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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2民法概要(鐵路特考、營運人員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年度模擬考試卷)(八版) 和保成法學苑的 基本小六法-56版-2021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家人留下的債務,可以不用掏錢來還?拋棄繼承真能一筆勾銷嗎?也說明:吳挺絹律師建議,如果有搞不清楚的情況,可以在被繼承人過世的三個月之內,去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再陳報給被繼承人最後戶籍地的管轄法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新保成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方嘉麟所指導 彭忠義的 論遺囑信託之執行─以不動產信託財產為中心─ (2013),提出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囑信託、不動產信託財產、特留分、追索、登記、對抗。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秀雄所指導 郭賡揚的 論我國繼承法之修正及對金融業債權之影響與因應 (2011),提出因為有 全面限定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則補充: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民法概要(鐵路特考、營運人員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年度模擬考試卷)(八版)

為了解決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使用淺顯易讀文字,剖析條文內涵,輕鬆掌握得分關鍵!   ★收錄108-110年歷屆試題共18份,100%題題擬答與詳解!   【常見問答】   Q: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8-110年相關試題共18份,100%題題擬答與詳解。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修正法規。   【本書適用】這本《民法概要》適用於: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鐵路營運人員考試(營運員、營運專員、服務員)   【本書優勢】   本書採同時兼顧申論題型與選擇題型之方式編寫。   .坊間民法書

籍又重又厚,考前真的看得完嗎?   .實務見解千千萬萬個,哪些才會考?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老師說」、「簡單記」解釋專有名詞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總則編、債編總論、債編各論、親屬編、繼承編的內容,深入淺出。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說」與「簡單記」進行說明,讀者可隨時用來記憶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   二、「

舉例言之」、「精選試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複雜的民法條文後附有「舉例言之」,用淺顯的例子幫助讀者記憶條文。每章附有精選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最精要的部分,縱使民法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   三、100%題題擬答和詳解   本書收錄108-110年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行員、執達員)、普通考試地政士、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鐵路營運人員考試(營運員、營運專員、服務員)、普通考試(普考)財稅行政、地政試題,並由作者題題親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

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一)選擇題解答方式   可從試題分析表得知哪一些章節為命題委員較常出題之範圍,判斷法規重要性後著重研讀。另應記憶條文之關鍵字,搭配比較表格,提昇作答速度,避免錯選相似選項。   (二)申論題解答方式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  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

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考生上榜心得】鐵路特考上榜生:劉發元   國文:39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6分   民法概要:62分   鐵路法概要:89分   企業管理概要:52分   鐵路運輸學概要:54分   當完兵之後第一份工作只做了兩個月,但做得並不是很理想,算是被公司炒魷魚,那時認為自己的能力要從事本科系相關的工作,是無法獨立作業的,仍然有很大的學習空間,但要找到願意慢慢培養新人的公司並不容易。之後又努力了一年,期間面試了多家公司都沒有著落,後來爸爸建議我參加國

家考試,原本我是很排斥的,畢竟與本科系完全沒有關係,就好像大學白讀了一般,最後是聽取了各方建議後才想開,選擇了報考鐵路特考員級考試。   鐵路特考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國文是我花較少時間準備的科目。選擇題的部分,因為歷屆試題以及這次的考試,有一半以上的題目都是閱讀一篇短文,並回答主旨之類的題型,而文章幾乎都是沒看過的,幾乎沒考國學常識或書信用語那些,所以我覺得不用花時間去背,但平時閱讀文章還是需要的,畢竟有文言文,如果自己文言文方面較弱的話,務必多練習文言文的題目。   公文的部分,聽完補習班的公文課,接下來就是不斷練習考古題,而公文都會有一些固定的寫法,多練習就能熟練,考前一、兩個月

再開始練習也可以,大約一週一到兩篇,考試時間有限,務必多寫多練習,才能寫得快。   作文的部分,應該是最難的部分了,就連我每週練習一篇,練了十幾篇,最後成績還是很慘。不過,一定要提前練習,因為我剛開始練習的第一篇作文,寫得非常慢、非常久,畢竟平常很少寫文章,之後幾篇慢慢熟練,構思的時間與書寫的時間逐漸縮短,這樣才能在有限的考試時間內,寫到一定的字數,讓分數不會因為字數太少而低分。老師也有建議我們要多看課外讀物,也許能加強作文能力,但要建立在自己其他科目非常有把握的狀況下。      【法學知識】   法學知識包括憲法、地方法規、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法、社會法等,可以說是內容最龐大的科

目之一,而題目分成十五題憲法、十五題法學緒論。   憲法的部分也包含大法官釋字,因為題數佔了二分之一,所以非常重要,但不用把憲法條文和釋字背得滾瓜爛熟,只要看到題目能選出正確答案即可。憲法條文以人民的權利尤為重要,釋字也是一樣,關係到人民權利的部分很常考,歷屆試題常常出現類似的題目,所以多做考古題是必須的。法學緒論包含法律淵源的部分,只要讀過有印象即可。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不用每個條文都背起來,因為考題常出現的就是那幾個重要條文,.即使有時候出現冷門條文,也不會太多。補習班的法典收錄各種考試出現過的條文,我相信只要讀熟就沒有問題,加上老師的講解,法學知識這一科不會太難。     【英文】英文

也是我時間花最少的科目。今年的題目意外沒出現閱讀測驗,照理來說題目會分成單字題、克漏字、閱讀測驗三個部分。單字題的部分,因為我平常沒有背英文單字,而是利用做考古題時,把錯的或是不會的單字記下來,因為歷屆試題很常出現重複的單字,所以多做考古題絕對有幫助。克漏字的部分,可能會出現一些文法,把上課的內容記下來基本上沒問題。閱讀測驗的部分,可能要多練習看英文文章的速度,也可以先看題目,再從文章內找答案。總的來說,如果有多餘的時間,可以每天拿著單字書背單字,如果想花時間在其他科目,像我就沒有每天背單字,請務必多做考古題,把錯的和不會的地方弄清楚。   【企業管理概要】企業管理看似內容很多,但顏回老師把

這麼多的內容整理成一張圖,讓企業管理瞬間變成一科不會讓人退避三舍的科目。企業管理可以分成規劃、組織、領導、控制、企業功能這幾個大項目,歷屆試題中常出現的重點很清楚,老師上課的內容把每個章節串聯起來,讓我們不用東背一個重點,西背一個重點。老師每年都會猜題,但不能只看老師猜的題目,畢竟考題有時候就會出乎意料,所以老師講過的內容都要記起來,基本的東西要記熟,並把老師畫的圖印在腦海裡。老師上課的內容都是精簡再精簡,只要再加上多練習考古題,這個科目基本上不會太低分。   【鐵路運輸學概要】運輸學的範圍也很廣,很難說那些內容必考,只能把老師上課的筆記記下來。老師的筆記非常詳細,也會增加實務的題目,讓我們

充分了解運輸學的精隨,因此不用特別找其他的書,老師上課的內容就非常足夠了。因為我不太能融會貫通這個科目,所以我是把老師的筆記背下來,再針對題目,把背的內容寫出來,這個方式需要背很多東西,而其中也有很多題目共用一組答案的情況,所以用背的還是可行的。運輸學常常出現時事題,像是普悠瑪事件、前瞻計畫、最近流行的輕軌運輸等,這些大重點都要熟記或熟悉,還有各種鐵路系統的比較,這些都是常考題型,當然考古題也要練習,這樣運輸學應該能保住基本分數。   【鐵路法概要】鐵路法是最容易拿高分的科目,條文少,依照老師的方法,背起來非常輕鬆,雖然有時候會考鐵路法以外的相關條文,但老師都會幫我們整理好,只要把重點條文背

起來即可。因為我的手機有下載查詢法律的app,所以平常要看鐵路法非常方便,我沒事就會拿起手機,尤其是坐車的時間,通常都在背鐵路法。我發現背法條時唸出聲音,會更容易記下來。 鐵路法分成罰則與罰則以外的條文,背的時候務必對應著背,例如觸犯某條文,就會受到哪個罰則的處罰。因為鐵路法條文很少,每個條文都背下來是基本,但最後幾個罰則不常出現,可以先看過就好,出現的機率不高。   【民法概要】民法一直都是我很害怕的科目,因為條文高達一千多條,而且又有申論題,導致我一開始不怎麼看民法,拖到很後面才慢慢碰這個科目。題目分成選擇題與申論題,所以條文有看熟的話,即使申論題寫得不高分,也能靠選擇題把總分拉上去。民

法分成總則篇、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其中債篇是重點中的重點,務必把重點條文背熟,總則篇則是民法的基礎,也要把重點條文背熟。而物權篇非常繁雜,條文背不起來沒關係,但觀念一定要弄清楚。最後是親屬與繼承篇,常常出現計算的題目,所以條文務必背正確。選擇題的部分靠多做考古題加強,除了歷屆試題,老師也有準備很多題目,題目做多就會發現,類似題目其實很多,所以多練習考古題是必須的。申論題的部分,絕對無法急就章或是看老師的詳解就會寫的,一定要提早練習,剛開始可以抄老師的詳解,體會正式的書寫方法,慢慢地變成不要看老師的詳解自己寫寫看,這樣才能加強申論題的部分。因為是申論題,法律條文要寫出來,所以各篇的重要

條文一定要背下來,無法一字不漏沒關係,內容差不多即可。申論題有一個有趣的地方,近年來喜歡出時事題,所以平常多看新聞,多少有些幫助。  

論遺囑信託之執行─以不動產信託財產為中心─

為了解決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的問題,作者彭忠義 這樣論述:

  土地登記係為維護人民不動產交易安全,確保土地權利的重要工作,其因社會進步,經濟快速發展,人口增加,土地利用度提高,造成交易頻繁,因應土地登記涉及高權公權力的行使,權利人義務人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法律關係之確認,惟地政機關以信託私契條款事項屬私權範圍之非登記事項,不屬實質審核範圍,而應由委託人自負其責,與地政登記機關無涉 為由,往往因為信託實質內容認知上落差,在解決信託制度執行的角度下,如何建立穩定的登記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而更顯重要。 此外,遺囑信託 有委託人生前毋需將財產移轉於受託人,然仍得就收益與使用保留極大權利之便,父母對其主要資產之所以保留於遺囑中處分,多因其生前不願放棄對

自己財產管理處分及享受收益之權利。父母倘以遺囑處分遺產,其存活期間對自己財產自仍保有完整之財產權,亦即全面之管理支配能力,此亦財富世代傳承仍大致依繼承(而非贈與)為之的原因,信託具極大彈性空間可使委託人死後其意旨仍得藉信託予以貫徹,以及信託較能配合節稅規劃,故本文以遺囑信託為例,說明遺囑信託在遺囑執行銜接過程的處理方案。 按不動產信託財產獨立性等法律關係下,限縮從信託登記之角度探討,首先分析國內所具備要件有何缺漏,再提出不動產信託所應增修訂地政士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令,俾地政士在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時,有建全之法律體系,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而辦理不動產信託,需要有計畫的培育人才,規劃作

業辦法,建立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相關制度,使大眾獲悉資訊,進而有效率地利用不動產。

基本小六法-56版-2021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為了解決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基本小六法》   隨書加值「補教名師的法典筆記術」線上課程   由東吳法學碩士x執業律師x保成補習班名師 陳介中老師   運用一堂課60分鐘的時間,教您將法典製作成考前總複習最佳工具   讓您查考x總複習一次搞定,大幅提昇學習效率     本課程教導您:   1.法條對於國家考試的重要性   2.如何將法典製作成考前總複習最佳工具   3.如何運用法典查考,達到事半功倍的複習法     備註:   1.課程兌換領取,請參考法典折封口   2.課程兌換及觀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09月20日     嘿!你注意到了嗎?   最近大法小法修不斷,法典都塞便條塞到快爆炸,   嗯,該是換一本法

典的時候了!   相信每個讀法律的人都有一本小六法,   而既然是必備工具書,當然要使用最新版的才不會出糗啊!   像是考試時引用錯誤條號,或者寫出已被刪除所以根本不存在的條文……等,   全都是會被扣分的小錯誤!   又不可能時時上立法院查詢最新修法,或是明明已經查詢了,卻漏掉沒有改過去……   這時該怎麼辦呢?該怎麼避免這些錯誤發生呢?   答案就是帶走這本最新的基本小六法     在紙張價格大幅攀升、印製成本越發高昂的情況下,小編仍舊堅持收錄學習上需要查閱的法規群,只要是重要法規,就一鼓作氣全都網羅進手上雕琢的小六法中,同時,在普遍性常用的法規詳列新舊條文、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也收錄了

國考的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不只找得到該有的法規演進資訊,還能更加了解考試重點。     新保成基本小六法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改版差異   修訂國籍法、工會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行政程序法、所得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法、證券交易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     適用對象   各類考試.在校生.實務工作者   ※想要查閱主要大法且能了解修法內容(新舊條文對照、立法理由)、考試重點法規(命題紀錄),並且整理條文

與條文間、條文與大法官解釋間關聯性(相關條文)者。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立法沿革:明瞭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命題紀錄:指引考試重點   相關條文:追蹤相關概念   相關釋字:結合實務觀點   草案理由:掌握修法脈動   附錄釋字:涵蓋各號爭點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壹- 3 第一章 總綱/壹- 3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壹-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壹- 5 第四章 總統/壹- 6 第五章 行政/壹- 8 第六章 立法/壹- 9 第七章 司法/壹- 10 第八章 考試/壹- 10 第九章 監察/壹- 11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

權限/壹- 12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壹- 13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壹- 14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壹- 15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壹- 1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94.06.10)/壹- 1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8.07.24)/壹- 24 ‧反滲透法(109.01.15)/壹- 47 ‧國籍法(109.12.29三讀)/壹- 49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壹- 5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壹- 54 ‧行政院組織法(99.02.03)/壹- 58 ‧立法院組織法(105.12.0

7)/壹- 59 ‧司法院組織法(109.06.10)/壹- 65 ‧考試院組織法(109.01.08)/壹- 68 ‧監察院組織法(109.01.08)/壹- 7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09.05.06)/壹- 7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9.05.06)/壹- 88 ‧公民投票法(108.06.21)/壹-11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07.11.21)/壹-11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08.01.04修法前條文)/壹-127 ‧憲法訴訟法(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08.01.04)/壹-131 ‧法院組織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8.01.04

)/壹-194 第一章 總則/壹-194 第二章 地方法院/壹-195 第三章 高等法院/壹-198 第四章 最高法院/壹-199 第五章 檢察機關/壹-207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211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212 第八章 法院之用語/壹-216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壹-216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壹-217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217 第十二章 附則/壹-218 ‧行政法院組織法(109.06.10)/壹-2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9.01.15)/壹-227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10

3.01.29)/壹-239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5.05.23)/壹-244 ‧預算法(105.11.30)/壹-246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106.07.07)/壹-256   貳、國際法類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1945.06.26)/貳- 3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05.23)/貳- 15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04.18)/貳- 27 ‧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12.16)/貳- 34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66.12.16)/貳- 4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98.04.22)/貳- 47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

ion Aqainst Women)(1979.12.18)/貳- 48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1958.04.29)/貳- 54 ‧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1958.04.29)/貳- 58 ‧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1958.04.29)/貳- 62 ‧大陸礁層公約(Conven

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1958.04.29)/貳- 65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12.10)/貳- 67   參、行政法類 ‧行政程序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參- 3 第一章 總則/參- 3 第二章 行政處分/參- 13 第三章 行政契約/參- 20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參- 22 第五章 行政計畫/參- 23 第六章 行政指導/參- 23 第七章 陳情/參- 24 第八章 附則/參- 24 ‧行政罰法<含新舊條文對

照暨理由>(100.11.23)/參- 26 ‧行政執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99.02.03)/參- 4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99.06.15)/參- 50 ‧請願法(58.12.18)/參- 54 ‧訴願法(101.06.27)/參- 55 ‧行政訴訟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9.01.15)/參- 65 第一編 總則/參- 65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參- 65 第二章 行政法院/參- 68 第三章 當事人/參- 72 第四章 訴訟程序/參- 76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參- 86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參- 86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參-114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參-119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參-122 第五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參-126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參-132 第四編 抗告程序/參-146 第五編 再審程序/參-147 第六編 重新審理/參-151 第七編 保全程序/參-152 第八編 強制執行/參-153 第九編 附則/參-155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01.15)/參-156 ‧國家賠償法(108.12.18)/參-16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09.04.21)/參-165 ‧環境影響評估法(92.01.08)/參-168 ‧刑事

補償法(100.07.06)/參-173 ‧提審法(103.01.08)/參-178 ‧政府採購法(108.05.22)/參-18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8.11.08)/參-197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參-213 ‧國家機密保護法(109.06.10)/參-217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參-222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06.14)/參-230 ‧公務員服務法(89.07.19)/參-243 ‧公務人員考績法(96.03.21)/參-246 ‧公務人員任用法(108.04.03)/參-250 ‧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參-258 ‧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3.11.26)/參-26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06.13)/參-27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0.01.20)/參-275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106.08.09)/參-27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08.09)/參-29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06.08.09)/參-316 ‧地方制度法(105.06.22)/參-343 ‧行政法人法(100.04.27)/參-365 ‧勞動基準法(109.06.10)/參-37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8.02.14)/參-386 ‧勞動事件法(107.12.05)/參-394

‧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18)/參-402 ‧全民健康保險法(110.01.20)/參-407 ‧勞工保險條例(104.07.01)/參-42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7.03.28)/參-436 ‧勞工退休金條例(108.05.15)/參-450 ‧勞資爭議處理法(106.01.18)/參-459 ‧團體協約法(104.07.01)/參-467 ‧就業服務法(107.11.28)/參-471 ‧工會法(110.01.20)/參-484 ‧國民年金法(109.06.03)/參-490 ‧戶籍法(104.01.21)/參-500 ‧警察職權行使法(100.04.27)/參-508

‧社會秩序維護法(110.01.20)/參-513 ‧集會遊行法(109.12.29三讀)/參-5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0.01.20)/參-525 ‧財政收支劃分法(88.01.25)/參-550 ‧稅捐稽徵法(109.05.13)/參-555 ‧所得稅法(110.01.20)/參-56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06.14)/參-606 ‧關稅法(107.05.09)/參-620   肆、智財法類 ‧專利法(108.05.01)/肆- 3 ‧專利法施行細則(109.06.24)/肆- 28 ‧商標法(105.11.30)/肆- 40 ‧商標法施行細則(107.06

.07)/肆- 55 ‧著作權法(108.05.01)/肆- 61 ‧營業秘密法(109.01.15)/肆- 79 ‧公平交易法(106.06.14)/肆- 82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04.07.02)/肆- 8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06.04)/肆- 94   伍、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13)/伍- 3 第一章 法例/伍- 3 第二章 人/伍- 3 第三章 物/伍- 11 第四章 法律行為/伍- 11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伍- 17 第六章 消滅時效/伍- 17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伍- 20 ‧民法總則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

由>(110.01.13)/伍- 21 ‧民法 第二編 債<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伍- 24 第一章 通則/伍- 24 第一節 債之發生/伍- 24 第二節 債之標的/伍- 31 第三節 債之效力/伍- 33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伍- 39 第五節 債之移轉/伍- 41 第六節 債之消滅/伍- 43 第二章 各種之債/伍- 46 第一節 買賣/伍- 46 第二節 互易/伍- 52 第三節 交互計算/伍- 52 第四節 贈與/伍- 52 第五節 租賃/伍- 54 第六節 借貸/伍- 59 第七節 僱傭/伍- 61 第八節 承攬/伍- 62 第八節之一 旅遊/伍-

65 第九節 出版/伍- 67 第十節 委任/伍- 68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伍- 71 第十二節 居間/伍- 72 第十三節 行紀/伍- 73 第十四節 寄託/伍- 74 第十五節 倉庫/伍- 77 第十六節 運送/伍- 78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伍- 82 第十八節 合夥/伍- 83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伍- 86 第十九節之一 合會/伍- 87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伍- 89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伍- 90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伍- 91 第二十三節 和解/伍- 92 第二十四節 保證/伍- 92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伍- 95 ‧民法債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10.01.20)/伍- 97 ‧民法 第三編 物權<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1.06.13)/伍-101 第一章 通則/伍-101 第二章 所有權/伍-104 第三章 地上權/伍-127 第四章 (刪除)/伍-133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伍-134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伍-137 第六章 抵押權/伍-141 第七章 質權/伍-159 第八章 典權/伍-168 第九章 留置權/伍-174 第十章 占有/伍-177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99.02.03)/伍-184 ‧民法 第四編 親屬<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10.01.20)/伍-191 第一章 

通則/伍-191 第二章 婚姻/伍-192 第三章 父母子女/伍-204 第四章 監護/伍-217 第五章 扶養/伍-232 第六章 家/伍-234 第七章 親屬會議/伍-235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13)/伍-238 ‧民法 第五編 繼承<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4.01.14)/伍-243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伍-243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伍-244 第三章 遺囑/伍-255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2.01.30)/伍-260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108.05.22)/伍-263 ‧祭祀公業條例(96.12

.12)/伍-266 ‧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伍-273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伍-28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伍-285 ‧信託法(98.12.30)/伍-292 ‧土地法(100.06.15)/伍-299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12.01)/伍-318 ‧土地登記規則(108.12.09)/伍-32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伍-342 ‧動產擔保交易法(96.07.11)/伍-35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99.05.26)/伍-356 第一章 通則/伍-356 第二

章 權利主體/伍-358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伍-360 第四章 債/伍-361 第五章 物權/伍-367 第六章 親屬/伍-370 第七章 繼承/伍-373 第八章 附則/伍-374   陸、商事法類 ‧公司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7.08.01)/陸- 3 第一章 總則/陸- 4 第二章 無限公司/陸- 15 第三章 有限公司/陸- 21 第四章 兩合公司/陸- 27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陸- 29 第六章 (刪除)/陸- 99 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陸-100 第七章 外國公司/陸-102 第八章 登記/陸-107 第九章 附則/陸-110 ‧有限合夥法(104.06

.24)/陸-111 ‧證券交易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12.29三讀)/陸-118 第一章 總則/陸-119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陸-125 第三章 證券商/陸-137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陸-141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陸-141 第五章之一 外國公司/陸-150 第六章 仲裁/陸-151 第七章 罰則/陸-152 第八章 附則/陸-16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陸-163 ‧企業併購法(104.07.08)/陸-166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9.06.10)/陸-179 ‧銀行法(108.04.17)/陸-186

‧票據法(76.06.29)/陸-210 第一章 通則/陸-210 第二章 匯票/陸-212 第三章 本票/陸-222 第四章 支票/陸-223 第五章 附則/陸-225 ‧票據法施行細則(75.12.30)/陸-226 ‧海商法(98.07.08)/陸-228 第一章 通則/陸-228 第二章 船舶/陸-228 第三章 運送/陸-232 第四章 船舶碰撞/陸-237 第五章 海難救助/陸-238 第六章 共同海損/陸-239 第七章 海上保險/陸-240 第八章 附則/陸-243 ‧保險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9.06.10)/陸-244 第一章 總則/陸-245 第二章 保險契約

/陸-250 第三章 財產保險/陸-253 第四章 人身保險/陸-257 第五章 保險業/陸-263 第六章 附則/陸-299 ‧保險法施行細則(97.06.13)/陸-30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0.01.20)/陸-303   柒、民訴法類 ‧民事訴訟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柒- 3 第一編 總則/柒- 4 第一章 法院/柒- 4 第二章 當事人/柒- 10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柒- 17 第四章 訴訟程序/柒- 26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柒- 44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柒- 44 第二章 調解程序/柒- 69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柒- 74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柒- 78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柒- 80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柒- 8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柒- 84 第四編 抗告程序/柒- 87 第五編 再審程序/柒- 90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柒- 91 第六編 督促程序/柒- 92 第七編 保全程序/柒- 95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柒- 99 第九編 (刪除)/柒-102 第一章 (刪除)/柒-102 第二章 (刪除)/柒-105 第三章 (刪除)/柒-107 第四章 (刪除)/柒-1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柒-116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09.03.25)/柒-120 ‧強制執行法(108.05.29)/柒-146 第一章 總則/柒-146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柒-152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柒-165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柒-165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柒-166 第六章 附則/柒-167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8.05.31)/柒-168 ‧非訟事件法(107.06.13)/柒-186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02.06.19)/柒-198 ‧公證法(108.04.03)/柒-200 ‧仲裁法(104.12.02)/柒-214 ‧提存法(96.12.12)

/柒-220 ‧破產法(107.06.13)/柒-22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7.12.26)/柒-235 ‧家事事件法(108.06.19)/柒-254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101.05.11)/柒-28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9.07.23)/柒-283   捌、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10.01.20)/捌- 3 第一編 總則/捌- 4 第一章 法例/捌- 4 第二章 刑事責任/捌- 8 第三章 未遂犯/捌- 10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捌- 11 第五章 刑/捌- 14 第五章之一 沒收/捌- 16 第五章之二 易刑/捌- 20 第六章 累犯/捌-

23 第七章 數罪併罰/捌- 2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捌- 25 第九章 緩刑/捌- 29 第十章 假釋/捌- 31 第十一章 時效/捌- 33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捌- 35 第二編 分則/捌- 42 第一章 內亂罪/捌- 42 第二章 外患罪/捌- 42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捌- 45 第四章 瀆職罪/捌- 45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捌- 4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捌- 51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捌- 52 第八章 脫逃罪/捌- 55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捌- 55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捌- 5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捌- 57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捌- 66 第十三

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捌- 67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捌- 68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捌- 69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捌- 70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捌- 73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捌- 74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捌- 76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捌- 76 第二十章 鴉片罪/捌- 77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捌- 79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捌- 8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捌- 82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捌- 85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捌- 8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捌- 8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捌- 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祕密罪/捌-

9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捌- 94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捌- 95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捌- 97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捌- 98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捌-101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捌-103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捌-103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捌-104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8.12.31)/捌-106 ‧陸海空軍刑法(108.11.20)/捌-111 ‧貪污治罪條例(105.06.22)/捌-119 ‧家庭暴力防治法(109.12.30三讀)/捌-1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12.23)/捌-133 ‧性騷

擾防治法(98.01.23)/捌-13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01.03)/捌-14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01.20)/捌-14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9.06.10)/捌-17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01.15)/捌-179 ‧懲治走私條例(101.06.13)/捌-188 ‧人口販運防制法(105.05.25)/捌-190   玖、刑訴法類 ‧刑事訴訟法<含草案、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01.15)/玖- 3 第一編 總則/玖- 4 第一章 法例/玖- 4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玖- 4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玖- 6 第四章 辯

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玖- 8 第五章 文書/玖- 15 第六章 送達/玖- 18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玖- 19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玖- 20 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玖- 27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玖- 30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玖- 32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玖- 42 第十二章 證據/玖- 48 第十三章 裁判/玖- 63 第二編 第一審/玖- 63 第一章 公訴/玖- 63 第二章 自訴/玖- 90 第三編 上訴/玖- 93 第一章 通則/玖- 93 第二章 第二審/玖- 96 第三章 第三審/玖-109 第四編 抗告/玖-122 第五編 再審/玖-125 第六編 非常

上訴/玖-130 第七編 簡易程序/玖-130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玖-134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玖-137 第七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玖-144 第八編 執行/玖-149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玖-154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 (109.01.15)/玖-157 ‧國民法官法(109.08.12)/玖-160 ‧刑事妥速審判法〈含新舊條文對照暨理由〉(108.06.19)/玖-208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9.06.15)/玖-213 ‧軍事審判法(108.04.03)/玖-251 ‧少年事件處理法(108.06.19)/玖-273 ‧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107.05.23)/玖-286 ‧羈押法(109.01.15)/玖-293 ‧監獄行刑法(109.01.15)/玖-310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109.07.15)/玖-333   拾、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10.01.20)/拾-  3 ‧法官倫理規範(101.01.05)/拾- 27 ‧律師法(109.01.15)/拾- 29 ‧律師倫理規範(98.09.19)/拾- 47 ‧律師懲戒規則(108.01.29)/拾- 51 ‧檢察官倫理規範(110.01.13)/拾- 54   拾壹、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含解釋爭點暨解釋文>/拾壹-3   拾貳、法規索引表/拾貳-

3 五十六版 修訂序     「基本小六法」出版至今已二十年有餘,能立於如此漫長歲月於不墜,首要衷心感謝廣大讀者長久以來的建議與支持!     為使本書更具便利與實用,本次修訂乃參酌考生、實務工作者及在校生之寶貴建議,並由深具專業與資深經歷之學界及實務界多位老師予以監修,對於監修老師的熱忱付出,於此,聊表謝忱!     本版主要增修法規列舉如下:   一、 修訂法規   行政程序法(110.01.2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0.01.20)   全民健康保險法(110.01.20)   工會法(110.01.20)   社會秩序維護法(110.01.2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0.01.20)   所得稅法(110.01.20)   民法第二編債(110.01.20)   民法債編施行法(110.01.20)   民法第四編親屬(110.01.2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0.01.20)   民事訴訟法(110.01.20)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10.01.20)   中華民國刑法(110.01.2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01.20)   法官法(110.01.20)   民法第一編總則(110.01.13)   民法總則施行法(110.01.1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10.01.13)   家庭暴力防治法(109.12.

30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籍法(109.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   集會遊行法(109.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   證券交易法(109.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民法官法(109.08.1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9.07.23)     二、新增釋字   釋字第793~799號     三、法規增補   www.eyebook.com.tw   (本網站「法規補給站」收錄最新修正法規及理由、釋字、草案,歡迎下載更新)   2021保成法學苑

論我國繼承法之修正及對金融業債權之影響與因應

為了解決債權人如何查詢繼承人的問題,作者郭賡揚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 晚近鑑於工商交易發達,家庭型態及社會經濟的轉變,民法繼承編之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並由於原本我國繼承制度採行概括繼承制度為原則,若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限定或拋棄被繼承人之財產,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如此恐造成不利繼承人之情形,而產生大家所熟知「父債子還」之不正義結果。然我國民法之立法精神之一,在於保護經濟上之弱者,又其最高指導原則亦為誠信原則,每當我們翻開報章雜誌,屢見不鮮又是某某未成年人,因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小小年紀已負有千萬元之債務,然法官審判時,雖同情繼承人,但也無法改變原本繼承法之規定。由於此類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國家社會輿論嘩然,遂不得不正

視此一問題,因此對於此有違公平正義及誠信之繼承制度,實有必要加以檢討及修正。立法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修正繼承法有關繼承制度之部分條文,修正之條文於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並於同年6月12日生效,而將原本我國採行概括繼承制度修定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繼承制度」而以拋棄繼承為例外,此一制度帶來之影響,雖可保護繼承人之利益,但另一方面,對於債權人(尤其是以放款業務為重心之金融機構)債權之保障可謂是強制減損,因此面對我國繼承制度此一重大變革,債權人(尤以放款為業務之金融業者)該如何因應?此一課題,將牽動國家經濟整體發展,實不容小覷。關鍵詞:概括繼承制、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法定期間、拋棄繼

承、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