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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和張進德的 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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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系碩士班 黃瓊瑤所指導 林佳瑩的 我國補習班及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之探討 (2012),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其他所得、協力義務、綜合所得稅、推計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會計研究所 林江亮所指導 汪麗娜的 職工福利委員會租稅問題之探討 (2008),提出因為有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職工福利金條例、租稅優惠、職工福利委員會、非營利組織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001、哪些憑證可以報帳節稅.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金額超過10000則補充: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金額上限. 其營業稅幾個月開徵一次?又是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Page 23.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我國補習班及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的問題,作者林佳瑩 這樣論述:

私人辦理補習班及幼兒園之所得屬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其收入無扣繳憑單可資勾稽,亦無收入歸戶清單可供參考,存在嚴重逃漏稅捐現象。此外,目前許多補習班變相改以公司型態經營,而稽徵機關面對補習班公司化後屬營業稅業務而無函查收入之情況下,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補習班、幼兒園等收入為免稅,使得採用推計課稅方式核課所得額,相形重要。本研究基於租稅課徵公平觀點,以97 年至101 年間與補習班及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訴訟相關案件作為個案探討對象,企圖歸納出現行實務徵納之問題與稅制缺失,並提供改善建議。本研究結果發現,訴訟案件的共同爭訟內容主要為「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及未依限提示帳證、文據,致

稽徵機關按所得稅法第8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他尚包括借名登記經營幼稚園、幼兒園實際負責人隱匿所得之認定、提示帳證不符規定,浮報費用支出、合夥事實之認定、帳冊毀損等。其中多數個案納稅義務人均敗訴,突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法相關知識之不足,因此應多利用宣導方式來推廣。而針對稽徵機關之建議則彙整如下:(1).短期建議:應再加強稅務人員之行業特性教育訓練,以提升查核效率;善用租稅宣導,鼓勵納稅義務人踴躍索取發票、收據等憑證;鼓勵納稅義務人交易使用票據、信用卡或悠遊卡等支付工具;透過租稅教育,教導國人誠實納稅之義務;會同警察機關來落實公權力的執行;加強政府機關間資

訊之聯繫,以提升查核效率。(2).中期建議:因應連鎖補習班公司化,稽徵業務歸屬應明確劃分,並適時修訂定訪、駐查時間;推動申請教育補助時必須檢附補習班或幼兒園之繳費收據。(3).長期建議:不合時宜法令之修改及增訂新法。包括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第46條之罰則過輕,應適時修正;推計課稅應列入所得稅法中明定;修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8 款之規定;為減少無謂爭訟案件,稅務特別扣除之規定。稅務協談應依法有據,將有助稽徵效率,增進徵納雙方之和諧;修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

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二版)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的問題,作者張進德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為針對四十年來,企業界釐訂各種租稅規劃類型,以及財稅機關對這些租稅規劃之查核技術及發布解釋令予以防杜加以敘述。以實例分析企業之逃稅、避稅、節稅之操作,並指出其規劃不當之處。讀者閱畢本書即能輕而易舉地在合法範圍內做好租稅法律風險管理操作,而此操作技術,乃作者累積四十年從事稅務工作經驗以及集會計、法律專業整合之結晶。

職工福利委員會租稅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扣繳的問題,作者汪麗娜 這樣論述: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第1項第7及第8款明文規定福利金保管、動用及福利設施由該委員會規定,故攸關職工福利甚巨。然由於非營利組織所牽涉的法令相當廣泛且複雜,加上當前對於其租稅制度之規範並不完整,如無強制辦理稅籍登記之規定、欠缺強制辦理結算申報之法規、非屬統一發票制度之範疇、未依非營利組織之差異訂定不同的租稅減免規則、非營利組織無專屬的查核規則、開立憑證及取具憑證以收據為主等。職工福利金各項福利金提撥率常因調整不易而爭議不斷,如提撥時間爭議、增資提撥疑義、營業總額提撥部分、每月職工薪津提撥部分、下腳變價之提撥部分等,尤以下腳變價之提撥其時間點認定而影響營利事所得稅之核定。本文將以非營利組織

租稅核課問題為主軸,由探討現行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定義、分類、及現況開始,進而探討非營利組織及我國對職工福利委員會租稅優惠、所得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扣繳與徵免及相關租稅之判例,由判例中使徵納双方對上揭問題,更有依循的規定。針對目前稽徵機關實務中面臨之問題加以討論,並且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稽徵機關適當的建議,如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扣繳單位稅籍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建立,需作双向通報;稽徵機關每年查核核定情形,應製成報表送財政部賦稅署統一將分析送一份與主管機關查核運用以之連結,而非以財稅機關落後查核方式來判定是否運作符合免稅,另稽徵機關對於經公證機關財務表評比等級低者,應給予較低之租稅優惠,使其增進社會資源之

合理配置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