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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和張進德的 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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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稅所 何艷宏所指導 梁玲玉的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之研究 (2010),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查定課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周盈文的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首長特別費、因公支出、實報實銷、支出憑證、實質補貼、公款公用、行政慣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規模營業人起徵點 - 捷策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則補充:如未達八萬確需要有收據,國稅局設立時會核定告知"年銷售額",但每期不會有寄發營業. ... 月營業額不到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可開立收據,每半年查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的問題,作者梁玲玉 這樣論述:

目前營業稅之稅收比重日漸增加,其中小規模營業人家數比重約3成左右,而稅額僅佔百分之1.09,且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課徵情形下,無法正確反映營業人的實際銷售額。其次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造成小規模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不給予他人憑證依法有據,致加值體系向其購物無進項可扣抵,進而產生漏銷誘因,再者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機關於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導致釵h連鎖飲食業,化整為零,原應歸屬於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分割為若干小單位之營業人,而歸屬於小規模營業人,適用1%之營業稅率。但實際上其對外之企業形象及品牌,均

以同一商號名稱對外營業。無論其為加盟店或直營店,對消費者而言,其品質均有一定之保證,且競爭力顯較單打獨鬥之營業人更具有優勢,卻與無品牌形象之一般營業人,享受低稅率之營業稅,違反租稅之垂直公平。另一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法互相勾稽之機制。目前大陸稅制之小規模納稅人制度,相較台灣之小規模營業稅制複雜,其納稅環境,不見得較使用發票者優渥,反觀台灣之小規模營業人,除低營業稅率外,因查定銷售額為推定數,再加上營業人隱匿營業狀況,導致普遍較實際銷售額為低、查定稅額偏低,所以其營業稅負擔顯較使用發票者為低,造成營業人偏愛成為小規模營業人之情形。現今科技日新月異,以人工之營業稅特種稅額

查定辦法為課稅工具,已不符合效率原則、公平原則。且現階段使用電子發票為財政部推動之重要政策,在雲端運算技術不斷進步,其超強之運算弁鄐峊郊x服務,顯較人工核算精確,若導入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工具中,並與電子發票平台相結合,當可銜接加值型(使用發票者)與非加值型(使用收據者)之落差,藉以填補非加值型營業稅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勾稽機制之漏洞,使營業稅法更臻完善。

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二版)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的問題,作者張進德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為針對四十年來,企業界釐訂各種租稅規劃類型,以及財稅機關對這些租稅規劃之查核技術及發布解釋令予以防杜加以敘述。以實例分析企業之逃稅、避稅、節稅之操作,並指出其規劃不當之處。讀者閱畢本書即能輕而易舉地在合法範圍內做好租稅法律風險管理操作,而此操作技術,乃作者累積四十年從事稅務工作經驗以及集會計、法律專業整合之結晶。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的問題,作者周盈文 這樣論述: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是一項非常特別的預算經費。實施多年以來,並未全面法制化,大都依據行政命令及函釋,當成作業及核銷規範,原本相沿成習,天下無事,料因國內不同政治陣營的角力競爭,引發爭議,一發不可收拾。直至目前為止,關於首長特別費制度的討論不少,但大都流於片斷,缺乏體系與規模。 首長特別費制度的創設,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時空因素及目的本旨考量,因此對於該制度的討論及認識,自應從論理、歷史、目的及比較的角度出發,不應侷限於文義表面或預算科目的名稱,即率而斷章取義,以致引喻失義。 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因此首長特別費訴訟爭議事件雖然因政治原因而引發,但必須依循法律的程序來終結,過多的政治考量

及盤算,只會治絲益雰,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