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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陳躍升的 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實務執行爭議-以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染事件為例 (2019),提出判決書查詢姓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污染場址、整治責任、司法院釋字第714號解釋、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染。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如玄所指導 楊軒廷的 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民法第1030條之1、婚姻法第39條、民法典第1087條、婚後所得共同制、法院裁量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判決書查詢姓名的解答。

最後網站簡易案件線上申辦系統 - 內政部則補充:... 契約,共同委由不知情之地政士申報不實價格,使公務員將此不實資訊登載並揭露。110年3月經法院判決共同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55日。判決書連結請點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判決書查詢姓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姓名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實務執行爭議-以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染事件為例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姓名的問題,作者陳躍升 這樣論述:

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法)係參考美國超級基金法案於民國89年制定,藉由訂定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及土地關係人等污染責任人之責任義務,以確保我國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獲得完善之管制及改善,並參考美國超級基金的設計,於土污法中設有土壤及地下水管理基金制度(土污基金),以作為環保主管機關推動土壤及地下水管制工作之費用來源。而土污法因採取全然剛性之管制標準、階段式的管制手段,故土污法於執行上較無彈性且容易以行政處分之形式強制要求污染責任人負擔各階段污染責任,造成遭認定之污染責任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認定而提起大量之行政訴訟,經統計分析國內污染場址之管制現況及土污法訴訟案件,並針對最高行政法院

之判決進行類型化分析可知土污法對於工廠型態之污染場址執行上常易有爭議,另就土污法中最具爭議之責任溯及性規定,以司法院釋字第714號解釋對於以停止運作之中石化安順廠案件作出合憲解釋之論點,輔以大法官就此釋憲案所提意見書之內容,綜合司法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學術界所持見解,說明釋憲結果對於土污法爭議規定之解釋及執行上並無實益。末就國內另一知名之地下水污染案件-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染,以此實際案例所衍生之行政救濟案件,逐一探討其行政處分及判決結果,以說明土污法針對運作中工廠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上,涉及查證過程、責任歸屬認定、應變必要措施執行等階段可能產生之爭議。最後,綜整現行土污法之條文設計問題

,建議於修法前可透過落實污染場址分級管制、強化行政指導及充分利用土污基金等方式避免再引起大量之行政訴訟,而未來修法建議方向則可透過增訂行政契約增加協商機制、提高整治誘因及納入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之概念,以期使國內之污染土地,能獲得更合理、更妥善、更有效益之改善方式。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姓名的問題,作者張熙懷 這樣論述: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姓名的問題,作者楊軒廷 這樣論述:

自1949年國民政府搬遷來台,兩岸在政治、經濟、司法及文化各方面,將近五十年未有交流,迄至1987年臺灣開放大陸來台探親,始漸漸有交流,隨著台商赴陸投資及大陸配偶的增加,而衍生許多投資糾紛或親屬繼承問題,故有必要進一步瞭解兩岸相關親屬繼承之規範,以保障臺灣人民之權益。夫妻結婚時,身分關係改變,其財產應如何使用規劃,夫妻離婚後或夫妻之一方死亡,夫妻間財產應如何分配處置,均為重要之議題。兩岸關於夫妻財產分配之制度,均未同意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透過特約來決定雙方於婚後財產之分配,僅得由法院「事後控制」調整夫妻間財產之分配比例。本文除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制之一般規定,說明立法沿革與歷史發展外,並以兩岸

法院關於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裁量權為中心,探討兩岸判決之差異,並藉由比較兩岸判決分析法院裁量權的應用是否得宜、是否符合立法本旨。進一步探討實務上法院行使裁量權所依據之基準,以期人民得事先規劃財產分配。另針對實務上產生的問題,如夫妻之退休金應如何分配、夫妻分居後之財產,應否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婚姻關係消滅前,可否協議分配比例或數額,以及夫妻財產之確認,於訴訟上之執行難度等,提出個人建議。希冀透過比較兩岸法院判決及其差異,提出互相師夷之處,以作為未來兩岸司法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