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顯丞(葛律師)寫的 立法程序與技術 和周萬來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標準檢驗局執行法規影響評估制度之概況也說明:在TPKM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中,行政機關在制定法律草案與法規命令時,必須以明確之政策唯依據,並針對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採擇達成政策目標最為簡便易行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五南所出版 。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政治研究所 莫大華所指導 羅正南的 我國國防產業發展法制化之研究-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及其配套法規為中心 (2019),提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振興國防產業、列管軍品、軍品測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施正吾的 通勤災害法律問題之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通勤災害、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修正內容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則補充:法規類別:, 行政/通用. 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6年2月8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68466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立法程序與技術

為了解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邱顯丞(葛律師) 這樣論述:

  立法程序與技術此一科目,屬於公法的範疇,嚴格來說,都會與很多行政法及憲法之概念有重疊之處。所以在準備這一科的時候,其實也可以順便複習憲法與行政法相關的知識。有鑑於作者在準備此一科目的時候,遍尋不得市面上有一本書可以涵蓋立法程序與技術之概念體系與解題內容的教科書,是以,基於上述理念,作者撰寫本書之原則如下:   一、強調公法知識之整合   也就是立法程序與技術這一科,如果有涉及行政法及憲法的概念,如法律保留與立法裁量、行政命令之監督、地方自治及其他大法官解釋等,本書也會加以介紹,讀者不妨就當作行政法或憲法的教科書來唸,或許會比較不生排斥之心。   二、立法程序一本書主

義   每一章節結束後,都會有歷屆高考試題,但不只是有題目,而是收錄作者親解覺得重要的擬答,而且收錄的擬答量並不會輸給坊間的解題書。期使讓讀者能夠了解解題架構,也能讓讀者及時參照前述概念化約成答案之作答方式,從而能省去另外買解題書之煩,等於準備高考立法程序與技術,念這本書就夠了。

我國國防產業發展法制化之研究-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及其配套法規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羅正南 這樣論述:

2016年為因應總統大選,當時在野的民主進步黨提出了國防藍皮書,提出了「振興臺灣核心國防產業」的主張,揭示了民主進步黨執政後的主要國防政策及其理念中,國防產業的發展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而隨著民主進步黨在總統大選中的勝選,這些將國防產業發展法制化的理念與宣示,也展開了逐步落實的立法程序。於是我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在經歷了長時間的各方討論與爭議之後,終於在108年6月19日公布,條例中也罕見的授權主管機關國防部訂定多達8個法規命令來配套施行。也由於這個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的法律及其眾多的法規命令,賦予國防部「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目標,以落實

國防獨立自主枝基本方針」的重要任務,對於向來在國防發展上踽踽獨行的國防部而言,是一個陌生又沉重的工作,相關法制的探討乃成為最首要的課題。本文嘗試由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立法過程紀實,對該條例之立法目的、結構及立法預期能達成之效益等,從外國立法例以及該條例之運作機制等角度來進行討論。其次,該條例授權訂定的8個法規命令,才是該條例真正執行的關鍵,從列管軍品的分類、合格廠商的評鑑及級別認證、廠商安全查核、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技術及文書圖表之輸出管理、廠商獎勵、列管軍品測試協助及二、三等列管軍品採購最有利標之評分基準等等,幾可謂經緯萬端。最後,我國國防產業發展法制化之後,究竟能帶來什麼樣的經濟效益?立

法之必要性何在?以及國內的國防產業現實生態是如何?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尤其是國內國防產業的最大龍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該條例公布之後,未來不但應該擔負起上承國防部需求與下啟整合民間廠商供應鏈的工作,更應該與其他國防產業廠商共同積極結合國會力量,成為國防需求政策面的支持者與參與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3版)

為了解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周萬來 這樣論述:

  立法機關為了有效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從議案之提出至最後的議決,往往藉助為全體成員所共同服膺的職權規範;職權規範可謂立法機關賴以維持其存續及促使其目標達成的主要憑藉。本書作者集參與法案研議及30多年實務體驗所得,採用制度研究途徑及案例分析方法,逐條論述該法各條文及其相關法規條文,俾以呈現其立法要義。同時,透過案例剖析,累積議事成例而為往後運作遵循的典範。因此,本書除可提供研究我國立法制度者或有興趣瞭解立法院運作實況者的重要參考材料外,更可作為實務工作者的教戰手冊。

通勤災害法律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施正吾 這樣論述:

通勤災害是不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向來實務及學說見解分歧,但多數持「肯定說」的見解,認為通勤災害亦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因此雇主必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本文認為通勤災害並不是雇主可控制或改善的風險,和傳統職業災害的性質有所不同,雇主已經依照「勞工險條例」第15條規定負擔全部的職業災害保險費,為何還需要對不可控制或改善的風險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我國實務對此問題向來有不同見解,主要的原因在於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並沒有定義,卻規定了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造成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該適用什麼法律規定的看法分歧,雖然學說和實務各有不同的見解,但爭議點乃在勞動基準法沒有定義何

謂職業災害,本文鑒於此,從勞動基準法為何沒有定義「職業災害」開始探討,採文獻分析法,主要以立法史的考據,包含立法的會議紀錄,探討當初立法者的原意,從文獻中很明顯的知道勞動基準法沒有對職業災害定義,並非立法疏漏。另外從立法史的文獻資料來探討「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明顯當初立法者對這三部法律都沒有對「通勤災害」相關的問題有所涉及,這是造成今日通勤災害在認定上的爭議主因,而我國唯一有上、下班途中災害相關的認定依據,只有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但因「準則」在我國法源的位階並非「法律」,法院自不受「準則」規定的拘束,而可依法律之解釋自行認定,因而容

易造成見解的分歧。本文從立法史考據,探討的結論是我國根本沒有通勤災害相關的法律規範,又因通勤災害的性質和傳統的職業災害有所不同,把「通勤災害」和「職業災害」混在一起談論,乃是造成爭議的原因之一,同時本文鑒於我國職業災害分散規定於各法律之中,造成分散混亂的情況,建議「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另因通勤災害的性質與傳統職業災害的性質不同,難以用傳統職業災害的「業務遂行性」和「業務起因性」來認定,因此未來在「職業災害保險法」應另立專章來規範通勤災害,以和傳統的職業災害有所區別,並排除雇主對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國家責任的社會保險來負擔,避免勞雇雙方對於通勤災害認定的爭執,以徹底解決此一困擾我國多年的爭

議問題。關鍵詞:通勤災害、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