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薏偉寫的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8版) 和吳明軒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四):民事程序法制之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1168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遺產分割 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 ...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安信的 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以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對比為中心 (2017),提出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本質非訟事件、真正訟爭事件、非訟化審理、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協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協力義務、既判力適格性、程序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白承育的 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2016),提出因為有 家事事件法、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訟程序、非訟程序、程序利益、實體利益、訟爭性、訴訟事件非訟化、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直接審理、間接審理、嚴格證明、自由證明、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類型化程序法理、給付扶養費、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分割遺產、離婚損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終止收養、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死亡宣告、延長安置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 - 第 1-5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 ...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8版)

為了解決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問題,作者薏偉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從頭到尾都好用」、「民訴神書」、「民訴救星」、「是一本可以一直看的解題書」……PTT鄉民真誠推薦的民事訴訟法解題書就是這本啊!本書所蒐集的考題,除了一定要有的律師、司法官、各校法研所考題外,更包括公費留學考試、高考法制二、三級、甚至校內期中、期末考都有,雖然厚歸厚,但每一題都讓您受用無窮!民事訴訟法一向是最高深莫測的學科之一,不論參考書買了幾本、看了幾遍,到考場上看到題目也只能流淚。不!民事訴訟法沒那麼難,一起照著本書所列的各種常見案例事實,一步又一步的抵達民事訴訟法的美麗殿堂吧!  

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以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對比為中心

為了解決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問題,作者陳安信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2年通過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基於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將範圍廣泛之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劃分為五類事件,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以定其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其中將丁、戊類事件部分向來以訴訟程序處理之家事訴訟事件改定為非訟事件,明定真正訟爭事件而創設第三程序(中間程序)。此類事件異於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須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以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本文以此為契機,擬研究非訟事件(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程序法制,並以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與本

案裁定之既判力為中心,嘗試就多樣的非訟事件應適用處分權主義或公權主義、就事證之蒐集應適用協同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以及本案確定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等議題,提出妥適之解釋論並指示將來可能之立法方向。  本文共計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揭示問題意識、研究方法以及整體篇章結構。第二章說明如何區辨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整理歸納非訟事件所具之特徵,並參酌日本實務見解說明訟爭性之內涵,如就權利存否有所爭執者屬於訴訟事件,而不涉及權利存否之判斷,而需求法院形成具體權利內容或一定法律關係者則為非訟事件。真正訟爭事件雖涉及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惟亦具有相當非訟性質,立法上宜將之非訟化,採行非訟化審理,然為呼應其訟爭性

,應交錯訴訟法理進行審理。此種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之審理模式,可實現適時審判請求權而具有憲法上正當性,使關係人得平衡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第三章說明非訟事件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第一部分闡述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於非訟事件之運用:以程序開啟是否須由聲請權人聲請以及關係人得否處分程序標的為標準,得將非訟事件區分為真正聲請事件、不真正聲請事件、真正職權事件與不真正職權事件,進一步就程序之開啟、審判對象範圍以及程序之終結為檢討,以事件性質與所涉公益性與私益性高低不同,決定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就聲請人之聲明是否具有拘束性而言,實體法上如賦予法院就法律效果相當裁量權者,因權利內容尚未具體化,為使法

院妥適行使裁量權,即便關係人可處分程序標的,仍應認為不適用處分權主義之聲明拘束性原則。第二部分則討論非訟事件應採取協同主義抑或職權探知主義:如程序標的涉及公益抑或實體法之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不明確,仰賴法院合目的性判斷者,應採取職權探知主義;反之,若僅涉私益且法院無裁量判斷之空間者,則應採用協同主義。然即便採行職權探知主義,因法院事證調查能力有限,依程序法之誠信原則,關係人就事證蒐集負有協力義務。如關係人怠於履行協力義務,並得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對其作成不利裁判,於關係人可處分程序標的之情形,並可擬制待證事實為真實以為制裁。  第四章探討非訟裁定之既判力。首先說明既判力之作用、性質,暨其必要性與

正當性。進而檢討非訟裁定既判力之適格性,如涉及主觀權利之實現,法安定性的需求甚於適時調整、變更以達合目的性裁判之要求者,具有既判力適格性。為充足既判力之發生,亦應賦予非訟程序關係人相當之程序保障,以落實聽審請求權之要求。再者,說明非訟裁定既判力之範圍,就時之範圍,如非訟程序未進行言詞辯論,則應以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終結時為基準時。而關係人若已盡主張之能事,然存有法院所未察知之事實,因難以期待關係人即時提出、提示時,則不被既判力遮斷。又非訟裁定涉及繼續性法律關係之展望性預測,然發生情事變更時,應類推適用家事法第102條規定,法院得依關係人之聲請變更裁判內容。  就既判力之客體範圍,應準用或類推適

用民訴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以程序標的與程序聲明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真正訟爭事件而言,以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本質上非訟事件,以權利內容或法律關係之形成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關係人若於非訟程序爭執前提法律關係存否而產生訟爭性時,為使紛爭一次解決,非訟法院應交錯訴訟法理審理訟爭事項,賦予關係人相當程序保障,法院就前提事項之判斷亦產生爭點效,以終局解決紛爭。若關係人已於非訟程序受有相當程序保障,然未爭執前提關係存否,於裁定確定後始起訴爭執前提關係,欲推翻非訟裁定之效力時,基於程序法之誠信原則,防止權利濫用或違反禁反言原則,應駁回其起訴。  就既判力之主體範圍,應類推適用民訴法

之規定,包含(1)當事人、(2)為他人而為聲請人或相對人之該他人、(3)當事人或該他人之繼受人、(4)為當事人、他人或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以及(5)依非訟法第30條之3、家事法第77條、準用民訴法第67條之1規定等,因法院職權通知而受事前程序保障者,與(6)於特定情形,擴張於第三人(對世效)。為正當化上述之人受既判力拘束,應賦予其相當程序保障,透過非訟法第30條之3第2項、家事法第77條、民訴法第67條之1、第254條第4項等規定,由法院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使其有及時參與程序之機會以享有事前的程序保障。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未享有事前程序保障者,得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07條之1以下有關第三人撤

銷訴訟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裁定效力,享有事後之程序保障。  第五章則總結前述各章所涉議題之結論,並期盼將來得針對具體個別之事件類型,更細緻地研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落實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實踐人民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兼顧。

吳明軒論著全集(四):民事程序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以浸淫實務數十載,第一線親身觀察司法制度半世紀以來的諸多變遷,並就司法制度之改革提出個人意見。本書收錄了作者多年來對於司法改革、大法官解釋、大法庭制度、實體與程序法制變革所發表之文章,俾利讀者從宏觀的視野認識司法制度及其重要變遷。

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為了解決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的問題,作者白承育 這樣論述: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

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

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

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