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協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卡債協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繼恆寫的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卡債協商打折也說明:卡債協商 意思. 卡債是什麼?卡債的定義為何? 舉凡於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無擔保品債務,或是車貸、房貸等拍賣不足額欠款,有發生遲繳、呆帳、欠銀行錢多年都沒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許景華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卡債協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免責、法律扶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趙書婷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制之研究─以法律文化研究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雙卡風暴、卡債、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文化研究、破產、更生、清算的重點而找出了 卡債協商的解答。

最後網站該選擇整合負債還是協商?3分鐘輕鬆擺脫債務的方法建議則補充:而其他較高利率的信用卡、現金卡,便可省下不少利息。 債務人能以整合方式,將月付金額與利率降低,讓債務整體性減輕負擔. 不會影響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卡債協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卡債協商的問題,作者林繼恆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累積信用卡實務及法務多年經驗及心得之力作,深入分析參與信用卡交易當事人的角色功能、交易流程、制度規範,以及相關爭議。   本書從最單純的二造卡(例如百貨卡)交易關係,論及到以專業信用卡規劃組織(例如:VISA及MasterCard)所建立的複雜信用卡支付體系,全盤性檢討及設計信用卡交易的規範,並提供消費者合理的保障。   本書每章均為獨立主題,可分開單獨閱讀,供信用卡業者、司法官、行政官員及有志從事消費者信用保護立法研究的人士視其自身需要選擇章節參考,誠為兼顧信用卡業務及法務面理論及實務之力作。   近年來,我國行政部門及業者正積極推動卡債協商機制,司法部門則在推動債務清理法

制的更新以為因應;另外,信用卡的監理法規近年也有大幅更動,且擬議中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全盤修正草案亦極可能於民國96年實施;凡此種種,均為本增修訂版之重點內容。本書每一章均為獨立主題,可分開單獨閱讀,供信用卡業者、司法官、行政官員、及有志從事消費者信用保護立法研究的人士視其自身需要選擇章節參考,誠為兼顧信用卡業務及法務面的理論及實務之力作。

卡債協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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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卡債協商的問題,作者許景華 這樣論述:

  近年來消債案件逐年俱增,而卡債族年紀下滑,消債條例雖然是一門較冷門的法律議題,但只要人民的「消費」活動不斷,這個課題就沒有消失的一天。而卡債族之債務若無法獲得解決,社會經濟將無法獲得健全發展,故消債條例是謀求讓債務人可以獲得重生,並保障債權人可以公平受償之機制,但消債條例在實務運作上,卻仍然有許多爭議問題及值得探討觀點。而現今經濟消費之模式改變,例如購物平台推出先購物後付款的服務,這種類信用卡業務,恐因控管上較為鬆散,導致國人因而過度消費,卡債風暴將會再起。故對於債務人之債務原因歸責之轉換除了遵循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使債務人之經濟生活得以重建外,亦應當注重衡平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及受償之利

益,以避免引發更嚴重的道德風險存在。  有鑑於此,本論文之研究方向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制度暨實務問題之研析,係以消債事件中,有關前置調解、更生、清算程序於運行時,曾經發生之重大爭議問題或爭執事項,其中包括法律文義、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及認定標準作為本文之相關研究。所採用之方法除了蒐集學者專書、期刊論文、學位論文等文獻輔以研究外,並以司法院之法律問題座談會之結論,及全國地方法院之裁判作出分析表,藉以從中探究實務上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制度所衍生之問題,及消債法院對於相關問題之認定標準,以作為實務運作上所發生之疑義提出檢討與建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制之研究─以法律文化研究為中心

為了解決卡債協商的問題,作者趙書婷 這樣論述:

2005年我國發生雙卡風暴,數以萬計的卡債族面對債務的無底洞,求助無門。原有的破產法無法適用,銀行公會推出的九五協商機制,實際上只是化了妝的定型化還款契約,直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出現後,卡債族終於有了一線生機。本文將以法律文化分析為研究方法,分別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制之演進,及消債條例之法院裁定為文本,觀察其中反映出的法律文化現象,試圖觀察「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是否在卡債問題上放寬。本文進一步指出,雖債權人的財產利益與債務人的生存權相互衝突時,債權人應有所退讓。惟現今的金融市場奠基於債務之上,政府在思考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立法政策時,亦應一併考量,非僅囿於應偏向財團或窮人之二元對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