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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國義寫的 商業管理與法律─個案探討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必勝考題(保險法規)也說明:按照我國保險法條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 有關傷害險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1)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合計分別最高.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郭富明的 論金融隱私權之法制─以選擇加入與選擇退出為中心 (2017),提出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隱私權、選擇加入、選擇退出、個人資料保護法、共同行銷、金融控股公司法、通知義務、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林國彬所指導 温宏毅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2016),提出因為有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強制執行、受益人、介入權、保險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的解答。

最後網站學者觀點-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迷思則補充:其中,5名未滿15歲乘客雖投保旅平險,但礙於保險法第107條禁止對未滿15 ... 條之所以有禁止對未滿15歲者理賠的規定,乃是因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以第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業管理與法律─個案探討

為了解決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的問題,作者陳國義 這樣論述:

  涉及事業經營之相關法規,相當繁瑣。它絕對不能侷限於商事法規(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本書作者經過精挑細選,而選出40個與事業經營有相關之個案,作為一位從事業經營者應加以認識之相關法規。   本書以事業經營之內部事務與法律及事業經營之對外事務與法律兩大主軸來寫作。其中事業經營之內部事務涉及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民法、勞動基準法、刑法等。另事業經營之對外事務涉及公司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票據法、刑法、強制執行法等。可知本書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

論金融隱私權之法制─以選擇加入與選擇退出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的問題,作者郭富明 這樣論述:

隨著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大眾對於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需求日益增長。科技的發展,雖使得資訊取得越來越便利,卻同樣使社會大眾對自身的個人資訊隱私保護有所隱憂。資訊之自由流通對金融業非常重要,惟金融控股公司法容許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之個人資訊為共同行銷,此作法即與金融消費者之金融隱私權產生衝突與緊張關係。基此,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我國立法者乃於2014年修正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規定,將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為共同行銷,與金控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個人資料之規定,自對客戶基本資料採取的選擇退出模式(Opt-out),修正至近乎完全改採選擇加入模式(Opt-in)。惟此次修法之規定是否適

當,是否更有益於消費者,即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Opt-in與Opt-out兩種不同之規範模式,是消費者金融隱私權之保護與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資訊使用間之拉鋸。因此,如何平衡兩者,何者能對社會帶來較大福祉,則為本文關注之焦點。一般咸認為Opt-out模式相較Opt-in模式,無法對消費者金融隱私提供充足之保護,亦對消費者不利。惟本文透過相關文獻之分析探究,認為相較Opt-in模式,Opt-out模式更能使金融機構經營成本降低,對於金融產業發展有加分之效用。再者,若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能交互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將使金融控股公司能跨業經營,而收範疇經濟與規模經濟之效,並發揮其經營綜效,亦能對社會產

生較大之福祉。最後,本文透過探究外國法規範金融機構間,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使用之相關規定,以審視檢討我國現行金控法第43條規範金控子公司間,對客戶個人資料交互運用及共同行銷之規定有何缺漏不足之處,再提出本文之見解。希冀我國在規範金控子公司間,對客戶個人資料交互運用之相關規定,能更符合當初金控法使金融控股公司能跨業經營,而收範疇經濟與規模經濟之效,並發揮其經營綜效之立法目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保險法105條何者為非的問題,作者温宏毅 這樣論述:

保險之功能在於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失,藉以落實穩定其經濟生活之目的,故謂「無損失,無保險」,惟保險既係匯聚眾多個人之力量以達到損失分攤的目的,保險人便須向個別成員處收取將來用以填補損失之資金,以維持對價衡平原則,而保險人向要保人所收取承擔危險之費用,即稱為「保險費」。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契約因要保人繳納保險費而累積有財產價值,保險法上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又稱為「保單不喪失價值」或「現金價值」。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累積於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因此,要保人若有負債,債權人得聲請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倘要保人怠於行使其對保險人之權利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得代位終止要保人與保險人之

保險契約,並聲請強制執行與受領保險人之給付,藉以清償債權。 惟實務判決上有認為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乃一身專屬權、解約金債權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等理由,阻止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強制執行,滋有疑義。然而,在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之前,宜先釐清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方屬的論。因此本文分析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概念後,再行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時所生之爭議,以期就此一法律概念能有妥適之解釋與適用。此外,作法律解釋的依據在於價值取捨,在保險契約受益人與債權人之間,應優先保障何者之權利?以及在法律上有無平衡二者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