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寶科技裁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前景不佳?LED廠傳裁員上百人光寶科執行長:人力調整也說明:LED多難做,問藝人吳宗憲最知道,當初成立公司成為科技公司大老闆,只是沒想到短短的時間,就賠了一屁股,也讓本土天王重摔一跤。 LED部門百人傳裁員光寶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 梁瓊如所指導 張正修的 企業控股創新營運模式-以大聯大控股集團為研究對象 (2020),提出光寶科技裁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價值創新、經營永續、合併收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政治經濟學研究所專班 周志杰所指導 陳麗份的 兩岸仲裁機制比較與合作發展之分析 (2012),提出因為有 仲裁、兩岸仲裁、可仲裁範圍、仲裁協定方式、仲裁管轄權爭議、仲裁判斷(裁決)撤銷與執行、兩岸仲裁合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光寶科技裁員的解答。

最後網站光寶科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則補充:光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LITE-ON Technology)是台灣第一家上市的電子公司,簡稱光寶科技。是幾位曾在德州儀器服務過的員工成立「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光寶科技裁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控股創新營運模式-以大聯大控股集團為研究對象

為了解決光寶科技裁員的問題,作者張正修 這樣論述:

隨著半導體技術不斷的發展提升,創造出各式各樣的電子產品,改變了產業結構,也改變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對所有在市場中辛苦經營的產業而言,都時時面臨著相當大的營運挑戰,為了求取企業的永續經營方法,以避免被當前市場所淘汰,尤其身處於半導體零件業,經營策略必須因應時代趨勢,並聚焦在公司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來做出動態調整。但對於進入成熟期的產品或服務,價值創新的機會相對降低,企業必須謹慎評估,如何在相同的產品服務領域中,尋求新的營運模式,來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本研究個案公司為一專業之半導體零件通路商,表面上成立時間只有15年,事實上卻蘊含了40年以上的根基,檢視控股成立之前,每一家都是上市櫃公司,各自憑藉著自

身的專業與服務,獲得眾多客戶信賴,但隨著個案公司於2005年以控股併購經營的方式,重新進入資本市場,勾勒出這個產業表面風光,卻暗藏經營風險的營運困境,並且在10年內,陸續吸引眾多同業公司加入,並在2015 年順利成為半導體零件通路商的世界第一,個案公司重新檢視企業價值與競爭力,採取控股創新營運模式經營。本研究欲探討個案公司如何擘劃創新營運模式,成功超越原先亞洲第一的願景,而成為世界第一,以及接下來如何規劃新的經營策略,持續創新企業價值以達經營永續之目的。

兩岸仲裁機制比較與合作發展之分析

為了解決光寶科技裁員的問題,作者陳麗份 這樣論述:

兩岸交流自1980年來已逾30年,自從ECFA簽訂後,兩岸經貿發展更加快速,根據統計臺商對大陸的投資在各國排行榜裡排名第5名,對大陸的經濟發展而言可說是具舉足輕重之地位,然而,臺商在大陸經商所發生的糾紛卻也與日遽增,由於兩岸特殊的政治關係,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臺灣不是一個國家,因此,一但臺商在大陸經商發生糾紛時,臺灣政府無法像外國一樣,以國家的身份向大陸談判,再者,大陸非法治國家,並且擁有強烈的地方色彩,臺商若尋找法律途徑來救濟,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審判,甚至更多是與地方政府的糾紛,法院通常易徧向地方政府,因此,迫使臺商不得不尋找國臺辦、陸委會或海基會,來幫忙協商,但由於那些單位,僅是民間組

織,因此,常得不合理的賠償金額。有沒有一種制度是超越國家、法律,經濟、快速又公正的救濟制度呢?答案是有的,那就是商業仲裁制度。商業仲裁制度在國際間已發展已有300百多年歷史,但在臺灣發展僅50年左右,大陸則更短只有25年左右,仲裁制度擁有1.自主性;2.專業性;3.迅速性;4.秘密性;5.經濟性;6.和諧性;7.有效性;8.非主權性…等特性,在非主權性方面,尤其適合兩岸發生商業糾紛時所採取一種途徑,但根據統計兩岸商人使用仲裁來解決糾紛的件數卻不多,原因為何? 是兩岸仲裁法規或實務操作上不夠完整?抑或兩岸相關制度之對接有待強化?還是商人對仲裁制度不夠瞭解?甚或對此制度不具信心?因此,本文以「文獻

分析法」、「比較研究法」、「歷史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為研究方法,並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2006年)及《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公約 》(1958年紐約公約)…等為借鑒,從可仲裁範圍、仲裁協定方式、仲裁管轄權爭議、仲裁人組成與仲迴避、仲裁判斷(裁決)撤銷、仲裁判斷(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作…等方面對兩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最新發展進行比較研究,並輔以實質案例,探討實務上仲裁庭、法院對兩岸發生商業糾紛時的法律見解及實務運作,進而了解兩岸商業糾紛仲裁合作機制現況,以多方研討、綜合歸納及深入剖析兩岸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除了解臺商不使用仲裁的原因,並提供實務界人士參考

並提出研究性的改進建議,以促進兩岸仲裁制度的相互溝通及兩岸仲裁合作,並期健全仲裁機制,讓仲裁成為解決兩岸商業爭議之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