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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伊佳奇寫的 趁你還記得(暢銷七週年增訂版):20年認知症跨領域整合照護學習 侍親12年心得筆記 兼顧生活品質與孝道 和海青溫拿的 保險法題型破解(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 ...也說明:行政院於2020年12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於2021年5月4日三讀通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報 和學稔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利菊秀所指導 陳珮綺的 強制機車責任險之性別與年齡風險因子分析 (2021),提出保險法修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強制機車責任險、性別、年齡、理賠機率、平均理賠成本、理賠幅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陳建安的 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T案投資契約參考條款、公共建設、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修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法修法淨值比納入風險指標- 工商時報則補充: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指出,此次修法可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其中包括增訂淨值比率併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修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趁你還記得(暢銷七週年增訂版):20年認知症跨領域整合照護學習 侍親12年心得筆記 兼顧生活品質與孝道

為了解決保險法修法的問題,作者伊佳奇 這樣論述:

提供醫生無法教的認知症非藥物生活方式及有效照護方案, 跨領域全方位的認知症照護指南,作者以人為本從「心」做起, 理解親人,破解認知症藥物的迷思, 減緩認知功能退化、照護上困擾、避免鼻胃管、長期臥床的夢魘。 解答了高齡化社會認知症照護下, 政府協助、社區支持、家庭責任的依存平衡關係, 助你在共助(長照2.0)、公助(生活輔助)、互助(志工、社區互助支持網)、自助下, 走過這條充滿挑戰與壓力的照護道路。   【不可錯過的暢銷七週年增訂版全新內容!】   以初期口腔保健到晚期吞嚥、進食障礙、吸入性肺炎為例介紹「系統化」認知症照護   跨領域認知症整合照護實際做法   「系統化」、「生活化」、「以人

為本」的認知症照護   去汙名!失智症應正名為「認知症」   全球認知症藥物的最新資訊   運用環境設計以強化認知症照護   如何善用長照2.0服務與相關政策   作者伊佳奇以十二年親身經驗完成的認知症居家照護手冊。   當初由於父親罹患認知症(舊名失智症),而與這種病症共存的種種經歷,並未因父親的逝去而停止,認知症照護專家伊佳奇,至今仍為此種疾病的長照、系統、整合而奔走宣導。   本書為認知症家屬帶來實用的居家照護心法,不僅教你要怎麼做,更教你要如何思考看待、如何安定患者與照護者兩方的心。   認知症是一種不可逆的腦退化性綜合症狀。腦退化會無聲無息發生在腦內部,至今的醫療技術仍束手無

策,如果發生在自己與家人身上,我們也只能學習接受與瞭解。唯一能夠持續努力的,就是繼續讓每個人嘗試著認識認知功能退化是什麼?認知功能退化會影響哪些日常生活?唯有當愈來愈多人瞭解,能以同理心去面對,在我們或者身邊的人罹患認知症時,才能有較理想的生活環境。   高齡化社會擋不住的洪流,認知症照護是社會與家庭共同的責任。   促進自助、互助(志願者、地方協助);共助(健保、長照2.0、商業保險);公助(生活輔助)之間的相互補充。   ──本書幫助認知症家庭──   支持您走過那無助的照護之路   幫助您在照護上隨時可翻閱的書   啟發您照護上的新方法與新點子   提前思考與規劃漫長的照護之路   

有效整合與運用家庭與社會資源     ──給醫療、社工等專業人員──   如何落實醫療服務的「同理心」   協助體會認知症家屬在照護上的需求   協助瞭解認知症家庭在照護上所看不見的辛苦與無奈   體認認知症照護「本土化」與「個別化」的重要性   重新思考醫療上對認知症患者「以人為本」的價值   重新整合專業知識以「系統化」照護觀念對認知症家庭提供協助     ──給長照機構人員──   提升對認知症患者在照護品質上的教材   協助對認知症非藥物生活方式的運用   如何遠離約束,協助長者降低精神行為症狀   重新思考對認知症精神行為症狀的照護方式   如何與家屬溝通,讓家屬成為照護的助力  

  ──給醫療、護理、社工、長照等學習者──   深入瞭解跨領域認知症整合照護的實際做法   認識認知功能退化與照護方法、照護態度間有何關係   思考認知症長者的認知功能退化與其生活自理能力間的關係   重新思考「片斷化」、「症狀化」、「醫療化」認知症照護與「系統化」、「以人為本」、「生活化」認知症照護有何不同     ──給中壯年子女──   幫助父母規劃退休後的生活以遠離認知症   協助思考父母的心理變化以遠離空虛及憂鬱   體會珍惜「父母的健康」是子女重要的資產   也可對自己未來提前規劃遠離認知症的生活   作者為此長年耕耘,集結心血成果為此書,替同樣為罹患認知症家人所苦的你,獻上一

帖最真誠的藥方。 名人推薦   ◇專文推薦◇   張艾嘉 電影工作者   王培寧 台北榮總失智治療及研究中心主任   王建煊 前監察院長   王幼玲 監察委員   易智言 編劇/導演   ◆真情推薦◆   于國華   北藝大副教授兼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王浩威   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精神科專科醫師   成 亮   伊甸基金會前任董事長   李四端   資深新聞傳播人   李長庚   國泰金控總經理   施振榮   碁集團創辦人/智榮基金會董事長   張曼娟   作家   劉秀枝   台北榮總神經部特約醫師   瑪法達   星座專家   賴浩敏   前司法院長   

韓良憶   美食作家   (依姓名筆劃排序) 作者簡介 伊佳奇   畢業於台大政治系,美國南加州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及博士班。   曾任教東吳大學政治系、及世新大學新聞系、元智大學老人福祉科技研究中心。   為了照護認知症的父親:   曾在台灣、日本、美國、丹麥等參與研習認知症照護、神經醫學、老年醫學、老人護理、長期照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學、口腔醫學、吞嚥訓練、介護食品等課題超過六百場以上。   曾在《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美國世界日報》等媒體,發表有關長期照護政策、認知症政策、認知症照護、認知症非藥物生活方式等文章超過三百篇。   在

台灣及海外已有超過六百場認知症照護相關演講,包括:台灣各大圖書館、醫院、縣市政府衛生局、共照中心、大學、法官學院、民間社團、保險公司、私人銀行等,也曾應邀在美國加州聖荷西市、聖他克拉市、東岸紐約市、長島、西澤西州、香港、上海、杭州等地演講,於青島線上教學九個月。   在康健雜誌網站名家觀點熟年人生、遠見健康雜誌網站專家觀點、關鍵評論網等,開立個人部落格,有超過六百篇有關認知症照護、認知症政策、老年醫學、長照制度、長照政策等文章,是目前在華文世界探討認知症照護文章數量最多者。   著作:   1. 《趁你還記得──醫生無法教的認知症非藥物療法及有效照護方案,侍親12年心得筆記,兼顧生活品質與

孝道》   為華人世界第一本以非藥物療法融入日常生活方式的認知症照護書籍,為博客來網路書店醫療類型書籍排行榜第一名,2015年醫療類暢銷書籍Top 10。(是唯一一本單一疾病類型書籍)(時報文化,2014年11月21日)   2.《別讓記憶說再見──全方位認識失智症》   從醫學、社會、文化、家庭來瞭解認知症,跨領域整合資源面對它,為華人世界中第一本重視認知症照護者健康的書,強調以人為本的認知症照護書籍。(天下雜誌,2017年12月27日)   3. 《守著記憶守著你──失智症照護全書》   一本重視照護者健康與認知症長者尊嚴的書。(天下雜誌,2017年12月27日) 認知症照護體系建

立表 推薦序 記得/張艾嘉(電影工作者) 推薦序 將分享認知症照顧的正確概念和方法當作一生的志業/王培寧(台北榮總失智治療及研究中心主任) 推薦序 父親,對不起您!/王建煊(前監察院長) 推薦序 不曾停下的照護之路/王幼玲(監察委員) 推薦序 遲到的安定力量,來聊聊生命這回事吧/易智言(編劇/導演) 自 序 散播認知症照護的種子 總論 台灣認知症照護上的盲點 去汙名──失智症應正名認知症 建構「整合性」、「系統化」、「階段性」、「個人化」認知症照護計畫 認知症跨領域整合照護的重要性 認知症照護過度依賴醫療化 個案:認知症長者不願洗澡,就打抗精神性藥物? 從電影《父親》學習認知症照護 環境設

計與認知症照護息息相關 1實證研究告訴我們遠離認知症的生活 生活中,如何遠離認知症的具體作法 三項實證研究結果說明健康生活型態的重要 2他不重,他是我父親 我強壯的父親,生病了 不想放手  親身照護 3認知症,怎麼了?必須先思考與要做的事 疾病診斷:認知症的診斷 阿茲海默症十大警訊 認知症的類型與病程 無藥可醫,又為什麼需注意與及早就醫 4家人的照護資源分配 家人照護共識及需要學習哪些? 與父親一起去上課 家庭同心協力共同照護 家庭關係凝聚與重建 重新認識長者 財務規劃 認知症在不同階段的照護上目標會不同 老爸的生活課表 認知症非藥物生活方式活動與日常生活相結合 5一定要做的事 如何

運用/整合資源 社會資源的運用與結合──長照2.0 6家人「愛的工作」 如何居家照護認知症家人 培養稱職的外籍看護 照護體系的建立 生活方式與環境的重建 誰是導演?誰是演員? 不同類型與病程有著不同生活安排 阿茲海默症病程 認知症整合照護──以家庭為核心 罹患認知症,仍是有自尊、有感情 7讓家人最頭痛的認知症精神行為症狀(BPSD) 妄想──被偷妄想 妄想──被遺棄妄想 妄想──妒嫉妄想 妄想──被害妄想 精神症狀──錯認 精神症狀──幻覺 行為障礙──攻擊行為 行為障礙──睡眠障礙 行為障礙──重覆行為 行為障礙──貪食 父親一週飲食 行為障礙──病態收集 行為障礙──不適當性行為 8

認知症藥物治療 認知症的藥物治療 全球里程碑!第一個可延緩退化的阿茲海默症藥物終於被批准 百健、衛采新藥「Lecanemab」、禮來「Donanemab」 接二連三阿茲海默症藥物獲得FDA「突破性療法」認定 減緩阿茲海默症認知退化藥物阿杜荷姆「Aduhelm」停看聽想! 阿茲海默症的新藥面臨許多挑戰 別再聽信宣稱可治阿茲海默症的健康食品,美國FDA已嚴管 中國二○一九年宣布研發出治療輕中度阿茲海默症藥物甘露特鈉 ──「九期一」 認知症患者服用抗精神性藥物是否會致命? 9醫生沒有告訴你的認知症非藥物生活方式與日常生活結合的非藥物生活方式 認知症非藥物生活方式落實在日常生活 懷舊療法(一) 懷舊

療法(二) 懷舊療法(三) 運動療法 認知療法 音樂療法 讓音符喚醒阿茲海默症母親沉睡的記憶 藝術療法──書法 藝術療法──繪畫 寵物療法 園藝療法 芳香療法及撫摩療法 阿茲海默症奪不走的深層記憶 10帶認知症老爸上醫院 帶長者就醫 第一次掛號就上手?瞭解健保制度下的就醫環境 老爸的VIP病歷表:長者醫療資訊 就診時可能面臨的問題 住院、開刀及避免譫妄 是時候選擇長照機構 11認知症系統化照護:不可逆、掌握當下的運用案例研討 不可逆、掌握當下:來看認知症系統化照護 從口腔保健、咀嚼、營養、食物材質、吞嚥、吸入性肺炎到是否安置鼻胃管為例 咀嚼力──牙齒保健 健口操 當認知症長者末期出現進食困

難、吞嚥障礙時,有哪些選擇? 營養及不同型式的食物 高齡者的隱形殺手──吸入性肺炎 12別了!我親愛的父親:必須面對的安寧療護及準備 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DNR) 總論 台灣認知症照護上的盲點 去汙名──失智症應正名認知症 為認知症(Dementia Disease)正名是我多年來努力的目標之一,為的是民眾能接受、認識、瞭解此一腦退化性綜合症候群,必須先讓民眾願意接受疾病名稱,為客觀、中立的名稱,不再汙名化此一疾病,所以「趁你還記得」改版率先正名,改稱為認知症,是腦部認知功能逐漸受損的症狀,希望大家一起來推動正名。 民眾無論是看到或是聽到疾病名稱,會望文生義,過去此一疾病曾被稱為「癡呆症

」,二○○一年,台灣將癡呆改為失智症,但無論是癡呆或是失智,容易導致恥感和歧視。因此,亞洲其他使用漢字的國家和地區早已陸續進行了對癡呆或失智的正名。 二○○四年日本厚生省提出將「癡呆症」改名為「認知症」,二○○五年在介護保險法修法時,以立法方式明文規範稱為「認知症」。香港在二○一二年改稱「認知障礙症」,社會上一般又稱「腦退化性疾病」。 世界認知症患者最多,預估超過一千五百萬的中國,二○一八年四月上海市民政局在文件中公告要求:「服務場所內不得出現敏感或歧視性用語,如老年癡呆、老年精神病、失智等。」但這疾病未受中國官方重視,確診率極低僅百分之七,原因之一正是疾病名稱仍沿用癡呆症。 二○一三年,美國

精神醫學會公布《DSM-5精神疾病診斷手冊》中,則改稱為「主要神經認知障礙症」(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即是希望藉由正名,以減少汙名化,帶給患者及家屬基本的尊重,也能客觀反映病症的情形,將所有腦部退化性綜合症候群的疾病全部包括在內,至少有七十種以上。 疾病的命名是以中性、客觀的陳述,避免使用主觀的形容詞或價值判斷,或以器官名稱等來命名,讓民眾與專業人員能夠一目了然並接受,譬如心臟病、腎臟病、氣管炎、腦炎等。誠如二○一四年將「精神分裂症」正名為「思覺失調症」,期望去除誤解和偏見導致降低病患就醫意願。

保險法修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勞動局、青年局(3/26)】

#照顧者就業困境

根據統計,全台1,153萬就業人口中,約有17.8萬人屬於因具照顧者身份受「減少工時、請假、彈性調整上半時間」影響;並有約有13.3萬人屬於「因照顧離職者」。

這些所謂「在職照顧者」的生活常態往往是「白天上班、晚上看護」,不僅影響工作表現,也可能遭到雇主的不理解而感受到孤立與挫敗,對這些照顧者而言,政府的支援與企業雇主的理解非常重要。

#職場續航支援

所以接續著上述議題,根據勞動局近期的施政報告中指出,設置了特定對象個案管理就業服務人力,裡頭匡列了許多弱勢身份或特定身份者為就業輔導對象,卻未提及具體的作法為何?

以及,在這些特定身份者之餘,「照顧者」的支持方案為何?都是社會局應該詳細擬定具體作法的項目,智翔建議,是否可以參考新北市婦女及中高齡者職場續航中心的做法,跨局處來整合資源,改善目前正在發生的就業困境?

對此副市長表示可以來研擬,智翔也希望下一次會期就能看到具體的規劃。

#營造業勞工上工前酒測

桃園市營造業蓬勃,過去提神飲料或藥酒廣告也總是塑造「喝了再上」、「明天的氣力」等形象,但根據勞動部統計,習慣飲用酒精含量0.5%以上提神飲料者,每年職業傷害發生率為一般勞工的1.8倍。

那以桃園目前工地繁多,勞動局現行有無針對營造業上工前酒測? 若有,成效如何? 又上工前酒測是否會納入勞檢重點?

勞動局說明,目前僅有行文至營造業公會與企業團體,公共工程方面也有要求工程單位,並列入稽查時的項目。

既然有做,智翔也要求具體的數據,希望勞動局會後再提供勞檢與酒測的報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近期通過職災保險法案的草案,強制加保4人以下的微型公司,約有33萬名勞工受惠,針對此修法,未來勞動局會如何勞檢此類公司? 以及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份日期等?

勞動局表示,只要修法通過,就會按法規來處理,對此智翔也特別提醒,雖然現在討論的都是未來才會發生的事情,但希望勞動局能未雨綢繆,尤其像許多青創產業,起初也多是這種4人以下的微型公司,勞動局與青年局應多加留意與督導。

#興光堡壘

興光堡壘作為青年事務局重度使用的據點,在外觀上有許多破損,安全上產生疑慮,對於興光堡壘的使用青年局有何看法?

局長說明,興光堡壘最早為建設公司的樣品屋,後借予青年局做使用,局長也強調有進行整修、強化消防安檢設備,才來提供高中職與大學社團來使用。

智翔提出的疑慮為,當初既然為建設公司的樣品屋,材料必定不會考量到耐用性,建材破損是預料之事,但因為產權在於建設公司,是否有經費用於維修? 當然智翔也理解,產權與經費上,在與私有企業的合作上一定有窒礙難行之處。

換個角度想,青年局身為公家單位,應該要有自己的據點,使用興光堡壘並非長久之計,也許現在就可以來思考「興光堡壘2.0」的落腳處與規劃了。

強制機車責任險之性別與年齡風險因子分析

為了解決保險法修法的問題,作者陳珮綺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探討影響強制機車責任險之風險因子,尤其是針對從人因素的性別與年齡做深入分析。依據台灣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2019年) 顯示,機車肇事率逐年攀升,尤其是18-40 歲族群在交通事故肇事死亡占比約八成左右,意謂相對年輕的機車族為高風險群體。然而,目前台灣的強制機車責任險訂價的風險因子並無考量性別與年齡因素,因此本論文以性別與年齡進行深入比較分析,並加入其他控制因素。本論文採用某一家產險公司強制機車責任險的保單資料及賠款資料,保險年度為2017 年。分析的理賠風險有理賠機率、平均理賠金額、及理賠保單之平均理賠幅度。全體樣本的迴歸結果發現,理賠機率及平均理賠成本顯著高者為男性、18-30

歲(相較於31-35 歲)、及理賠係數較低者。理賠幅度結果發現,18-20 歲顯著高於31-35 歲。男女分群樣本的實證結果顯示,女性群體樣本的理賠機率及平均理賠成本較高為18-25 歲(相較於31-35 歲);而男性群體樣本的理賠機率及平均理賠成本較高為18-30 歲(相較於31-35 歲)。在理賠幅度方面,只有女性樣本中18-20 歲群組高於31-35 歲。本文實證研究結果可提供保險相關機構在強制機車責任險未來若考慮性別與年齡風險因子定價之參考依據。

保險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修法的問題,作者海青溫拿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

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10 基本概念 ‧I-14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

1-5 Try again 【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 ‧1-8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9 壹、危險 ‧1-9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2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1-17 題型 1-2-2 酗酒駕車條款之可保性【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 ‧1-19 貳、補償需要性 ‧1-23 題型 1-2-3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1-24 參、共同團體 ‧1-26 肆、有償性 ‧1-27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1-27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

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2-3 壹、雙務契約 ‧2-3 貳、不要式契約 ‧2-3 參、不要物契約 ‧2-4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題】 ‧2-5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2-9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2-15 肆、最大善意契約 ‧2-16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2-17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2-19 第二節 附合契約 ‧2-20 壹、行政管制

‧2-20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 【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2-20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2-24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2-28 題型 2-2-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人說明義務 【108高考法制第4題】 ‧2-33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2-39 題型 2-2-4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題】 ‧2-39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2-44 題型 2-2-5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 【94律師第4題】 ‧2-45 Try a

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題】 ‧2-47 題型 2-2-6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組第3題】 ‧2-50 題型 2-2-7 疑義解釋適用場合、內容控制 【10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節錄)】 ‧2-56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3-3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 【75司法官第4題】 ‧3-3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 【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3-6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 【 80司法官第4題】 ‧

3-8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 【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11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3-15 題型 3-2-1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3-15 題型 3-2-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 ‧3-19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4-3 壹、概說 ‧4-3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 【96律師第4題】 ‧4-6 Try again 【93台大丙組

第3題】 ‧4-11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4-12 題型 4-1-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4-13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4-18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4-20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4-23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

返還 【104台大丙組第4題】 ‧4-24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4-28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4-29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 【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4-32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4-38 貳、違反效果 ‧4-40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 【92司法官第3題】 ‧4-44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8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4-48 Try again 【89政大財

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 【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 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4-54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 【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4-63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4-67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68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4-73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

4-73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 【101年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4-78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4-81 Try again 【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4-81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4-82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 【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4-84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 【105律師第3題】 ‧4-87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4-95 題型 4-3-1 危險發生

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 【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4-95 第四節 救助義務 ‧4-99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99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4-106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4-106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 【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4-109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4-110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4-112 題型 4-5

-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 ‧4-115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5-3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5-6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師第3題】 ‧5-7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5-10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5 題型 5-1-5 共同被保

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5-21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 【93高考法制第4題】 ‧5-22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5-23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5-29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 99律師第4題】 ‧5-30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5-33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5-35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 ‧5-37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5-40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 【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41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5-44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5-47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5-48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6

-3 題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6-4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6-7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 【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6-10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6-13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6-20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 【85司法官第4題】 ‧6-21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6-23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102

律師第3題第1小題】 ‧6-25 第三節 保險競合 ‧6-30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6-32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 【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6-34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7-3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7-4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7-6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 【96台大丙組第4題】 ‧7-9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

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7-16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7-19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7-19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7-21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7-23 第三節 妨礙代位 ‧7-28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7-28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7-31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7-33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7-35 題型 7-

4-1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 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7-36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 ‧7-38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8-3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 【94東吳C組第4題】 ‧8-6 題型 8-1-2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8-7 題型 8-1-3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 【103律師第3題】 ‧8-9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8-15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 【97律師第4題】 ‧8-15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8-19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8-24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8-2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 ‧8-29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8-31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8-34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3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8-40 第五節 保證保

險 ‧8-43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 【96司法官組第4題】 ‧8-43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 【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47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8-50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9-3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 【105司法官第3題】 ‧9-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9-11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9-11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

【94台大丙組第3題】 ‧9-13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9-18 題型 9-2-4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 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9-21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9-25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9-28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0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 【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9-30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 【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9-

33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 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7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9-41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9-41 題型 9-4-2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 【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9-45 題型 9-4-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9-48 題型 9-4-4 受益權之喪失【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0 題型 9-4-5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 【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4 Try again 【

77司法官第4題】 ‧9-60 第五節 團體保險 ‧9-61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10-3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 【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10-7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 【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10-9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10-11 第二節 健康保險 ‧10-15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 【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10-15 題

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10-18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10-22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5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10-28   九版序   本書歷經八版大幅改版後,本次改版新增109年臺政北法研及108年司律考題,所謂知古鑑今,從考古題的脈絡可以知道近年命題方向,研究所依舊是文章、基本概念各半,國家考試則是側重在實務見解和基

本概念,真要說,109年臺北大財經法研第4題、108年司律保險法第3題第2小題均有在本書八版涵蓋,剩下文章部分,宥於本書厚度媲美Jango老師所著神書《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內容已有諸多基礎觀念、學者文章、實務見解,並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實在無法再將過多文章內容置入本書,請讀者體諒,如有餘裕,再請讀者參照筆者所著《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一書,內有近年重要文章整理。   另外,本書八版有整理葉啟洲教授對於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評析,筆者實在也無法預測立院諸公們何時會通過保險法修法,但考量本書篇幅,因此將內容置於網路上,再請讀者們自行參閱。如有不測,不幸在今年通過保險法修法,筆者會盡速整理修法內容供考

生們急救使用。   回顧19-20年,終於在2019年與桃律壘球隊學長們一起拿下全律杯冠軍,回首過去一年52週,桃律壘球隊每週六練球共計練習46次,扣除年假及天氣因素,可以說是全年無休,學長們睽違20年,能夠在2019年順利拿下冠軍,也是在颳風日曬雨淋下辛苦練球技、體能所帶來的收穫;另外,筆者自高中時起開始支持的劉家及La new-Lamigo也在今年易手轉賣給樂天Rakuten,在告別賽聽著太子6JT說著「再見了我的青春」,發現這樣過了十幾個年頭,轉念一想,雖然不知道寫書的日子還能維持多久,但筆者還是很享受每一次改版嘔心瀝血查詢教科書、文章、實務見解以及交稿後跟責編腦力激盪的過程,也希望自

己繼續保持對寫書的熱情,因為這就是青春啊!   說了這麼多,鑒於每次改版都要有一句看起來很勵志的幹話,想到以前自己看球時都要一邊看一邊罵的總教練諸葛紅中也轉投富爸爸富邦,身為恐怖情吱,在此特別引用紅中今年開季的勉勵:   「天道酬勤」,運氣是給勤快的人,盡了人事才有天命。   一本書的完成,絕對不是一己之力即可達成,感謝出版社主編柔彣的討論與邀請,筆者未來會有第四本書的誕生,敬請期待;也感謝責編肇昌悉心校對並提供許多實務見解,讓本書盡善盡美。感謝學妹紅豆泥在準備研究所過程閱讀本書兩遍還順帶協助提供筆者校稿建議,也恭喜你順利考上台大商法組;感謝本書時常出現的政大財法組型男致和,總是可以在討

論保險法時給我不同想法,也恭喜你順利在今年轉職司法官;感謝讀家「鍾禾」在全律杯提供火力支援;感謝Jango每次都很早開始改版、又改很多內容,讓筆者也開始動筆;感謝台大公法組新星奕華協助影印文章及其女友提供改版寶貴建議;感謝同門耀華、格法以保險實務角度提供建議。最後,感謝我的家人與倩,有你們的陪伴、包容與支持,讓我更堅定的向前行。   溫拿 2020年5月 誌於法服社辦 Chapter 1保險之概念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壹、    保險制度功能保險制度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所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產生的損失,分攤消化於共同團體之中。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

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貳、界定「保險」一、保險之性質有別於民法規定各種債之關係,故就其保險權利、義務加以規範而為民法之特別法。若當事人因保險關係發生爭執,應以保險法及其基本理論為準,始依民法規定判斷之。故適用保險法及其理論前,須界定其法律行為是否構成「保險」,以保險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即為「保險契約」。二、然而,保險法第1條2僅點出當事人間因保險契約所生給付義務的幾項特徵(交付保險費、負擔賠償財物、因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事故為給付條件),無法充分描述保險制度之要素。三、對此,江朝國教授認為就保險制度之歷史發展及其功能以觀,「保險」可定義為:受同類危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

且具有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可分為「危險」、「補償需要性」、「共同團體」、「有償性」、「獨立上之法律上請求權」等五要件。參、類似保險?一、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將「保險」、「類似保險」並列,然綜觀保險法全文,均未就「類似保險」有明確定義, 文獻上幾乎一致認為係實質上為保險、但形式上或外觀上未使用「保險」之名稱者4,司法實務上亦多採此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參照)。二、然而,不論係保險契約法或保險業法部分,其所規範者,均限於實質上為保險者;若實質上並非保險,而僅與保險類似,例如:擔保契約、合會契約(民法第709條之1

參照),本毋須由保險法或保險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或監理之必要。三、因此,2015年2月4日保險法修正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誤會,爰將「類似保險」一詞刪除,此爭議已告確定。題型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99政大風管所第2題】據報載,許多「老人互助組織」為幫助窮困無依老人在往生後能妥適善後,遂招攬老人加入會員,並以其月繳會費方式累積金錢。老人往生後,該互助會組織將按其入會年資支付互助慰問金。此等互助組織經營此類業務,是否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試論述之。(25分)

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法修法的問題,作者陳建安 這樣論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我國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之一,本法自案件之啟動、程序、用地取得及開發、融資、租稅優惠及案件監督與管理均有所規定,為現時政府擬引進民間機構投入資金經營公共建設以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及減少政府支出的途徑之一。保險業出售保單,自保戶收取保險費而有投資之必要,而公共建設亦為保險業得以投資之項目之一。適逢我國政府自近十年來,有意積極引導保險業以其龐大之資金挹注公共建設,以減少政府之財政負擔,保險業投入促參案件自成為我國政府推動的目標之一。當保險業投入促參案件,即須面對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然而促參案件之核心,乃在於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之民間機構須自行經

營促參案件,不得將簽訂投資契約所取得之加以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等,造成保險業投入促參案件,將面臨進退不得之困境。而如使保險業不經營,僅為促參案件之出資者,一來促參案件以BOT而言,興建期之投資投輒以億計算,保險業卻未必能依投資金額取得相對應的董事與監察人席次,難以將保險業之投資轉換為對於促參案件之掌控;二來保險業與其他人合作出資參與促參案件,亦可能因個案之投資契約要求合作出資之合作聯盟應負連帶履約責任,而違反保險業不得為保證之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解決上揭問題,而訂定公布「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T案招商文件參考條款」及「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

T案投資契約參考條款」,然該參考條款以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為履行輔助人之設計,有可能使保險業與專業第三人間之出租或委託契約違反促參法規定而無效,亦可能破壞促參案件甄審制度之公平性,以及使主辦機關難以監督促參案件之經營等。因此,本文擬就保險法與促參法之間的衝突,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兩份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促參案件之參考條款加以分析,並以本文承辦促參案件之相關經驗提出建議,嘗試為現行法令之矛盾與參考條款違法之處尋找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