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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正一寫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 和沈孟璇,黃超駿的 勞動實務問題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理賠程序介紹- 法國巴黎人壽也說明:包括理賠申請程序說明,保險事故通知或理賠申請書填寫說明 ... 法國巴黎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全球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蔡鐘慶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 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中心 (2013),提出中國人壽理賠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服務業者、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金融服務局、審慎監理總署、金融行為監理總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人壽理賠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理賠超過請求時效,可以用「我不知道」當理由嗎?則補充:所謂「請求權時效」,要先有個時間起點,保險法規定的是指「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比如說住院醫療事故在出院時取得醫療費用收據,死亡保險事故在死亡之日等,從這一天起算兩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人壽理賠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中國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 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國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蔡鐘慶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1年6月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同年6月29日由總統公布,12月30日施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專門制定作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之用,依據公平、合理原則,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糾紛,從而加強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傳統上,這些爭議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經由很長的時間和高額的訴訟費用才能解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者應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

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當金融消費者所申請評議之案件符合法定申請評議之要件,金融爭議處理機構將試行調處;如調處無法成立,就會將案件送交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案件進入評議委員會前,將先由3名以上之委員進行預審及出具審查意見報告,提交評議委員會審議,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成評議決定,倘若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評議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美國於2010年7月21日經歐巴馬總統簽署「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創設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英國則廢除金融服務局,採取雙元管制模式,將審慎管理

機構與金融行為監理分開。本文試圖檢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新增的爭議處理機構運作之情形,並分析其他國家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最新發展之方向,希冀能為我國金融保護法制帶來些許火花。

勞動實務問題Q&A

為了解決中國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沈孟璇,黃超駿 這樣論述:

  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

,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

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