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附件五「台中接收站港外碼頭及擴建計畫可行性研究與環評工作 ...也說明:作業將由統包商辦理,故將其費用列入直接工程成 ... 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按建造費用比例編列,以設計服務. 費80%計。 B. 物價調整說明 ... 承商利潤及管理. 4,532,726.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哲勝 博士所指導 江紹榮的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問題 (2019),提出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遲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曾惠斌、郭斯傑所指導 劉祐希的 因工期展延而衍生與時間有關之費用研究-以個案判決深度分析為核心 (2017),提出因為有 承攬、展延工期、因工期展延而生之時間關聯成本的重點而找出了 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則補充:二、機關各項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編列與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規定的問題,作者江紹榮 這樣論述:

一般消費型承攬中因雙方地位對等,故在訂約過程中可針對契約內容、工期及金額進行磋商。契約之所以能成立係因雙方均認為對彼此有利的安排,債權人如有其他因素欲縮短契約工期,債務人通常會提高經費來彌補加班、趕工等支出。履約期限內如遭遇不可抗力致無法施工則依民法第二三○條規定不負遲延責任,本法條立法理由即提到:「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起見,凡不為給付,若係本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者,債務人不負遲延之責。」如債務人不幸逾期依據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加重規定,在遲延中縱使遭遇事變或不可抗力而生之給付遲延,仍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須給付逾期違約金。工程契約採用此種風險分配方式雖看似合理,然承攬人在投標時並未針對契約

條款實際磋商,且一般性遲延所造成之損害十分抽象,此種擬制他人有損害之約定尚有討論之必要。目前各機關雖有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作為參考,惟其條文本身即有前後矛盾、模糊不清之問題,此部分亦是造成工程爭議的原因之一。除契約條文預先擬定外,價格編列亦有所爭議,目前單價編列係以一般功率作為基準,部分機關雖朝向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然大多數採購本身並無明顯差異故仍多採用最低標之決標方式,承攬人彼此削價競爭的情況下已先減少一部分利潤。 而公共工程除了契約之內容、金額等問題,對於工期如何產生亦有許多疑問。例如由機關單方面制定的工期是否合理?是否有考量到氣候因素之影響?在面對不合理的工期時承

攬人並無解約之權利,僅能被迫趕工避免進度落後,故合理工期有一定的重要性。工期的計算上雖可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惟大部分機關仍採「日曆天」以簡便計算及控管執行率,多數法院認為,日曆天已將一般天氣影響不能施工因素納入考量工期中,不得據以主張展延工期,故承攬人除須面對各種工程條件及狀況外,亦須承擔遲延後之因事變、不可抗力產生之違約金損害賠償責任。本文即探討工程遲延後,不可抗力事件介入造成之遲延處理,國內工程契約將此類風險全分配給承攬人是否合理。中文關鍵字:【工程遲延】。

因工期展延而衍生與時間有關之費用研究-以個案判決深度分析為核心

為了解決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規定的問題,作者劉祐希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因施工期間漫長,並涉及各種專業及分工,常因各種事由導致工期展延。其事由均會產生不同之法律效果,於訴訟時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亦有不同。然因營建工程我國並未訂有特別法律規範,通常係適用民法第八節承攬第490條至第514條等共26條之規定,鑑於工期展延所生之時間關聯成本問題複雜,復攸關當事人之權益甚鉅,與一般日常交易之遲延給付有所不同,是本研究希冀歸納工期遲延所生之原因,以俾利事後合理費用之計算。本研究首先以民法承攬章節規定,回顧工程紛爭常用之條文,然因民法規定屬於補充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當事人已有契約約定,則從其約定,是節錄工期展延相關契約供參。另,本研究亦說明在工程實務上工程

款乃係由工程成本及合理利潤所組成。因展延工期期間,承包商仍有管理工地之需要,這段期間所生之成本,皆係因時間延長而生,故此等成本或費用,即稱時間關聯成本。申言之,所謂時間關聯成本,係指因停工或展延工期將使承包商之整體施作期間延長,承包商為管理工地需要,勢必額外支出相關管理費及安衛、環保、交通維持、品質管理等與時間相關聯之費用,該等費用隨時間之增加而持續支出。本研究以工期遲延所生之原因,及各種原因所生之遲延效果並針對請求權基礎,加以探討。並蒐集實務見解判決先例輔以說明佐證。次以民法相關條文及常見工程契約與實務判決,探討因工期展延而衍生與時間因素有關聯之費用。最末,再以個案判決之研究為深度分析,藉以

說明法院實務上係如何請求因工期展延而生之時間關聯成本,並進而提出建議,期能於日後以更有效率、經濟之方式解決工期展延所生之時間關聯成本之紛爭,以利工程契約之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