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25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法第25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 第一金人壽也說明:Q 保險法第107 條修法之背景? A (一)99 年2 月3 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 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 ...

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嚴豫欣的 據實說明義務相關問題探討 (2018),提出保險法第25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說明義務、對價平衡、消費者保護、保險法第64條。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詹嘉倫的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2013),提出因為有 契約撤銷期、契約審閱期、保險費、對價平衡原則、擬制合致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第25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法-法條內容§25-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則補充: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歡迎光臨瀏覽本會網站。引用資料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第25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25條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保險法第25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特別這是一件公共工程...

⚠️
1.請局長再去了解一下,究竟這個工程還有多少人沒有投保
2.希望桃園市政府能負責監督及檢討此次工程造成的意外,避免小包工頭、承包商、營造廠推究責任!

#舒翠玲
#我的用心您看的見
#市議員舒翠玲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最用心的議員舒翠玲
#勞動局局長
#平鎮文化公園停車場
#工程意外

【我是舒翠玲,您的聲音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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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說明義務相關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25條的問題,作者嚴豫欣 這樣論述:

據實說明義務與保險契約之成立密不可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之資訊讓保險人進行危險估計,實務上,常常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不實之資訊,發生保險事故後,藉此獲取保險理賠金,對於保險制度之安定產生不良之影響。 我國於2015年1月底通過保險法第64條修正條文,此次修正提升保險消費者保護為目的,避免因輕微過失而喪失保險請求權者,其立法目的之用心不容忽視,但導致此次修正條文有未盡妥適之地方,保險糾紛仍層出不窮,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衝突並沒有獲得解決,尤其對於主觀要件之修正,導致主觀要件模糊不清,故據實說明義務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而外國近幾年不約而同對於據實說明義務進行重大修法,德國、英國與日本對

於違反說明義務之效果做出改革,對於消費者之保護有更進一步之意義。 保險當事人之間資訊不對稱,惡意之要保人利用不實之說明獲取保險理賠時有所聞,使得據實說明義務之履行增添複雜性,據實說明義務建立在最大善意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近年來消費者保護意識崛起,據實說明需要兼顧兩方之利益,否則無法貫徹最大善意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之中心思想,本文將針對據實說明義務之各項議題討論,提出對於保險法第64條之修正建議,對於說明義務人、保險輔助人、重要事項、除斥期間及保險法與民法之間競合,透過學說與實務上之分析其問題,並對於外國法律制度進行介紹及分析,以便找尋對於我國說明義務之建議。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為了解決保險法第25條的問題,作者詹嘉倫 這樣論述:

保險費係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的主給付義務,同時亦係保險人作為其承擔危險的對價,而其間須有客觀上等值,才符合保險法上對價平衡原則之要求。因此,保險費是否交付、何時交付、如何交付、如何增減變動,以及當保險契約發生無效、解除或終止時保險費須否返還等,將會影響整個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即由此觀點出發,論述有關於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的相關法律問題。首先,有關保險人預收保險費,若保險事故發生於其核保承諾前,依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相關規定,保險人雖應負保險責任,惟學說上對此規範有許多不同觀點。其中關於擬制合致,於法學方法之理論依據應係「推定式擬制」,亦即透過法規範將當事

人原本不明確之意思表示擬制為有一定之內容,從而,本文將討論由推定式擬制所成立之擬制性契約於保險契約之適用問題。再者,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的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其制度設計目的,皆係立基於保障要保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來檢視保險契約條款,並於獲得充分資訊下決定是否訂立該保險契約,或於契約成立後若不欲再受到該契約所拘束時,賦予要保人契約撤銷權,然其撤銷權效力之發生並不適用一般民法上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規定。又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二者間差別即在於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此外,要保人選擇以信用卡代墊的方式繳付保險費,因信用卡契約具有委任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當發卡機構先代付保險費予保險人後,再向要保人請

求償還該必要費用時,若持卡之要保人怠於支付該必要費用,其是否會影響到保險費已為清償之效力,進而影響到整個保險契約之存續,本文將以民法關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討論信用卡代墊保險費之問題。最後,關於被保險人雖已據實告知其真實年齡,惟保險人卻因其過失而未發現被保險人已逾其承保年齡上限,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得否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其核保承諾,藉以免除保險責任,對此本文將從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解析該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