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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剖析與實務也說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 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 2. 自然人特別加保方式,保費、負擔等. 3. 加保效力以及未加保之效果. 4. 各項給付之內容及要件.

嘉南藥理大學 職業安全衛生系 鄭世岳所指導 陳育瑱的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衍生職災保險問題之探討 (2015),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pp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義守大學 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 吳文彥所指導 邱國正的 台灣各級法院對於過勞職災的民事判決通說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過勞死、職災認定基準、勞動體制、法律通說、質性比較研究(QCA)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ppt的解答。

最後網站安衛新聞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則補充:及保護法 》預計自明(111)年施行,增列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事項,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列入監督檢查重點;並將整. 合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pp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衍生職災保險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ppt的問題,作者陳育瑱 這樣論述:

近年來,重大的工安意外不斷發生,現今社會對於勞工職災保障備受重視,且勞工意識抬頭,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於2014年7月3日正式施行後,對於所有工作者權益以及事業單位,真的能帶來更完整的保障嗎?本研究主要探討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衍生職災保險問題,藉由對產險從業人員發放150份問卷調查,來瞭解產險從業人員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認知情形,以及探討產險從業人員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對事業單位職災保險規畫之影響及衍生之職業災害保險相關問題。在本研究中發現,大部份從業人員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認知不清楚也不重視,這也代表政府在法令修正後宣導並不足夠,也建議應要求事業單位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

的宣導,增加產險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在修法後對於職災保險規畫所影響的層面很大,因修法後在實務面事業單位所面臨的雇主責任風險加重,經本研究發現事業單位並無法透由現行相關職災保險轉嫁風險,進而獲得更完整保障。反之,更有可能面臨到事業單位想買相關職災保險,而買不到相關職災保險的冏境,建議產險公司應隨著政令之改變,即時開發商業保險之種類,一方面可滿足客戶需求,另一方也可以藉由法令的需求而使業績成長,為雙方帶來雙贏。

台灣各級法院對於過勞職災的民事判決通說研究

為了解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ppt的問題,作者邱國正 這樣論述:

現行社會對於過勞職災的解釋眾說紛紜,職災認定的爭議不斷,探討過勞職災法律制度結構影響因素為本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在於歸納台灣各級法院過勞職災判決通說影響因素之充分條件及/或必要條件,分析「過勞」認定基準背後的結構性條件問題,建議未來修法方向。經由應用「醫學」與「社會」過勞論述概念為基礎導出分析變數。在研究設計與方法,以台灣各級法院過勞職災判決書(51 案:2000~2011)為基礎資料做關鍵詞內容分析編碼,透過交叉分析,質性比較分析法(QCA)歸納出過勞職災的勝敗訴判決影響因素之必要及/或充分條件之後,最後以「個案研究」進行判例驗證和理論對話。 研究結果顯示,在社會模型缺乏可操

作論述準則前提下,司法機關僅能基於保守的證據主義法則,僅能以「醫學模型」下的「認定基準」做為仲裁的主要認定邏輯。至於「社會模型」只能以「自由心證」的方式附帶論述。從判決書的質性比較分析發現,「醫學證據(認定基準)」為過勞職災勝訴判決的充分且必要條件;從敗訴反向推論,發現「責任制導致過勞」的概念並不存在,敗訴的充分條件包括:缺乏醫學證據(認定基準),生活習慣不良,職災結果為勞工本身的原因所致,驗證「邪惡三合一」資方辯護論述普遍存在於過勞職災訴訟。 建議檢討現行職災爭議的舉證制度,改善導致勞工舉證困境的法律結構性課題,藉以增加過勞認定機率。在職災的勞動體制架構,必需重建「認定」與「舉證」的法

令制度,解決勞資雙方在職災爭議的權力不對等立場;統一定義「工時概念」做為處理彈性變形工時的手段。以及因應職場文化過勞職災的常態,透過社會安全保險制度的建立,新設「過勞職災社會保險」,以減少過勞職災法律爭訟,排除勞工在司法仲裁過程的二度傷害,避免虛耗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