動議選任董事長之效力【100年高考法制】‧1-95 2-5-7 董事長無權代表之效力【103年身心法制】‧1-98 Sec

tion 6 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1-101 2-6-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範圍」之限制?【102年高考法制】‧1-101 Section 7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1-105 2-7-1 公司債【95年調查人員】‧1-105 Section 8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1-108 2-8-1 公開發行新股【97年公證人】‧1-108 2-8-2 員工新股承購權、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100年調查人員】‧1-109 Section 9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1-110 2-9-1 公司重整【97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111 Section 10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及分割‧1-11

3 2-10-1 公司之合併、股份收買請求權【99年高考法制】‧1-113 2-10-2 公司合併、資產收購【101年調查人員】‧1-116 CHAPTER . 3關係企業‧1-120 3-1 關係企業【98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120 3-2 示範  關係企業之補償、深石原則【104年司特、調查人員、公證人】‧1-123 第2篇 票據法 CHAPTER . 1通則‧2-6 Section 1 票據之種類‧2-6 1-1-1 票據之種類【97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6 Section 2 票據行為‧2-8 1-2-1 票據行為之特性【92年地特法制】‧2-8 1-2-2 票據應記

載事項【91年地特法制】‧2-10 1-2-3 票據轉讓之方式【104年身心法制】‧2-11 1-2-4 本票應記載事項、票據保證【103年身心法制】‧2-12 1-2-5 票據之要式性【91年民間公證人】‧2-15 1-2-6 票據之要式性【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2-16 1-2-7 本票劃記平行線之效力、支票記載保證之效力【92年身心法制】‧2-18 1-2-8 示範  意思表示瑕疵【102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18 Section 3 票據行為之代理‧2-21 1-3-1 示範  票據文義性、無權代理【97年高考經建行政】‧2-21 1-3-2 越權代理【99年民間公證人】‧2-

23 1-3-3 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票據文義性【99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24 Section 4 票據之偽造、變造及改寫‧2-25 1-4-1 示範  票據偽造、文義性【97年調查人員】‧2-25 1-4-2 票據改寫【93年高考二等法制】‧2-26 1-4-3 票據變造【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2-27 Section 5 空白授權票據‧2-29 1-5-1 空白授權票據【100年升官等經建行政】‧2-29 1-5-2 未載發票日、空白授權票據【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32 Section 6 票據之善意取得‧2-33 1-6-1 票據之善意取得【97年民間公證人】‧2-

34 1-6-2 票據之善意取得、票據之強制執行【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2-35 Section 7 票據之抗辯‧2-40 1-7-1 票據抗辯【96年調查人員】‧2-40 1-7-2 票據抗辯【98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42 1-7-3 惡意抗辯【102年身心法制】‧2-43 1-7-4 原因抗辯、惡意抗辯【104年公證人、調查人員】‧2-43 1-7-5 票據無因性、票據文義性、惡意抗辯【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2-45 Section 8 票據之喪失‧2-46 1-8-1 公示催告、保付支票【98年公證人】‧2-47 1-8-2 公示催告、止付通知、除權判決【94年地特

法制】‧2-48 Section 9 利益償還請求權‧2-48 1-9-1 公示催告、止付通知、除權判決【101年高考經建行政】‧2-49 1-9-2 示範  原因關係之消滅時效短於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之義務人【102年高考法制】‧2-50 1-9-3 票據貼現、利益償還請求權【92年調查人員】‧2-53 CHAPTER . 2分則‧2-55 Section 1 禁止背書轉讓‧2-55 2-1-1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方式【91年調查人員】‧2-55 2-1-2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102年高考經建行政】‧2-57 2-1-3 背書人載名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95年公證人】‧2

-59 2-1-4 禁止背書轉讓、禁止委任取款背書【101年調查人員】‧2-60 2-1-5 遠期支票、未於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旁簽名之效力、相對未記載事項、未遵期提示之效力【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2-61 Section 2 背書之連續‧2-64 2-2-1 連續背書【96年高考經建行政】‧2-64 Section 3 期後背書 ‧2-66 2-3-1 期後背書之效力【100年高考經建行政】‧2-66 2-3-2 期後背書之效力、遠期支票【101年民間公證人】‧2-68 2-3-3 示範  判斷期後背書之時點【91年高考二試法制】‧2-69 2-3-4 期後背書、未遵期提示之效力【96年

高考法制】‧2-70 Section 4 回頭背書‧2-71 2-4-1 禁止轉讓背書、回頭背書與空白背書【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2-71 Section 5 承兌及參加承兌‧2-74 2-5-1 參加承兌【94年民間公證人】‧2-74 Section 6 保證‧2-76 2-6-1 票據行為獨立性、票據保證【95年民間公證人】‧2-76 2-6-2 示範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98年調查人員】‧2-78 2-6-3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利益償還請求權、遠期支票【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2-79 Section 7 追索權‧2-80 2-7-1 提示期間【93年

民間公證人】‧2-80 2-7-2 追索權及其保全【95年調查人員】‧2-81 2-7-3 追索權喪失【97年高考法制】‧2-82 Section 8 本票之特殊問題‧2-84 2-8-1 甲存本票、本票之強制執行【100年調查人員】‧2-84 2-8-2 示範  公司為保證背書之效力、委任取款背書【98年高考法制】‧2-88 2-8-3 委任取款背書、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管轄法院【99年高考法制】‧2-89 2-8-4 保證人得否成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99年高考經建行政】‧2-91 2-8-5 得否向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2-92 Section 9

支票之特殊問題‧2-93 2-9-1 支票之特性【99年公證人】‧2-94 2-9-2 隱存保證背書【100年公證人】‧2-96 2-9-3 示範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100年高考法制】‧2-98 2-9-4 支票之提示期限【98年高考經建行政】‧2-100 2-9-5 執票人未遵期提示【105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101 2-9-6 支票之喪失【100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102 2-9-7 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間之關係【102年調查人員】‧2-104 2-9-8 保付支票【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2-106 第3篇 海商法 CHAPTE

R . 1通則‧3-4 1-1 船舶之強制執 【94年調查人員】‧3-4 1-2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得否適用船舶碰撞章之規定【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3-6 1-3 強制執行之「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船舶抵押【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8 CHAPTER . 2船舶‧3-10 Section 1 船舶所有權‧3-10 2-1-1 示範  船舶所有權移轉、危險負擔移轉時點【98年公證人】‧3-10 2-1-2 船舶抵押與委棄【95年民間公證人】‧3-12 Section 2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3-15 2-2-1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概說【92年高考二試法制】‧3-15 2-2

-2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立法主義【99年公證人】‧3-19 2-2-3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99年高考經建行政】‧3-23 2-2-4 燃油外洩之損害及移除費用得否主張責任限制?【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3-24 2-2-5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內容及其例外【92年地特法制】‧3-25 Section 3 海事優先權 ‧3-26 2-3-1 示範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92年民間公證人】‧3-26 2-3-2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與受償順序【100年調查人員】‧3-30 2-3-3 海事優先權之標的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102年高考經建行政】‧3-33 2-3-4 海事優先權之順

位【99年高考法制】‧3-34 2-3-5 海事優先權及其範圍【93年高考二試法制】‧3-35 2-3-6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101年高考經建行政】‧3-36 2-3-7 海事優先權與其他債權之受償順序【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3-36 2-3-8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104年身心法制】‧3-38 CHAPTER . 3運送‧3-39 Section 1 件貨運送契約與傭船契約‧3-39 3-1-1 託運人得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98年身心法制】‧3-39 3-1-2 船舶所有權移轉是否影響運送契約效力、契約解除權【104年司特、調查人員、公證人】‧3-41 Sect

ion 2 貨物之受領‧3-43 3-2-1 示範  「貨物之待交期間」有海商法之適用、合法寄存之效力【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3-43 3-2-2 載貨證券【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3-47 3-2-3 二人以上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91年高考法制】‧3-48 3-2-4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之「一年」係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100年公證人】‧3-48 3-2-5 延滯費的意義【104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49 Section 3 適航能力注意義務及貨物照管義務‧3-51 3-3-1 貨物運送人之義務【96年高考經建行政】‧3-51 3-3-2 適航性注意義務【9

2年升官等法制】‧3-53 3-3-3 示範  貨物之照管義務【102年高考法制】‧3-54 Section 4 偏航‧3-56 3-4-1 偏航之意義、內容【93年調查人員】‧3-57 3-4-2 偏航自由條款之效力【100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58 Section 5 甲板運送‧3-58 3-5-1 甲板運送【95年公證人】‧3-59 3-5-2 合法甲板運送及責任【100年高考經建行政】‧3-61 3-5-3 合法甲板運送【97年高考法制】‧3-63 3-5-4 合法甲板運送【105年民間公證人】‧3-64 Section 6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法定免責‧3-64 3-6-1 示

範  履行輔助人之免責事由【96年高考法制】‧3-65 3-6-2 運送人免責事由、適航性之義務【100年高考法制】‧3-67 3-6-3 海商法第69條免責抗辯之前提【102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69 3-6-4 運送人免責事由、適航性之義務【102年調查人員】‧3-71 3-6-5 運送人免責事由、海難救助【101年調查人員】‧3-73 3-6-6 「航海過失」或「商業過失」?【91年調查人員】‧3-74 Section 7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單位責任限制‧3-75 3-7-1 單位責任限制【98年高考經建行政】‧3-75 Section 8 連續運送‧3-77 3-8-1 聯營運

送契約【97年民間公證人】‧3-77 Section 9 履行輔助人之責任‧3-78 3-9-1 喜馬拉雅條款【92年身心法制】‧3-78 Section 10 載貨證券‧3-80 3-10-1 據告稱條款【91年民間公證人】‧3-80 3-10-2 載貨證券應載明事項【94年高考二試法制】‧3-83 3-10-3 載貨證券認賠書【94年民間公證人】‧3-84 3-10-4 載貨證券之功能及其法律性質【95年調查人員】‧3-87 3-10-5 載貨證券之性質【97年公證人】‧3-89 3-10-6 載貨證券文義性【98年高考法制】‧3-91 3-10-7 載貨證券文義性【98年調查人員】‧3-

92 3-10-8 載貨證券文義性【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3-92 3-10-9 據告稱條款【99年民間公證人】‧3-93 3-10-10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97年調查人員】‧3-94 3-10-11 載貨證券之仲裁條款【93年地特法制】‧3-95 CHAPTER . 4船舶碰撞‧3-97 4-1 船舶碰撞船長之救助義務【97年高考經建行政】‧3-97 4-2 船舶碰撞、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91年地特法制】‧3-98 CHAPTER . 5共同海損‧3-100 5-1 共同海損【103年身心法制】‧3-100 CHAPTER .6海上保險‧3-102 6-1 海上保險之保險價額【10

5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102 第4篇 保險法 CHAPTER . 1保險及保險契約‧4-4 1-1 保險契約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4-4 1-2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要物契約?【96年高考經建行政】‧4-5 1-3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要物契約?【102年高考經建行政】‧4-8 1-4 示範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前死亡,保險人拒絕承保【97年高考經建行政】‧4-8 1-5 要物契約、業務員是否具有代理權限?【102年調查人員】‧4-12 CHAPTER . 2保險利益‧4-15 2-1 保險利益概說【94年高考法制】‧4-15 2-2 僱用

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95年民間公證人】‧4-18 2-3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98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19 2-4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具保險利益?【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4-19 2-5 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以未婚妻為被保險人須具保險利益?未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效力?【99年高考經建行政】‧4-21 2-6 保險利益之移轉【97年民間公證人】‧4-22 CHAPTER . 3保險人之義務‧4-25 3-1 示範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複保險認定時點、責任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100年高考法制】‧4-25 3-2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指定受益人【91年地特法制】‧4-30 3

-3 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義務所致之損害【92年高考法制】‧4-31 3-4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行為【94年調查人員】‧4-32 3-5 示範  要保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104年身心法制】‧4-34 3-6 就被保險人之代理人過失負責【96年高考法制】‧4-35 3-7 不足額保險【93年調查人員】‧4-36 3-8 共保條款【93年地特法制】‧4-36 3-9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抵押權人條款【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經建行政】‧4-37 3-10 不足額保險不定值保險、不足額保險【98年身心法制】‧4-39 3-11 定值保險、定值保險有無超額保險之適用?【99年公證人】‧4-40

3-12 不足額保險以及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4-42 CHAPTER . 4要保人之義務‧4-44 Section 1 告知義務‧4-45 4-1-1 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97年高考法制】‧4-45 4-1-2 示範  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除據實說明義務?【101年民間公證人】‧4-47 4-1-3 據實說明義務、免除體檢、被保險人【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4-51 4-1-4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保險契約之解釋【102年高考法制】‧4-54 4-1-5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

除據實說明義務?【103年身心法制】‧4-57 4-1-6 複保險的適用範圍、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4-58 Section 2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4-60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概說【98年調查人員】‧4-60 4-2-2 示範  職業變更是否應盡危險增加通知義務?【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61 CHAPTER . 5複保險‧4-64 5-1 複保險概說【96年調查人員】‧4-64 5-2 示範  複保險之認定、保險代位之對象限制【98年公證人】‧4-69 5-3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99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

‧4-72 5-4 複保險之要件、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100年公證人】‧4-74 5-5 複保險適用之範圍、消極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4-75 CHAPTER . 6保險代位‧4-76 6-1 示範  保險代位之要件【102年升官等經建行政】‧4-76 6-2 複保險、保險代位之要件及對象【92年地特法制】‧4-79 6-3 保險代位是否為法定債權移轉?【94年高考民間公證人】‧4-79 6-4 示範  附加被保險人、保險代位【104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80 6-5 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94年地特法制】‧4-81 6-6 保險代位

之要件、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102年高考經建行政】‧4-83 6-7 示範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保險代位以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為前提【105年民間公證人】‧4-84 CHAPTER . 7責任保險‧4-86 7-1 責任保險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100高考經建行政】‧4-86 7-2 責任保險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92年身心法制】‧4-88 CHAPTER . 8人身保險‧4-89 8-1 兒童死亡保單之妥適性【98年高考法制】‧4-89 8-2 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99年民間公證人】‧4-92 8-3 示範  受益權之喪失、人壽險之被保險人撤銷同意【101年調查人員

】‧4-94 8-4 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未成年人之同意權【91年調查人員】‧4-96 8-5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故意自殺仍賠自殺條款【93年高考法制】‧4-97 8-6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2年調查人員】‧4-98 8-7 未繳保險費之契約停效【99年高考法制】‧4-99 8-8 未繳保險費之法律效果【97年調查人員】‧4-101 8-9 復效期間與保險人之同意【101年高考經建行政】‧4-104 8-10 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4-106 8-11 投資型保險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保險費返還【105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108 二版

序   首先,非常感謝潘律師讓筆者有這個難得的機會,對於筆者而言是一種肯定。在法服隊第57期出隊到宜蘭國中時,當時學長貴為研究所大學長回來出隊,筆者還是個懵懵懂懂的小大一,但學長很熱情的關心我們這些學弟妹們,除了驗教案時展現專業,更讓晚間臨時動議充滿了歡笑,從那時起,筆者便期待自己有朝一日能成為這樣的學長,如今能從學長手上接下這份重擔,所以對於筆者自己而言,更有一種傳承的意味,希望未來能夠維持這本書的品質與信念。   半年過去,這段期間在公部門之中,一反過往自己的印象,其實在公部門當中,仍然有著許多公務員默默做自己,為了政策與理念,貢獻每一份小小心力,集結成奇蹟,也希望這個社會不是一昧地將

公務員汙名化,更期許讀者們都能順利考上,為這個國家付出。而這段期間,筆者也從第一本「文章必考焦點」走到了第二本書,撰寫過程中也經歷許多事,相較於上一次腦袋空空地站夜哨中揣摩作者序內容,這次大概就是滿滿der~感覺,除了支援長官辦公室、幹訓、折抵、尾牙(?)2…等業務,也跟桃律學長們出征全律杯,與桃園市代表隊一起赴泰國歷經泰皇杯的「洗鍊」(為避免有心人刻意解讀,筆者特別加註上下引號,絕對不是洗澡,特此聲明以正視聽!)以及和隊友們史無前例挺進快壘大專杯複賽,拿下隊史第一座殿軍。一切的一切,都要感謝老大的照顧與體諒,帶我進來的祖諒學長時常關心,更感謝貼心細心的宇軒學長協助,以及好夥伴阿緯的分擔,雖然

時間短暫且即將分離,但至少我們曾經擁有這半年美好時光。   如前所述,這半年如此的充實,想當然爾,代表筆者又拖稿了XD在此感謝曉玉學姐的包容,以及責任編輯尚易協助,希望下一次不會再看到「死線中的死線」(握拳),在這向學稔團隊說聲謝謝,未來請多多包涵了(疑?)更感謝摯友吾猛龍的協助,其精湛的票據法分析,令筆者不得再次感嘆猛龍、讚嘆猛龍,在此免除PS4的債務作為答謝!(詳細原因請參考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的序)。   在這特別感謝KB師的教導,之所以一頭栽進商事法的世界,起因於大三票據法本應「死當」,大四抱著愧疚心態旁聽老師的公司法專題研究時,活潑生動的教學,彷彿回到法服社的案例研討,讓公司法從教

科書走進尋常生活之中,喚起筆者對公司法的熱愛,堅定筆者考上財法組研究所的動力,沒想到有幸能夠通過老師的論文口試。   去年中華隊永遠的第四棒鋒哥真的引退了(.. ..)依照慣例向讀者們分享陳金鋒語錄,筆者覺得自己不論是在準備考試時或考上後都受用的一段話:   「練球與做人道理十分相似,就是真誠。每一秒都得付出最真實的自己,因為你騙不了你自己。」   最後最後,感謝家人的體諒與包容,每個周末沒辦法回家的理由,不是練球、準備讀書會,不然就是趕稿blabla,更要感謝貼心又很正的倩,是你讓我更有動力完成這本書。 溫拿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