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棋許,小喬寫的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和三民補習班名師群的 2021保險法規搶分小法典(隨身帶走完整法規+重點標示+精選試題)(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法第1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也說明:檢視現行法條, 第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戴丞偉的 論日本法上職業災害救濟制度調整規定—兼論對我國職災抵充規定之啟示 (2021),提出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職災補償、併存主義、抵充規定、調整規定、損益相抵、損益相抵式之調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侯岳宏所指導 施凱勝的 論臺灣與日本職場霸凌法制之比較-以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職場霸凌、職業安全衛生法(臺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職場霸凌防治義務、雇主法律責任、勞動對策綜合推進法(日本)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2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保養品化妝品試用心得則補充:保險 ,按我國保險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分作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 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一目人壽保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問題,作者棋許,小喬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公司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科目有意快速入門,並且培養爭點熟悉度的考生們   使用功效   1.以「爭點」為主,「解說」或「圖表」為輔。   2.藉由教科書、參考書彙整,並分析國考歷屆考題以及實務見解,將學說與實務見解表列而出,供考生們於作答及書寫上之參考。   改版差異   1.依據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09年試題、新爭點、實務見解、問題意識及時事連結。   3.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商事法主要以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三大科目為主。細觀這三項法科,雖然在考試上變幻不斷,但實質上都是經濟部函釋或者商事法界大老們的文章

改編成實例題而出。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另外建議考生們亦可自行找尋閱讀相關之文章,將其整理至相關爭點旁邊。  

論日本法上職業災害救濟制度調整規定—兼論對我國職災抵充規定之啟示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問題,作者戴丞偉 這樣論述:

我國的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係採取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同時並行的併存主義;其中,職災補償則採取雙軌制的體例,而由勞動基準法上雇主的補償責任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關於此等複數救濟管道間的關係,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與第60條中,則設有抵充規定予以處理。關於抵充規定之適用,在我國實務存有諸多爭議,諸如慰撫金得否作為抵充之客體?是否以補償與賠償的請求權人同一者為限?將來的職災保險年金給付得否予以抵充?勞基法上之抵充與損益相抵之關係為何?等問題,均有待深入檢討。日本的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亦係採取併存主義與雙軌制的立法例,對於複數救濟管道間的關係,於日本勞基法第84條第1項與第2項,亦設有調整規定,其功

能即相當於我國之抵充規定。有鑑於在日本法上之調整規定,業已累積相當豐富的學說討論與實務運作案例,而自從日本最高法院明白創設「損益相抵式之調整」的判例法理以來,近年日本實務更是穩定地以「損益相抵式之調整」作為處理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的根據。本文即以現行我國抵充規定的適用疑難作為契機,透過介紹日本法制,並以日本法上調整規定與「損益相抵式之調整」此一判例法理的生成、適用實況與相關討論,作為分析重點。最後並希冀能夠在此基礎之上,以日本法上操作調整規定的經驗作為借鏡,藉以探詢對於我國抵充規定之啟示。

2021保險法規搶分小法典(隨身帶走完整法規+重點標示+精選試題)(四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本書適用】   這本《保險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一般保險公證人/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選擇題解題的關鍵字在哪裡?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本書優勢】   〈保險法規〉是「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一般保險公證人、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唯一都要考的共同考科。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即便非法律系背景也能輕鬆閱讀的輔助教材–《保險法規搶分小法典》!這本由

三民補習班名師群彙編〈保險法規〉考試範圍「一法一細則三規則」,透過破題關鍵字標示與考古題內嵌,回答讀者「哪一條文最常考、最常出題的概念為何」這個法科千古一問,助讀者遠離法律夢魘!   有別於坊間各家保險法規考試用書,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保險經紀人100~109年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輔以亮眼小圖示突顯最新修法重點,背完條文馬上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法科名師群

精心設計,依歷年考題彙整出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純法條書更實用。   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又要考前衝刺的話,不妨帶上這本薄書,充分利用考場零碎時間,優雅地抱抱佛腳,有抱有保祐。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保險法(109.06.10)   (1)增訂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仍維持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增訂為自己

投保人身保險契約前,可先洽定信託契約,而信託契約及保險契約受益人須為同一人,並以未成年、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的信託給付,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10.03.03)   (1)基於監理之一致性考量,並兼顧經紀人公司之行業特性,修正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增訂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或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定年資以上且成績優良者,得擔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   (2)基於監理之一致性,並為強化經紀人公司之監理,明定經紀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變更時,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並增訂經紀人公司對擬選任之董

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認有適用第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疑義者,得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另一併修正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相關規定。   (3)為強化對保險經紀業務之監理,明定招攬保險之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明定業務員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及增訂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   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10.01.08)   (1)順應國際立法趨勢,修正保險業務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   (2)鑒於現行規定針對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其於受停止招攬期間

或撤銷登錄未逾三年者,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之招攬,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將受停止招攬處分之效果修正為限於同類保險業務,併刪除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之規定,以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又為避免撤銷登錄處分有過度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之情形,以最近五年為停止招攬累計達二年應撤銷登錄之採計區間。   (3)考量業務員參加本規則所定資格測驗時有重大違規、舞弊之情事,有違業務員操守及專業,應予撤銷登錄,將相關規定移列新增第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   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110.03.03)   (1)基於監理之一致性考量,並兼顧代理人公司之行業特性,修正代理人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增訂銀行兼營保

險經紀或保險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或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定年資以上且成績優良者,得擔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2)基於監理之一致性,並為強化代理人公司之監理,明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變更時,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並增訂代理人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認有適用第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疑義者,得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另一併修正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相關規定。   (3)為強化對保險代理業務之監理,明定招攬保險之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及增訂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

論臺灣與日本職場霸凌法制之比較-以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的問題,作者施凱勝 這樣論述:

職場霸凌之內涵及形成原因錯綜複雜,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對於個別被霸凌者造成權益上之侵害,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隱藏著潛在的危機。為了避免更多工作者遭受職場霸凌所帶來之侵害,以及避免企業整體工作表現受到職場霸凌因素影響降低工作效率,無論是雇主或是所有工作者,都有預防職場霸凌發生之責任。然而,時至今日,不時可聽聞到國內新聞媒體報導著職場霸凌事件,職場霸凌問題似乎未獲得有效解決及預防,本文推測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法中欠缺有關職場霸凌之明確法律規範,職場霸凌行為之定義模糊不清,一方面勞資雙方對於職場霸凌概念各自表述,雇主對於職場霸凌問題意識及理解不夠明確,以致於企業內部履行預防措施規範不夠落實;另一

方面,實務法院審理職場霸凌相關案件,與當事人在行為違法性判斷上形成落差,不利於被霸凌者尋求民事救濟,造成被霸凌者繼續隱忍行為人之霸凌行為。因此,本文認為有需要針對職場霸凌行為採取制定明確法律規範,透過「事前預防勝過事後救濟」之方式,落實職場霸凌的預防措施。考量到臺灣與日本在職場文化與勞動相關法令等方面,有相當程度的相似之處,日本政府對於職場霸凌預防概念之討論及研究已行之有年,在2018年工作方式改革當中,再次強化職場霸凌預防概念之決心,並在隔年於勞動對策綜合推進法中增修部分條文,具體化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爭議,有提供預防措施之義務存在。本文藉由日本對於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之立法分析,得到日本相關立

法及處理經驗,可作為我國未來立法時參考之研究心得。既然本文欲嘗試藉由日本相關法制之介紹及研究,提供我國既有法規範之修正建議,在參考及引進日本法制前,將先介紹及整理臺灣目前既有的職場霸凌相關法規範以及實務運作情形。再者,針對日本處理職場霸凌之經驗,以及新修法所賦予的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規範,蒐集日本學界及實務文獻資料,進行臺灣與日本關於職場霸凌法制方面之比較,整理出兩國對於職場霸凌爭議之處理態度及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規範之異同處,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建議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