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失能診斷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勞保失能診斷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鄭正一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車禍撞斷牙齒也能領?沒搞懂勞保失能給付4問題小心虧很大!也說明:不過,勞保的失能給付的請領資格為何?因車禍撞斷牙齒、罹患癌症和中風等,都可以請領失能給付嗎?失能給付又該如何領、可以領多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藍科正所指導 鍾昀樺的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爭議之探討:以胸腹部臟器為例 (2017),提出勞保失能診斷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保、失能給付、合理治療期、胸腹部臟器失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葉俊榮所指導 王嘉琪的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之研究:以職業傷病為例 (2012),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職業傷害、職業病、流行病學、因果關係、認定標準、判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失能診斷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Workforce勞動力量則補充:第1 條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 ... 第3 條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失能診斷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保失能診斷書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爭議之探討:以胸腹部臟器為例

為了解決勞保失能診斷書的問題,作者鍾昀樺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胸腹部臟器失能請領爭議為例,探討申請過程。研究方法以質性訪談為主,受訪者有被保險人、勞保經辦人、醫師、勞保局與勞動部等共13位,於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進行訪談;主要發現如下:胸腹部臟器之合理治療期合理性、實務執行、法令間競合等對被保險人有不利對待。其次失能診斷書與標準表之胃全切規定不一,致醫師認知有誤使其延後診斷書開立,申請者權益受損。再者請求權之有效有不同解讀,形成請領時點與申請者之生命存續產生競賽。又年金實施後產生競合,被保險人權益行使面臨程度之約束。最後因爭審流程之過程繁複,勞保業務經辦人會因自身立場之不同,進而產生協助處理態度也不同。本文建議被保險人多接觸勞動法

規,權益行使要積極應對。醫事機構與其人員強化勞保智識之涉取,失能診斷書開立之期間宜縮短與盡速交付。勞動部宜動態檢討政策與實務之矛盾,對於業務經辦者工作養成宜深入且持續,與醫療主管機關衛福部共同推動跨部會合作並培養長期夥伴關係。勞保局應立即修正診斷書使與給付標準呈一致性,診斷書發放宜採使用者付費,採用電子診斷書與醫事單位定期溝通。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勞保失能診斷書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之研究:以職業傷病為例

為了解決勞保失能診斷書的問題,作者王嘉琪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包含「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勞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職業災害主要的救濟請求權主要有以下三種:(1)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採無過失主義的社會保險給付);(2)勞基法上的雇主補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3)民法上的雇主侵權行為責任及契約責任(採過失主義);形成職業災害賠償與補償之三重保護制度。當究竟是否屬於職業傷病,在認定上產生爭議、進入法院時,目前法院實務上以災害的發生與其執行職務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之依據,其中包括「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之判斷。而關於流行病學、職業醫學專業的鑑定、或診斷書之意見,往往以鑑定意見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形式進入到法院,根據職業醫學,要判斷是否

屬於職業傷病,必須符合五個原則:(1)考慮疾病的證據;(2)考慮疾病與工作的時序性;(3)考慮人類流行病學的資料;(4)考慮職業暴露的證據;(5)排除其他病因:包括考量職業相關的因子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時,才可認定為職業病。對於這類科學證據的提出,美國法院在Daubert案中要求原告必須提出流行病學相對危險度RR值達2以上的證據作為因果關係成立之門檻。然而,不論是描述流行病學、分析流行病學(包括橫斷性或縱貫性研究)、或實驗流行病學,都是透過不同的研究、統計方法、或建立因果關係推論原則來嘗試描繪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以及存在的機率有多高。惟不同的研究方法本身都有其侷限

(包括暴露資料難以取得、樣本數大小、抽樣及分派方式為何、研究樣本代表性的問題、對照組可對照的程度高低、測量上總有難以克服的系統性偏差、無法排除的外部因子之干擾、以及疾病的潛伏期長短…等)。若我們把這個透過科學來幫助嘗試接近或了解「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的過程,稱為一個「發現真實」的過程的話,那麼,在所謂科學上發現真實的手段也有許多前提假設及侷限的情況下(甚至,理論架構本身其實就已經決定了研究者選擇問那些問題、而不問哪些問題,蒐集哪些資料、而不蒐集哪些資料,進而影響研究者會如何去解讀資料與詮釋現象),當職業傷病的糾紛進入普通法院(如: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或行政法院(如:勞保局核定非屬

職業傷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時,法院究竟要如何看待所謂流行病學這些統計數據的證據或所謂的專家鑑定意見?法院的任務是否仍限於單純的「發現真實」?或是「決定因果關係存否的標準」此時已經被賦予發現真實以外的任務(如:做為調整價值分配、維護制度目的工具)?尤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勞保社會保險給付的目的不同,在這兩個不同的法院系統間,對職業傷病流行病學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認定標準(即,法學因果關係)是否(或應否)一致?法院對職業傷病成立與否判斷標準之寬嚴又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本文回顧民國85年至101年,普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關於職業傷病的判決

後,在行政法院的部分大致可歸納出法院駁回原告(即勞工)之訴的三大類理由,包括(1)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2)自身體質高於工作因素;(3)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僅極少數透過實質審查及降低勞工舉證責任的方式,做出有利原告之判決。在普通法院的部分,本文提出十個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案例來分析討論,初步發現勞保局、醫學專業、勞動檢查所、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同一個個案可能做出相異的認定結果,顯示不同系統間對同一個案之傷病和工作間有無因果關係的標準及看法可能不同。而法院在認定的過程中,與其說法院在發現真實,毋寧說更是一種政策性、價值取向的決定(如:認為不宜過度擴張雇主補償責任,以免有害經濟發展,因此傷病與業務間

必須達「密接關係」的程度;或是為擴大保障受災勞工,因此傷病與業務間只要有「合理關聯」即可),而非單純的真實發現、亦非單純套用「相當因果關係」這個法學概念操作後的結果。而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對因果關係存在的機率此種關於「量」的估計值,也透過法院的說理而產生質變、轉換成一種「質」的考量,最後展現在法院所建立的浮動標準上。因此,當流行病學推論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證據(如:流行病學研究所得出的風險指標、或是動物實驗的試驗結果)進到法庭時,法院基於法政策與價值的考量,仍應保有一定獨立判斷的空間。尤其,法學做為一種研究「規範」的學科以及法律實踐所特有的論爭性格,往往正是表現在規範性的價值評斷之上。何況隨著經濟

發展和產業型態的變遷,關於「職業傷病」的意義及內涵,其實是社會經濟結構、醫學專業、勞工、利益團體、以及政府等多方共同互動下的產物,而並非單純科學客觀定義下的結果,而法院作為整個社會系統中的一環,在認定是否屬勞基法或勞保條例上的職業傷病時,展現在判決書上之判決理由也不應僅是所謂「依法裁判」的結果,而是有活化法規制度的影響力。若說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是透過科學系統的研究方法來形塑出一個科學系統所認定的真實、提供法院一溝通的背景而已,那麼,法學作為一個系統,當然也可以透過法學的符碼來建構什麼才是符合該制度精神下的真實,而價值判斷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因此,本文認為法院透過實質的說理(如:說明採納或不

採納勞保局或醫學鑑定意見的理由、勞基法上雇主補償責任和勞工職災保險兩者就職業傷病的認定標準是否應予以分割…等,而非形式地套用法學概念「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就是有此情形存在通常足生此種損害…」或「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等口號)就是其中一種可以促進不同領域間對話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