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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 同意 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唐浩寫的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和陳立夫的 土地法釋義(一)(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協議分割遺產 - 台北律師事務所也說明:而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又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孫暐琳的 土地使用借貸對第三人效力法律問題研究 —以共有關係為核心 (2020),提出協議分割 同意 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使用借貸、債權物權化、共有、不動產、土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高文琦所指導 陳妙禪的 土地分割適用衡平原則之探討-以遺產與共有物分割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繼承、共有物分割、衡平原則、情理、誠信原則、公益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協議分割 同意 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五個人共有一塊地,想要辦理分割,需檢附些申請書及應檢附 ...則補充:登記課:共有土地申辦標示分割登記,請檢附所有權狀、身分證明文件、分割協議書等文件來所辦理。如涉及共有物分割登記,另需檢附分割契約書、共有物分割明細表及共有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協議分割 同意 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協議分割 同意 書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準備國考,每一科的讀書時間分配都至關重大,讀者考生欲上榜,需要棒棒擊出安打,而不是單科全壘打,效率左右您的勝負。     本書收錄最新司法官、律師、法研所物權考題。針對物權法體系,以爭點式安排考題,綜覽民法物權編各重要考點,有系統學習,免於一知半解。每題均以完整三段論法呈現,以判決式寫法答題,格式清楚,取分快速。

土地使用借貸對第三人效力法律問題研究 —以共有關係為核心

為了解決協議分割 同意 書的問題,作者孫暐琳 這樣論述:

  本論文為土地使用借貸對第三人效力法律問題研究。第二章先從所有權之法理基礎探討,並就我國民法物權何謂共有,以及就不同共有類型作出區辨。  本論文第三章,以土地使用借貸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效力為討論之核心。由於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本不應對契約外第三人發生拘束力,然為保障具有較高經濟價值之土地之利用,使得債權契約對第三人發生拘束效力,其正當化基礎為何為本章研究之重點。學理上大致可分為三說:知悉說、占有說及違反誠信說等,分別討論及說明債權應如何對他人產生如同物權之優先性及排它性效力。並就我國民法上較常涉及債權物權化效力之案例類型予以討論。然而我國實務見解在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採納誠信原則說,具體個案認定權利人行使權利是否有違誠信原則。是以,本文擬接著討論誠信原則之法理基礎,包含意義以及規範功能等,再進一步研究實務如何適用誠信原則,以及分析學理上之不同意見。若承認土地使用借貸得對第三人發生拘束效力者,則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是否亦受該土地使用借貸之拘束不無疑問。詳言之,本章研究之範圍包含,土地使用借貸對第三人之拘束效力之性質為何,與物權效力是否相同,以及如若認為其與物權效力相同者,與善意取得間應如何競合等問題。  第四章,區分不同共有之型態,研究借地建屋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以及該使用借貸契約對第三人是否有拘束效力之實務案例,並分析共有人間與所有人間就共有物之管

理及處分效力,以及土地使用借貸對第三人之拘束效力之實務見解。  第五章為結論,對前三章之內容進行整合與說明,並申論本文見解。以衡平基地現所有權人與建物現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與利益角度出發,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似應斟酌使用借貸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並酌定此一存續期間之租金數額,較能保障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基地所有權之繼受人。

土地法釋義(一)(三版)

為了解決協議分割 同意 書的問題,作者陳立夫 這樣論述:

  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領域,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相關法規範多元複雜。從而,土地法學研究、土地法律適用與土地事務處理上,除理會個別法文意涵外,尤須洞察整體法規範之內容關連與立法原理及相關問題。本此觀點,本書就土地法關於「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事項之規定,以註釋書型態,詳細闡釋其立法意旨與法文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乃至癥結

所在,內容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實態,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內涵之全貌。

土地分割適用衡平原則之探討-以遺產與共有物分割為中心

為了解決協議分割 同意 書的問題,作者陳妙禪 這樣論述:

共有關係的形成,可能因法律行為取得或因法律規定等原因,如因繼承人間的協議構成最初的共有。隨世代經過,現今不動產持有狀態因共有人數不斷增加及持分細分下,使共有關係漸趨複雜。共有關係如為合作與友善,透過共有不動產可使資金擴大,亦可讓使用與開發方式更有益。然許多不動產共有人中因繼承、買賣或其他法律因素取得,原有合作關係幾乎已消滅,共有人間可能已互不聯繫,甚至互不相識。但對於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及處分等,均非單一共有人可以決定,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方得行使,在無法集合共有人提供意見並達成協議下,只能各自管領自己所佔據的區域,甚或不動產使用因此荒廢。遺產與共有物分割如因此無法協議,對於個人所有權的保障與國

家經濟的發展均非有利,故必須在共有人難以協議分割時,透過國家相關制度,使共有人得以行使分割權利。繼承人或共有人因無法協議分割而聲請法院判決,係期望法院能以公正第三人的角度協助達成分割目的,使自己所有權行使不受其他共有人牽制。而法院如何判斷共有人間的各種形態的公平,則必須依據衡平原則的指導作各種比較與衡量。衡平思想淵遠流長,發展過程中雖曾與實證法有所衝突,但其並非與法律規定為對立,而是在法律適用時將造成個案不可忍受的或有害的結果時,透過衡平的作用修正法律過於苛刻的解釋,同時也可引導法律解釋往更周全與適應時代的觀念變化。衡平雖可能變更法律的文義解釋,但其解釋仍必須在立法者精神與法目的不變的情況下使

用,並應符合最上位的公共利益概念,並非隨法院的不同立場而有偏差見解。衡平原則雖未明文規定於我國民法中,但其思想為整體民法的構成基礎,也經常出現於法院實務判決理由中,用以敘明個案情節與公平的衡量,作有力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