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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高點所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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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科技金融研究所 胡文正所指導 王吟綾的 臺灣民眾使用遺囑遺產規劃之態度與行為意向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預立遺囑、遺囑遺產規劃、計畫行為理論、偏最小平方法結構方程模型的重點而找出了 代 徵 娛樂稅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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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實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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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活動調降娛樂稅率
本次直播因穎孟支氣管發炎失聲中,因此今日來談談娛樂稅。
去年財政部招開娛樂稅課徵公聽會時,許多機關團體支持廢除娛樂稅。其實娛樂稅從1942年設置初衷是將藝文視為奢侈活動,為了抑制人民參與而制定,然時至今日早已不合時宜,尤其現今台北市早已從反對藝文修正為鼓勵人民多多參加藝文活動。所以基於政策改變,雖然廢止娛樂稅是中央的工作,但地方政府還是可以先行調降稅率及簡單化。
娛樂稅問題我從上會期開始即不斷跟財政局討論,這次市長也同意,確實站在培植藝文活動立場,稅率應該調降。
不過要用怎樣的標準去區分稅率又是另一個問題。財政局長提到目前規劃是用票價去區分大團小團,針對小團調降至1%。柯市長也同意,應該站在扶植台灣本土中小型團立場來區分稅率。
不過我指出,中小型藝文團體若能販售較高價的票,政府應該是站在鼓勵立場,如果要因為稅率問題限制他們壓低票價,豈不是沒有發揮到扶植的作用?所以用票價區分恐怕不是這麼精準。我建議可比照台北流行音樂中心,以人數來區分中小型團的標準,超過6000人即為大團,而只能開6000人以內場次即為中小型團,則給予1%稅率。財政局長承諾會將這些意見回去研議,之後會再跟我報告。
藝文及娛樂是台灣的軟實力,對現代人來說娛樂是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台北市娛樂稅已經好幾十年沒有重新檢討,這次終於有機會盤整,來符合台北市鼓勵人民參與藝文活動的政策,這是好事,期待台北能持續創造更好的藝文環境。
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代 徵 娛樂稅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

稅務法規(概要)解題完全制霸

為了解決代 徵 娛樂稅的問題,作者施敏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首創將「稅務法規」以主題的方式呈現,在各主題中將重要內容及觀念彙整條號方式清楚提示,並羅列具代表性的申論題及測驗題型,附上完整擬答、出處或理由,俾利讀者快速掌握重點、追根究底並融會貫通。     本書同時針對修法試題予以新解,即時補充各種新知及修法,更設計前瞻性的新題目供讀者演練,以幫助讀者在最短的時間內順利考取。建議可就單一主題按部就班準備,先熟悉相關條文規定,再藉由實例演練萃鍊您的觀念及答題技巧,必能增強實力,事半功倍。     本次改版完整收錄最新稅法規定,另加入最新重要解釋函令,幫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書中除了加至110年最新重要試題,亦將往年的歷屆試題依最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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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使用遺囑遺產規劃之態度與行為意向研究

為了解決代 徵 娛樂稅的問題,作者王吟綾 這樣論述:

隨著臺灣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完善的財產規劃已成為每個人重視的生涯目標之一。大多數人通常只著眼於生前的財產規劃,以預立遺囑做死後的遺產規劃卻還不是人人關注的項目。僅管過去十年內法院的遺囑認證數量已成長了一倍以上,臺灣與歐美預立遺囑的風氣還是有差距。有鑑於此,若想要提高臺灣民眾使用遺囑作為遺產規劃的意願,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與麻煩,需先了解民眾對於遺囑遺產規劃的態度與行為意向,更進一步針對不同屬性民眾對於遺囑遺產規劃的態度與行為意向之差異性,進而找出使用遺囑作為遺產規劃的關鍵影響因素。本文為調查臺灣民眾使用遺囑進行遺產規劃的決定因素及其行為意向,透過計畫行為理論中影響個人行為的因素:態度、主觀規

範、知覺行為控制和行為意圖之概念,建立問卷之四大構面,包括對於遺囑遺產規劃的知識、家庭影響、感知成本、使用遺囑遺產規劃的態度,來探討其行為意向。有效回收問卷328份,並透過偏最小平方法結構方程模型 (PLS-SEM) 分析變相間的影響關係與程度,結果顯示臺灣民眾對於使用遺囑進行遺產規劃的家庭影響、知識、感知成本皆會影響其態度,並且態度會正向影響民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