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繼承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不動產繼承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正寫的 2023土地法規(地政士適用)(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十一版) 和劉振鯤的 法學概論(2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繼承權永不喪失2018/12/17 - 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也說明:過去有判例及院解認為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 本案的娟娟的繼承回復請求權雖然已罹於時效,娟娟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洪怡萍的 房地合一稅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不動產繼承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合一、量能課稅原則、公平原則、居住正義。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許芝甄的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爭議問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占有連鎖、釋字第771號解釋、債權物權化、附註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繼承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特留分扣減權 - 遺產繼承則補充:三、特留分扣減權行使之時效 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繼承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土地法規(地政士適用)(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十一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洪正 這樣論述:

  ★收錄最新95~111年地政士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將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4大法規體系表,建立體系架構!   ★隨書附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厚植應考實力!     【本書適用】   這本《土地法規》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約15,000~24,000元/件,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

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優勢】   .土地法與其他特別法重疊或牴觸時,該怎麼釐清適用順序?   .閱讀書籍內文一目十行,應試時卻無法完整表達?   .申論題要如何破題及清晰論述,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土地法規》這科產生的疑惑及困擾,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為您解開疑惑,消除疑慮,順利於考試時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簡明扼要   本書深入淺出整理土地相關法規(土地法及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政士法及倫理法規),去除不必要、繁雜的資訊,留下會考的、能考的及必考的重點,幫讀者釐清概念。以先土地法,後

特別法,依序辨明規範重疊處,降低混淆機率,奪分關鍵盡在我手。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並將歷年試題穿插內文相對應位置,讓讀者掌握土地法規精要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更特別的是,本書於每章前都作有體系表,目的是要讓讀者能在閱讀內文前,先有體系概念,並在念完後,能回頭審視自己有無漏掉哪些重要觀念,使讀者不至於見樹不見林,擁有完整概念架構!     三、凸顯關鍵   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使用圖表整理繁雜內文,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

,就是要使土地法規在讀者腦海中建構相關法規體系,更見清晰。     四、實務見解   本書收錄百個以上的實務見解,並將之放置於內文相應位置,使讀者在閱讀本書時,能知悉實務運作模式。在往後執業時,本書亦可成為您的工具書,不用在茫茫函釋中遍尋,本書已替您將重要函釋摘出。因此本書不僅是您考試時的必備良書,亦是您往後執業後的好幫手!     五、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95~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共17份,題題詳解。上考場作答時,最怕申論題論述雜亂無章,無法清楚表達自己腦中的解題思路。本書之申論題擬答,具層次感論述考點,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做到解題思路行雲流水,不絕於卷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法(110.01.27)     一、111.06.22修正: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則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倘經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得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爰修第73-1條規定,使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另地政機關在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時,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標售前的公告期間,由現行30天延長為3個月。本法修正施

行後,地政機關處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除依法辦理公告之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有助於繼承人獲知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     二、110.12.08修正:修正緣由係因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63號解釋,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僅規定收回權時效起算點,而未規定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宣告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爰新增第219-1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

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若地政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此外,前開規定也適用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該條施行後,除有助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知悉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俾及時依法主張收回權外,也督促需用土地人必須切實依徵收計畫及預定期程使用土地,更審慎地處理徵收相關事宜。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

土徵裡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

考古題2遍,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

己是閱卷老師會對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房地合一稅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洪怡萍 這樣論述:

房地產做為國家經濟之領先指標,房市交易熱絡,會先反應在建材及原物料價格之上。因興建房屋時須要鋼筋、水泥及人力施作,故會帶來相關產業產業蓬勃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購買房屋後會進行裝修、裝潢,並購置家具、家電,並須要向銀行貸款以購置房屋,房市交易帶來一連串經濟活動之後,即是房地交易之利得,應如何合理且合法的向納稅人徵收,以符合租稅之公平正義。我國長久以來,基於憲法第143條規定下,土地之漲價歸公,並按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屬於房屋之利得則課徵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然土地之公告現值偏離市價,另與房屋分離課稅,兩種不同稅基之課稅方式,使得納稅人得以操縱損益,而造成長久以來房地交易利得之稅負偏低,熱

錢不斷流入房地市場後,造成房價節節飇升。政府為打擊投機炒作,先於100年推行特銷稅,然特銷稅非針對投資利得課徵,因對短期之交易課徵,產生閉鎖效果,然此種課稅方式與量能課稅原則有違,容易使無所得仍須繳納大額之稅負,故於105年1月1日起開始推行房地合一稅,並同時停徵房地交易之特銷稅,以期符合課稅公平正義,防止投資客投機囤房,並能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政策,並於施行5年後,再次檢討現行稅制之缺失,於110年7月1日起推行房地合一2.0之政策,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皆列入課稅範圍,以期能更符合課稅公平正義。然修正後之房地合一2.0是否就完全符合公平正義,本文藉由實務案例探討,透過稅法基本原

理、法令沿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財政部相關釋令,進行相關性研究,並對現行課稅制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使得房地合一之課徵能更符合政策意旨,達成量能課稅公平正義,希冀法律之規範能更合時宜。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許芝甄 這樣論述:

所有權對物有全面支配之權利,若遭受不法之妨害,與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不一致之情形,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是以,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予以排除,用以維持所有權圓滿之狀態,用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與處分權,維護所有權之完全性、絕對性、優越性與自由性。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實務運用相當廣泛,簡短之條文,所衍生之相關議題眾多,所圍繞之重點仍多為占有、侵害、不法等,如占有連鎖即為所有權人是否得對現在對標的物所占有之人主張其請求權,占有人是否對所有權人而言為無權占有,若非無權占有,綜觀民法條文中並未加以規定,則僅能自民法第767條第1項論之,而該占有連鎖是否為突破債權

、物權二分模式或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亦有其意義之存在。 非有侵害即可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而係須為不法之侵害始可,附註登記影響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圓滿之狀態,而實務卻多認為附註登記僅為資訊之揭露、交易安全的保障,不生妨害一事,且也多認為附註登記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自內政部75年發布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表後,地政登記機關均照該函釋為附註登記,卻亦忽略內政部該函釋之內容是否也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未侵害人民於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若附註登記不僅對所有權人為妨害,更不具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則自屬不法之妨害,人民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請求排除。 債

權、物權二分為我國民法之現行模式,僅於有特定債權保障之必要下,賦予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稱之為債權物權化。對於使用借貸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學說間頗有爭論,直至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會議決議確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始有定論。縱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仍有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可資判斷,然非可謂,民法第148條給予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果。 探討完相關要件所衍伸之議題後,應論以消滅時效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做成後,不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有所定論,且亦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所有權人對於標的物主張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時,可援引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資抗辯,乃因

二者為各自獨立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