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反壟斷法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久慈直登寫的 專利戰略:專利如何讓我們準確預測趨勢走向,思考戰略布局? 和邱俊榮,羅承宗的 民主觀察:2015回顧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 - 知乎也說明:为了让大家能消费更多的橘子,反垄断法致力于两件事,一,消除卖橘子的障碍,比如调查一下你是否串通了黑社会不 ... 这个词本意是信托的意思,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式。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光現出版 和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張梓萱的 論違反強行規定之法律行為 (2018),提出反壟斷法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強行規定、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契約自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劉孔中所指導 張博茹的 標準必要專利之國際管轄與準據法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管轄、準據法、F/RAND承諾、競爭法、強行法規的重點而找出了 反壟斷法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评析 - China Law Insight則補充:对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未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国家市场监管 ... 而《平台指南》明确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反壟斷法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專利戰略:專利如何讓我們準確預測趨勢走向,思考戰略布局?

為了解決反壟斷法意思的問題,作者久慈直登 這樣論述:

精準找到潛在飆股的科學方法 「專利」 ↓↓↓↓↓ 「無形資產」 找商機‧找融資‧找趨勢 非懂不可的獲利關鍵字!   ◎當「專利」變成「資產」──對企業會有什麼影響?   近幾年來,「無形資產」這個名詞開始慢慢浮上檯面,不論是企業或是智財業界,都緊盯著這個名詞。但──什麼是「無形資產」?   前本田技研工業智慧財產權部部長久慈直登說:專利本身就是無形資產的一部分,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訣竅、營業秘密、公司名稱、品牌企業價值等等,也涵蓋在「無形資產」的範圍內。   在可見的未來,無形資產將可能對企業的資金、企業本身的價值,甚至是企業爭取引入投資產生無可忽視的影響。未來企業在思

考發展戰略時,無形資產不但會左右其發展,也將是對手、或是市場觀察的重點。   ★台灣的「無形資產評價師」上線!   過去,涵蓋專利在內的無形資產價值難以估計,這樣的困境也阻礙企業研發、轉型的腳步。現今,政府透過無形資產的評價機制確立與推廣,可說不但帶動企業創新的腳步,也為判斷企業價值提供新的基準。在不會太遠的未來,「無形資產評價師」將會擔負判斷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重要角色。   ◎市場帶你看見趨勢,但專利帶你看見未來3~5年的發展   與專利相對,市場呈現的是目前的趨勢;而透過專利,我們可以讀懂大型企業針對未來三到五年發展的預測。為什麼?   因為專利是可見的、企業對未來發展預測的有效判斷

。企業目前預備的專利,可說是未來賴以發展的基石。   ⇒作為相關產業的對手,可以透過對方的專利判斷是否迎戰、或者轉向其他方向發展;   ⇒而作為小型廠商,也可藉此判斷要跟風還是要另尋出路。   ⇒對個人而言,也可做為未來決定職涯、或投資的有效參考指標。   也因此,目前傾向更為明確地將專利視作企業的「無形資產」之一,也就是除了軟硬體設備、以及企業本身的營利外,判斷企業價值的另一項根據與標準。   ◎前本田技研工業智慧財產權部部長現身說法!   本書由本田技研工業第一代智慧財產權部部長(任職十一年,從事專利相關工作四十年)久慈直登所撰寫。在前著《專利戰爭》中,他分享日本的大型企業如何搶奪對

方的專利、如何透過專利讓對方必須放棄市場、如何透過專利布局,確保新產品能夠搶下市佔率;而在本書中,他則要更進一步說明:做為未來的企業資產,專利在決策、在趨勢判斷上應該如何發揮作用,甚至在企業的財務、稅務與資金募集上,可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專業推薦   ★林宗宏(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前理事長)   ★馬克思(智財散步創辦人、專利師)

論違反強行規定之法律行為

為了解決反壟斷法意思的問題,作者張梓萱 這樣論述:

本文以「強行規定」為論文主題,討論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個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為自己形成法律關係。法律行為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故對法律行為予以限制,必須具有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強行規定」具有多重含義:(1)當法律行為發生其他效力瑕疵時,行為能力欠缺、錯誤、詐欺、脅迫、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等效力瑕疵事由及衍生規範,不宜歸入「強行規定」的概念下,而應依各該規範定其效果。當法律行為未滿足法定生效要件時,法定生效要件亦不宜歸入「強行規定」的概念下。未滿足法定生效要件,法律行為不生效,而非無效。(2)「強行規定」的第一類含義是「不得被排除適用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旨在強制

形成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與之相對,「得以被排除適用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被稱為「任意規定」;「得以在一定條件下排除者」,被稱為「半強行規定」。法律可能已經明確規定,某一法律規範得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得被排除,這種法律規定可被稱為「變更規定」。當無「變更規定」時,即法律對法律規範得否被排除適用未予規定時,應當考慮排除適用法律規範之法律後果,是否過度限制契約自由,是否為排除誠信原則及衍生條款,以及是否為拋棄基本權利與關於弱者保護的規定。法律行為中,違反此種意義強行規定的部分,係屬無效。被排除適用的法律規範之法律後果,仍強制形成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3)「強行規定」的第二類含義是:法律規定為契約權利義

務之創設設置禁止界限,例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此等規範為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劃定邊界,係對契約自由的內部強制。法律行為中,違反此種意義下的強行規定之部分,係屬無效,例如超出20年的部分係屬無效。(4)「強行規定」的第三類含義是:契約的內容、履行或目的違反了法律創設的行為義務,此係對契約自由的外部強制。①內容不法:法律規定創設的強制或禁止的行為義務,不得被契約內容違反。換言之,法律禁止的行為(殺人、賭博),不得成為契約內容;法律強制的行為(納稅),不得以其不作為成為契約內容。行為義務的來源包括法律對行為的禁止與對契約的禁止。法律行為違反行為義務者,係屬無效。惟法律規定係為保護一方當事人而設時,契

約相對無效。當一方當事人不知不法情事時,契約有效,該方有權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②履行不法:除內容不法外,契約在履行階段亦可能違反行為義務(如運輸超載),不法履行的一方無違約救濟權。③目的不法:契約如目的不法(如買刀殺人),當一方明知或應知他方的不法目的時,契約無效;當一方不知且不應當知道他方的不法目的時,契約有效,該方有權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民主觀察:2015回顧

為了解決反壟斷法意思的問題,作者邱俊榮,羅承宗 這樣論述:

  本書係為對2015年台灣之民主生態進行觀察。   作者群以綜合觀點區分為六大部分,分別為國會民主、司法民主、預算民主、地方民主、直接民主及政黨民主,以簡單且詳述之方式呈現給讀者,快速了解2015年之台灣民主生態。  

標準必要專利之國際管轄與準據法研究

為了解決反壟斷法意思的問題,作者張博茹 這樣論述:

法院處理涉外標準必要專利之案件時,經常面臨國際管轄以及準據法適用的問題。涉及議題包含授權契約之成立與效力、專利侵權、違反競爭法等。本文先分析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智慧財產案件上之實務適用情形,認為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應僅適用與智慧財產權利內容本身相關之爭議,智慧財產契約或侵權行為案件,則應適用契約與一般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其次,本文透過研究日本、中國、韓國、美國、英國等國之標準必要專利案件,探討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標準制定組織的智財權政策與F/RAND承諾,經常約定以標準制定組織所在地法為準據法,因此所生之授權契約爭議與競爭法爭議,包括法院是否有權管轄,以及應該如何適用之準

據法。在與F/RAND相關之爭議裡,各國法院鮮少有拒絕管轄的情形。準據法方面,實務上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適用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與F/RAND承諾之準據法,判斷F/RAND承諾之性質,以及當事人間授權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為何。競爭法方面,實務上各國皆適用內國競爭法,以決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行為是否濫用其市場地位。經由比較法與實務案件之分析,本文主張標準必要專利之中基於F/RAND所生之契約爭議,仍應適用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與F/RAND承諾中所約定之法律。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法院實務判決應更清楚明確定性案件以及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依據與理由,俾使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

2條第1項之意義更為明確。競爭法之部分,由於其強行法規之性質,實務皆適用法庭地法,原則上僅就影響國內市場之涉外行為判斷。此外,就我國立法就智慧財產之國際管轄規定付之闕如,應該針對智慧財產之特殊性增加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