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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陳志誠的 論死亡保險金核課遺產稅之法律問題 (2019),提出保單借款保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產稅、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優惠、人壽保險金額、指定受益人、年金保險、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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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單借款保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死亡保險金核課遺產稅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保單借款保密的問題,作者陳志誠 這樣論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關於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給付予指定受益人,免予核課課遺產稅,而年金保險亦有準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人身保險滲透率每年節節攀升,納稅義務人將人身保險視為理財活動的一環,導致關於遺產稅與死亡保險金給付之行政救濟案件屢見不鮮,即使財政部曾於102年1月18日以台財稅第10200501712號函頒佈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相當於保險金額等判斷被繼承人投保動機的八大態供稽徵機關參考認定,其行政救濟案件數量仍未有明顯減少。綜觀稽徵機關將死亡保險金核課遺產稅之理由,係以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為

其法令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可以分為一般防杜條款及個別防杜條款,而不論在學術或實務上,對於一般防杜條款的界限有著極大爭議,其涵攝的法律效果有類推適用說及擬制說兩種見解,以致死亡保險金在遺產的核課上缺少安定性及明確性,況八大樣態均為抽象的法律概念,稽徵機關在判斷納稅義務人之投保意圖、動機,必挾帶個人主觀意思,筆者冀望藉著本文,釐清關於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免予課稅之立法目的,一併說明實質課稅及租稅優惠的內涵,更進一步盼立法者增訂個別防杜條款及引進國外介入權之概念,以俾稽徵機關在調整死亡保險給付之課稅事件有明確性的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