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徐陌寫的 2022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收錄房地合一2.0相關條文)(九版) 和郝強的 2020收錄最新試題及解析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贈學習診斷測驗、隨書輔助教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知識+】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有什麼不同之處?也說明:戶籍謄本:是要辦理一些東西,人家要你提供的證明,證明你的戶籍在哪,隨時要請領幾分都可以。 要去你家附近的「戶政事務」相關單位申請!不是去其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莊國榮所指導 陳筠凡的 工作犬計畫執行成效及關鍵因素分析─以A市為例 (2017),提出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策執行、由下而上途徑、流浪犬認養、工作犬、動物福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曾女滿的 同性伴侶戶政註記家屬之法律地位 (2016),提出因為有 同性婚姻、婚姻平權、同性伴侶戶政註記、家屬、同性二人婚姻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請戶籍謄本需要什麼 - The Orange river則補充:申請 戶籍謄本需要戶長嗎? ✓我不是戶長,不能申請戶口名簿怎麼辦? 可以申請戶籍謄本,本人攜帶身分證,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收錄房地合一2.0相關條文)(九版)

為了解決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問題,作者徐陌 這樣論述:

  ★精選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四大類(民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共29種法規彙整!     【本書適用】   這本《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簡介】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考試內容不算困難,證照入手後每月約可多4~8千元薪資,算是高CP值的證照。且不動產業多數職缺不受學歷背景限制,房仲業也樂於聘用各學經歷背景的人才,因此不動產從業人員取得證照來證明自己的專業性,在博得客戶信賴方面尤為必要

。     【本書優勢】   .房地合一2.0通過了,要怎麼掌握最新規定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不動產經紀人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會高分?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收錄最新條文,由作者根據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民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四大類共29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最新重要修法條文」使用特殊元件表示,方

便讀者掌握。再搭配本社出版的《不動產經紀人套書》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收錄105~11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題,並由作者親自研究後,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

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隨身書此尺寸攜帶方便,可隨時翻閱,活用零碎時間。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一書在手不怕錯失重點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土地法(110.12.08)   (1)依釋字第763號解釋,土地法第219條(下稱前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

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     (2)為符合本解釋意旨,於請求權時效內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之要求,爰於第219-1條第1項明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前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者,因該等情形已未符合前條第1項所定收回土地之要件,為避免續行通知及公告使用情形,造成民眾

困擾,爰規定應定期通知及公告至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第219-1條)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本次係因應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爰修正本規則第9條規定。(第9條)     3.土地稅法(110.06.23)   (1)依第779號解釋意旨,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其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之授權規定。(第39條)     (2)修正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及信託土地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第28-2、31-1條)     (3)配合拍賣土地執行機關權責調整,增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另配合該分署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第30、51、53條)     (4)配合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已由免徵修正為不課徵,刪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移轉現值相關規定。(第30-1條)     (5)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服務,刪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規定。(第34-1條)

    (6)刪除地價稅原定「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及授權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之規定,統一定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及開徵期間(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第40~44條)     (7)本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財政部定之。(第58條)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林英樺   國文:62分   民法概要:79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1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84分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72分     從模仿學習起手 快速掌握答題技巧   起初未有任何概念時,以了解法條的意義為優先,對於法條有認識後再開始練習選擇題,批改後要了解錯的原因與

內容是件相當重要的事。從練習中,我發現題目的概念都是相似的,只是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當了解了法條的概念,相對地題目不管如何改變,相信都能回答正確;但如果未把錯誤的題目與概念釐清,答案將一錯再錯。     再者,對於申論題,我認為是從模仿學習開始,尤其是非本科系的學生,因為本身並沒有答題的架構和概念,所以我從模仿抄寫擬答開始,並結合老師給予學生的架構內容進行答題,簡單的事情重複做,經過多次的練習,便會開始熟悉答題方式與寫作技巧,久而久之碰到題目,便能在腦袋中浮現答題的架構;也是因為努力的練習,讓我在國考的申論題中,獲得不錯的成績。     對於整理講義與筆記,一開始我會以老師課程的筆記為主,進而

開始延伸筆記內容,過程中能加強自己的印象,且筆記也會更加完整。並搭配講義閱讀,多次複習以對內容融會貫通,達到更好的學習成效。     分享各科準備技巧   【民法概要|申33、測46】老師課堂上畫的架構圖相當重要,也是答題的關鍵,架構圖是法條中精華的濃縮,若能將這些重點法條完全熟讀,相對地答題也會較輕鬆。民法的法條相對於其他的科目,使用的字眼較為艱深,不易理解,考生有時會選擇放棄此科目,但我認為千萬不能放棄本科,法條看似很多,但考試的重點通常會落在特定法條,題目重複練習便會發現考試的重點。此外,老師上課補充的憲法內容,對於申論題也可達到加分效果,務必熟讀,才能奪取佳績。     【土地法與土地

相關稅法概要|申32、測40】本科有許多相似的法條,看似內容相近但條號不同,所出現的考題類似,答案卻截然不同。所以在讀土地法時,我認為要將相似的法條歸類、比較,找出彼此間的共通點與相異點,並加深對法條的印象,對答題時會有很大的幫助。經過不斷地練習考題,也會讓自己的功力倍增,練習的過程中,可知道相似法條出現在同一題目時,老師的命題方式為何?更能夠掌握考試重點。此外,土地法與民法一樣,若想讓自己於申論題獲得更高的成績,不妨結合憲法內容作為開端,使閱卷老師看到您的答案,眼睛為之一亮。     【不動產估價概要|申39、測42】老師經常說本科是背多分。是的,我認為本科的不二法門就是努力的將法條熟記,勤

練題目,久而久之答題速度也會相當快速,至於計算題的部分,歷屆考題的考法相似,可從中歸納計算題的命題走向,面對計算題便能迎刃而解。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申44、測40】本科的法條較為冗長,需花較多的時間記憶。但老師於課程中總會教學生以關鍵字或口訣的方式背誦,使學習起來較為輕鬆,也令本科成為提高分數的關鍵。此外,經紀法規這本書,老師很用心地編輯,相關的申論題或補充資料於書本皆可見,學生於讀書時,不妨可以多看看補充資料,使申論題得以一一破解。慶幸當時自己有認真看相關的補充資料,於經紀法規的第二題拿下「25分」滿分的佳績。     【國文|62分】國文需平日養成閱讀習慣,多留意名言佳句,

並應用於題目。

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辦護照

申辦資格:
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

辦理地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或 各部辦事處,
分別在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嘉義。

可以代辦嗎:
第一次申請一定要本人親辦,
或者親自帶著辦護照所需的資料,
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才可以委託別人代辦。

代辦人限制:
1.申請人的親屬。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的朋友。
3.合乎規定的旅行社。
若非上述關係,則須出示經過"公證"的委任書,
代辦人需帶身分證正本影本以及關係證明文件。
18歲以下不得接受委任,例外情況請看影片說明。

有提供代送資料的"戶政事務所":
新北市 全區
台中市 北屯區、豐原區、大里區、清水區
雲林縣 斗南、虎尾、北港、斗六、西螺、麥寮

要帶什麼:
1.六個月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照片2張(有嚴格的規格要求)
2.護照規費,14歲以上1300元,未滿14歲900元。
3.身分證正本與影本,若無身分證則帶戶口名簿正本與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與影本。
4.兵役證明文件(16歲以上,37歲以下男性)
5.十八歲以下且未婚的申請人需帶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6.未滿14歲的申請人則需由直系血親長輩、旁系血親三等親內或法定代理人陪同,陪同辦理者須帶身分證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影本(例如父母可以用身分證證明親屬關係)。

前往辦事處辦理 申請書下載:
https://www.boca.gov.tw/dl-1301-bcf2b4776cc546beaee866ed6a21f0a1.html

前往辦事處辦理 申請書填寫範例下載:
年滿14歲(已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80-09a167812c6e421aa45be6bed388ba87.html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79-c226dda0e8e34815a7f67b3b1d7edbfd.html
委任他人代辦
https://www.boca.gov.tw/dl-1281-f09b36bd219d4818a1d2b0d87d3bd3a6.html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用 申請書下載:
https://www.boca.gov.tw/dl-1302-53d5603172e74bc9b982dafaf5f3ae46.html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用 申請書填寫範例下載:
年滿14歲(已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80-09a167812c6e421aa45be6bed388ba87.html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79-c226dda0e8e34815a7f67b3b1d7edbfd.html
委任他人代辦
https://www.boca.gov.tw/dl-1281-f09b36bd219d4818a1d2b0d87d3bd3a6.html

流程:
帶著合格的照片x2、身分證明文件、申辦所需費用
→親自前往領事局寫申請表送件辦理
→辦理人別確認後由代理人前往領事局辦理

小提醒:
1.辦事處都有提供郵寄護照的服務,懶得再跑一趟的可以付費使用,相關服務流程請洽現場人員。
2.如果你是現場去領護照,可以順便帶著身分證與護照去辦快速通關,辦理地點請洽現場人員。(14歲以上+140公分以上才可辦理)
3.護照英文拼音最好與信用卡英文拼音一致,可以減少未來可能遇到的麻煩。

以上,祝各位辦理護照順利!

分享家-羽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HappySharerYu/

工作犬計畫執行成效及關鍵因素分析─以A市為例

為了解決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問題,作者陳筠凡 這樣論述:

2017年,零撲殺政策在未考量國內現況下貿然實施,造成收容所過度擁擠、收容品質驟降。為舒緩收容壓力及兼顧動物權益,中央政府積極提倡多元認養政策作為地方施政重點。然而認養行為涉及民眾觀念、意願及資源,難以在短期內提升成效,加上家戶飼養能量似瀕臨飽和,未來發展成疑。A市以「工作犬計畫」為推動流浪犬認養之策略,且短期內認養率升幅最高,率先達成零撲殺目標,故本文以此為個案,藉「由下而上」政策執行分析途徑,透過文獻分析、深度訪談、參與觀察、問卷調查及焦點團體訪談等研究方法,了解工作犬計畫之內容及執行過程、工作犬佔個人認養率之比例與後續飼養品質等情形,並剖析影響前述成效之關鍵,以供其他縣市參考。最後總結

上述發現,對相關政策行動者提出建議,並就整體流浪犬政策議題提出未來研究思考方向。

2020收錄最新試題及解析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贈學習診斷測驗、隨書輔助教材]

為了解決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問題,作者郝強 這樣論述:

Get it now!!   下面問題的正確答案你知道嗎>>>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關於戶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生活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B)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 (C)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D)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因須同時換領戶內成員之國民身分證,需要有戶內成員的書面委託。   ◆甲和乙為夫妻,長年旅居日本,在臺灣未曾設戶籍,現回臺灣離婚並辦理登記,依

戶籍法規定得於何處辦理? (A)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 (B)僅得於離婚地之戶政事務所 (C)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D)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考試重點在這裡!   戶籍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一出生即有出生登記與報戶口的義務,但報哪家戶口及何人為戶長,相繼影響的是我們就學及選舉等權利。在此以下列事件為案例:小翊認為自己才是一家之主,遂想登記為戶長,然小翊的配偶小琪卻認為自己才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事務,想以自己名義為戶長,故戶長地位是代表一戶,在同一戶成員身分應有親屬關係及尊卑先後。若住在同一戶,想遷入其他戶,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惟戶政機關如何在人民遷徙自由前提下,掌

握該區域實際人口數額,仍須立法予以規範;再者,配偶身分登記,係以其有結婚登記事實予以確認。登記為對客觀事實的記載,若申請登記人所記載合法事實有所變更,得為變更或廢止登記;若申請人所為違法事實登記,則得予以撤銷登記,至於事實有所誤載得為更正登記。國民身分證亦能證明自己為中華民國人,背面有記載配偶名及父母名、戶籍所在地為何,此身分證明具有全國效力,另戶籍謄本也具有相同效力。其他申請證明文件或登記程序事項,及如何確保身分及登記真實性,更是考題頻出的範圍。   姓名為辨別一個人代表稱呼,主觀上會覺得好聽與否或認為該名字有無好的運氣,從一開始命名後其所為的第一次姓名登記,到成年使用後是否更改原本姓名,

我們都有自主決定權,但若該姓名已經涉及公益事實,則自主決定權會受到限制,諸如已受徒刑執行,因要確認本人的公益事實而不能改名,所以,何種情形得改姓或改名,及何種情形不得改姓或改名,與改姓或改名次數限制,都是考試重點。試舉下列事件為例:例如王烏圭對自己名字甚不滿意,因為別人都把他改稱烏龜,自己聽了主觀上總覺得比人地位矮了一截,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王烏圭仍有民事訴訟審理及刑事訴訟判決執行,此時能不能改名就不只涉及個人的自主決定自由,還涉及其他公益事實的考量。   國籍法重點則在歸化的種類,其要件為何?不能申請喪失國籍情形、擔任公職人員之國籍限制,都是考試重點。尤其當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時,原

因為何?主管機關許可其他外國人的來臺滯留或歸化為中華民國人,其個案在臺適應性認定標準為何,此類考題頻頻出現。諸如以運動員為例,我國欲網羅籃球人才,便對留臺於我國打球之外國人詢問其歸化的意願,藉由歸化的程序來提升我國於國際籃球角逐競賽贏得獎杯的能力,此係有助於我國未來國際運動競賽得名的歸化。   本書特色在這裡!   戶籍法規是一科相當具有實用性的科目,而且也是戶政考上分發後,在工作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基礎。有鑒於此,千華特聘名師,針對高普考、地方特考編寫這部書,其特點如下:   1. 依據最新公告考試大綱精編。   2. 以章節導讀、精華重點整理及精選測驗題庫分章方式編撰。   3. 配合

考試出題的範圍與方式,並以同學們最能接受的方式,去蕪存菁。   4. 根據最新涉外民事法律相關內容,並配合本書所收錄之最新相關法規彙編。   5. 搜羅歷年相關試題之題目及解析。   準備方法在這裡!   一、法規研讀   (一)在選擇題的考題中,法條的內容必定是考試的重點。而在法條的出題方式中,大致集中於下列兩個方向: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因此對於特定法律效果的發生,應符合那些構成要件,便往往成為考試的重點之一。例如104年普考第9題所問的申請改姓之情事,此題即需符合姓名條例第6條情事。   (三)另外法律效果部分,我們可以104年普考第23題為例:「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

,應為下列何種登記?」此即為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二、法規比較   104年高考第四題:「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收養、監護、輔助、扶養之準據法,各如何適用?」此題分別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同學們法條內容必需熟悉,始得做出完整的說明。   三、實務演練   有時出題老師會以實務方式考各位同學對於法條的理解。例如101年普考第45題,本題所舉各種實例,則需配合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判斷之。   如前所述,戶籍法規本身是相當具有實用性之法規,因此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位同學在日常生活中,應培養將社會訊息結合相關法條之習慣。例

如選舉前,媒體不斷播報幽靈人口遷移戶籍的新聞,此時同學便應聯想到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唯有將法規與生活實務結合,不但這些學科的內容會具有生命,不再枯燥乏味,同時對於釐清我們對於法條概念之差異,亦有相當助益。   作者簡介 縱橫補教界天王名師 ─ 郝強   專長:戶籍法、國籍法、地方自治、政治學   著作: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千華數位文化   《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千華數位文化   《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政治學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第一篇 戶籍法規 第一章 戶

籍登記概說 第二章 身分登記 第一節 出生登記 第二節 認領登記 第三節 收養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 第四節 結婚登記 第五節 離婚登記 第六節 監護登記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第七節 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 第八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第三章 遷徙登記 第一節 遷徙登記概說 第二節 遷出、遷入與住址變更登記 第四章 初設戶籍登記與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 第五章 變更、更正、撤銷與廢止登記 第六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親等關聯資料 第七章 戶口清查與教育程度查記 第八章 戶籍法規之罰則 第九章 戶政規費 第二篇 國籍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章 國籍法概論 第二章 國

籍證明 第三章 喪失國籍 第四章 撤銷喪失國籍申請 第五章 回復國籍 第六章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篇 姓名條例與相關法規 第一章 姓名條例 第二章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 第四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實例題解題之七大步驟 第二節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法規結構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一般直接管轄 第二節 一般間接管轄 第三章 連繫因素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屬人法之兩大原則 第三節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Locus Regit Actum) 第四節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autonomy of the parties) 第四章 其他觀念補充 第五章 分則 第一節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第三節 死亡宣告 第四節 結婚 第五節 離婚 第六節 親子關係 第七節 監護 第八節 扶養 第九節 繼承 第十節 遺囑 第五篇 其他相關法規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姓名條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口校正作業規定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方法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六篇 近年試題及解析 105年身障三等 105

年身障五等 105年高考三級 105年普考 105年地特三等 105年地特四等 106年高考三級 106年普考 106年地特三等 106年地特四等 107年高考三級 107年普考 107年地特三等 107年地特四等 108年高考三級 108年普考  

同性伴侶戶政註記家屬之法律地位

為了解決不是戶長可以申請戶口名簿嗎的問題,作者曾女滿 這樣論述:

隨著社會變遷、人權發展及同志運動全球化的影響,傳統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觀念,逐漸面臨新的衝擊和挑戰。2012年底「同性婚姻」的議題在臺灣社會上出現重大的變動,隔年(2013年)10月底「婚姻平權」法案更於立法院一讀通過。2015年5月,各地方政府為落實保障同志權益,推動開放「同性伴侶戶政註記」,截至2017年7月為止,全國已有17個縣市陸續開放註記。 本篇論文先以傳統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及我國現行結婚登記制度做為論述之開端,接著介紹法國民事伴侶結合法及德國同性伴侶法。進而探討同性伴侶為戶政註記後實務上之優、缺點,另就日本與臺灣之同性伴侶註記做評析。繼之,就民法繼承權、醫療法、所得稅法及

其他法令等層面,探討「家屬」之法律地位?「家屬」收養的權利?並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解釋後,國內學者對其正、反面之論評,倘立法機關逾2年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同志逕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其登記後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最後,提出本篇論文之結論與建議,作為總結。 冀藉本文研究,為真正保障同志權益,不僅只侷限於地方政府開放同性伴侶戶政註記,中央政府更應積極規劃相關配套政策;另提供立法機關對於同婚法案修法之建議及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