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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友鋒所指導 曾炳憲的 偽造犯罪之研究-以抽象危險犯進行統一規制之可行性評估- (2009),提出免用統一發票印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構成要件明確性、形式犯、實質犯、危險犯、實害犯、行為犯、結果犯、保護客體、行為客體、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危險故意、實害故意、實質預備犯、貨幣高權、有形偽造、無形偽造、形式主義、實質主義、文書、準文書、特種文書、偶然文書、準偽造文書罪、吸收關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客觀處罰條件。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 陳德昇所指導 林茂盛的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2002),提出因為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普通發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用統一發票印章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章. 發票章格式569則補充:免用統一發票章 電話. 备考必看:2023税务师税法二目录(三). 因查無相關「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條文與依據,我們也無任何立場要求店家,可是政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印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偽造犯罪之研究-以抽象危險犯進行統一規制之可行性評估-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印章的問題,作者曾炳憲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系所名稱: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指導老師:陳 友 鋒 教授研究學生:曾 炳 憲論文題目:偽造犯罪之研究-以抽象危險犯進行統一規制之可行性評估關 鍵 字:構成要件明確性、形式犯、實質犯、危險犯、實害犯、行為犯、結果 犯、保護客體、行為客體、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危險故意、實 害故意、實質預備犯、貨幣高權、有形偽造、無形偽造、形式主義、 實質主義、文書、準文書、特種文書、偶然文書、準偽造文書罪、吸 收關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客觀處罰條件。論文頁數: 本論文內分六章,茲摘要如下: 本論文的研究目

的在於以「抽象危險犯」的角度統一規範刑法上的偽造犯罪,研究的範圍以偽造貨幣、有價證券與文書罪章為主。 首先,在刑法分則編第十二章的偽造貨幣與第十三章的偽造有價證券罪章部分,二者於現行體例上皆採抽象危險犯立制模式,之所以區別二者而於行為客體上區分為「強制」流通性與「強力」流通性,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多數說法咸認為,偽造貨幣罪章所保護的法益兼有代表國家主權色彩之「貨幣發行權」。因此,倘若我們可以充分理解貨幣高權的意義並釐清其與交易安全間的關係,進而提出貨幣高權與人民危懼共感的形成欠缺實質關聯性,不仿效往昔如此強調國家統一幣制權,則在技術上或可以抽象危險犯的體例將偽造貨幣與有價證券合併設計成同一構

成要件;復次,由於現行法上有關於「行使」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等罪,有別於「收集」與「交付」等罪(交付行為,以相對人通謀知情為必要,有別於帶有欺瞞性的行使行為,其性質上當屬散播危險源的行為),其帶有欺騙性質,已脫離偽造罪貨幣、有價證券罪章所預設的拘束效力範圍-不特定人的財產權保護,導致與屬實害構成要件之詐欺罪重複立法,並且行使罪的法定本刑與詐欺罪相較,明顯逾越比例。因此在立法論上建議刪除行使罪。 第十五章的偽造文書部分,有別於上開偽造貨幣與有價證券二罪章,係單獨以具體危險犯體例呈現。然而,具體危險犯於解釋論上所產的諸多困頓,諸如具體危險認定的「浮動化」、「後置化」,導致不法構成要件設計完成後

,對於利益侵害的種類、範圍以及程度等,皆無法具體明確把握,有違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進而讓不法構成要件喪失過濾、攔阻功能,與近代刑法的核心價值-「節制國家公權力」,相互牴觸。因此,在立法上,建議刪除具體危險犯等相關規定。再者,妥若欲以抽象危險犯全面規範偽造文書罪章,在技術上亦難一蹴可及。由於「文書客體」範疇過於廣泛,只要我們能肯定人類行為背後動機的多樣性與複雜性,一紙文書的作成可以基於無現多種可能(實務上曾出現為了避免喝酒應酬而偽造肝硬化的病歷),在無法具體類型化各該文書種類的情狀下,客觀構成要件已經失控,縱使我們再強調可以仿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等罪,在主觀上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此一特別主觀要素以

資限縮可罰性範圍,都已無法抹滅客觀構成要件已屬失控此事實,因此其效果亦屬有限。 為了在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與保護文書制度二者間取得平衡點,本文以為,或可仿照實務上(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關於「會計憑證」的看法,或學說上所提出的「準偽造文書罪」,於具體類型化我們所在意的文書種類後,以抽象危險犯統一規範之。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印章的問題,作者林茂盛 這樣論述:

本文以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子題為發票問題之探討為題,採取比較研究途徑,以文獻研究法與訪談調查法。透過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租稅觀點,以及「租稅公平理論」論證「發票」在中國大陸稅務制度是永久稅務憑證?亦或過渡時期之產物?其後再就發票功能與經濟貢獻,以及發票犯罪與運作進行分析,並做評估。 本文主要發現包括:1、中國大陸「發票」種類繁多複雜,普通發票樣式各地不統一,仍保有為稅務永久憑證之地位,而非過渡時期產物。主要原因如下六點:(1)利益因素驅使,中國大陸稅收管理環境與制度未獲得相對應之改善。(2)相關部門之配合未能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難以形成治稅利器。(

3)少數稅務機關執法不嚴,發票犯罪份子有機可乘。(4)徵管技術落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5)國民納稅意識薄弱,對稅法瞭解不夠深入。(6)公司會計制度不夠健全。2、中國大陸發票制度可保留增值稅專用發票:(1)因爲專用發票有一個優點,即專用發票上記載有購銷雙方的基本資料,便於稅務機關進行交叉比對,特別是針對數量大進項稅額進行的稽核。(2)將稅務審計的重點放在帳票是否相符上,對數額大的發票,實施交叉比對,防止以兩套帳騙取扣抵與偷逃稅賦。(3)將增值稅扣抵制度建立在發票法和賬簿法結合的基礎上,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爲賬簿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4)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作爲扣抵的唯一憑證,

也就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作用。(5)在不存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情況下,也就有可能杜絕假發票的産生,減少發票犯罪,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6)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作爲計稅依據,但不作爲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可由稅務憑證過渡到商務憑證上。 主要結論認為:一、從使用、管理及社會效益角度探索中國大陸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必要性。(1)從治本角度看,專用發票是完稅憑證,比鈔票值錢。(2)從使用角度看,現行規定,納稅人由於保管不善,發生專用發票遺失、損壞與被盜,就視同遺失鈔票一樣,不得扣抵稅額。(3)從管理角

度看,專用發票管理比管鈔票還難。認定一張鈔票的真假,有驗鈔機即可。(4)從社會效益角度看,中國大陸極為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開始就將專用發票當作鈔票來管理。以致虛開、假開發票案率仍居高不下,投入與産出不成比例,極不經濟,社會效益不高,更有取消專用發票的必要。二、中國大陸實施「金稅工程」後,基本上解決專用發票內容真假難辨核心問題,爲取消憑專用發票扣稅提供客觀條件。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爲普通發票之可行性。取消專用發票採用普通發票後,將降低發票印製、運輸與保管費用。將發票的管理權由企業自行負責,便於明晰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的職責,易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