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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StevenLevy寫的 後臉書時代:完整解讀社群霸主從起步、成長、爭議到轉型,每一步的選擇與思考 和謝銘洋的 智財小六法(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臉書&推特傻傻分不清?美國反壟斷聽證會扎克伯格被問懵也說明:反托拉斯法禁止 一般性的非法兼併和商業行為,由法院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來決定哪些是非法的。 從馬車時代到當今的數字時代,美國法院已將反托拉斯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雜誌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陳隆修、林恩瑋所指導 耿柏洋的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2021),提出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轄規則、標準必要專利、智慧財產權、實體法方法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黃智聰所指導 陳志濬的 美國對全球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因應策略 (2019),提出因為有 經濟制裁、阿爾斯通、華為、東芝、反托拉斯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的解答。

最後網站反壟斷 - 中文百科知識則補充: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2014年中國發改委密集掀起一波反價格壟斷調查 ... 地位,美國法務部門越來越把提高本國企業經濟效率作為反托拉斯法追求的目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後臉書時代:完整解讀社群霸主從起步、成長、爭議到轉型,每一步的選擇與思考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的問題,作者StevenLevy 這樣論述:

假新聞、洩漏個資、侵犯隱私、網路成癮、操弄民主 臉書今日撇不清的爭議,與我們對網路世界的擔憂 其實深埋在公司的早期決策中! 最高採訪權限,九次親訪祖克柏,歷時三年深入訪談臉書核心團隊 頂尖科技記者第一手揭露臉書策略背後的性格與決策文化 領先分析祖克柏邁向元宇宙的趨力與企圖 美國調查單位了解臉書的關鍵讀物   《金融時報》2020年最佳科技新書   《經濟學人》《華爾街日報》《舊金山紀事報》等媒體盛讚   《華盛頓郵報》:「全美最頂尖科技新聞工作者。」   《紐約時報》:「以最近距離看見貪得無厭的野心。」   作者史蒂芬‧李維獲得前所未有的採訪權限,長達三年貼身研究臉書,親訪祖克柏本人

九次,並且深入採訪桑德伯格等核心高層,更訪問數百位員工與相關人士,為這家公司寫下最詳實完整的紀錄,甚至成為美國調查臉書的立法與監管單位人手一本的關鍵讀物。   性格,決定命運。每一個成功背後,都有代價。   「人們愛偷窺的程度超乎想像。」祖克柏在哈佛就從人類行為模式看出商機,做出爆紅網站,更是新創典範,快速成為地表最大社群帝國,但臉書也在攀至巔峰之後,開始付出慘痛代價。   -以成長為優先要務,忽視內容品管,造成惡意、歧視、暴力內容猖獗;   -穩抓龐大廣告商機,卻不斷侵犯隱私底線,用戶從此沒有祕密;   -為了吸引開發者,過度寬鬆的公司政策導致史上最大個資外洩災難;   -全球最強大瘋傳

引擎,卻也成為假新聞快速傳播、操弄選舉的最強利器;   -靠精準眼光併購潛力競爭者,成為市場最大玩家,卻成為反壟斷最大目標。   本書將臉書十幾年來的決策,整理出清晰脈絡,讓我們看懂臉書今日的成功與失敗背後的原因。這家市值破兆、財務表現屢創新高的公司,卻逐漸失去信任,成為邪惡代名詞。祖克柏在這樣的危機中,更突然宣布改名Meta,全力發展元宇宙,背後又有何打算?   要了解臉書的下一步,就要從頭理解它走過的每一步。   「李維是科技新聞報導界的大師級人物,很少有人既能接觸企業高層,又能以數十年矽谷經驗,提出一針見血的觀察。揭曉了一家橫衝直撞的年輕公司,在握有改變世界的力量後產生的重大後果。」

──《貝佐斯傳》作者史東(Brad Stone) 讀者五星好評迴響   「比驚悚片更刺激的商業故事。每一個當下看似正確的決定,都預示了未來的災難後果。……你可以在書中看見許多不可逆的決策,長年累積,造就我們今天的世界。」   「接受臉書旗下所有app的服務條款前,先讀這本書吧!……書中提到許多我從來不知道的事實。」   「這家公司決定了我們如何溝通。了解臉書的經營思維、各種決策的歷史脈絡,才能真正理解今日有關個資與隱私的複雜問題。」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的問題,作者耿柏洋 這樣論述:

從傳統衝突法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的特例。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傳統觀念強調依據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進行管轄,使得智慧財產權領域並沒有被衝突法理論所關注。多年以來,針對於國內智慧財產權糾紛,各國一直適用國內法律規範加以解決。而針對涉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各國一直遵循國際公約之規定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這就使得面對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無法加以妥善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的結合、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交叉,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加以解決只會引起各國強烈的司法衝突。 隨著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愈加緊密,傳統的衝突法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已

經難以滿足越來越多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隨著二十一世紀互聯網以及物流業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逐漸擺脫傳統地域管轄觀念的束縛,突破了傳統的專屬管轄的限制。基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管轄權之缺失,英國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率先確立全球管轄權開啟「潘多拉魔盒」後,堅持智慧財產權區域管轄權的部分國家(如中國大陸地區)為了維護本國之政治目的與經濟利益,逐漸擴大本國法院之管轄權,開啟「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戰爭」,造成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之混亂。 根據當前社會的主流價值的變化來調整規則的適用是實體法方法論存在的客觀和顯示基礎。實體法方法論不僅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選法規則理論,同樣也可以適

用於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領域。運用實體法方法論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衝突。通過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本身之特點和屬性,平衡專利持有者及實施者雙方共同的利益,總結世界兩大法律體系共同追尋之價值,通過建立統一的實體法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實現國際私法追尋之終極目標個案的「公平」、「正義」是解決當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根本之道。

智財小六法(二版)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的問題,作者謝銘洋 這樣論述:

  本書係針對法律系學生及法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收錄重要且常用之法規、國際公約共計119種,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總則性規範:包含科學技術基本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   文化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著作權法類、文化建設類、光碟管理類等三大類。   科技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專利類、植物種苗、積體電路布局等三大類。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商標法類、營業秘密法類、公平交易法類等三大類。   相關國際條約:包含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公約。   其他:包含外國人投資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等。   書末附有2011

、2013年專利法、商標法新舊條文對表以及與專利、商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美國對全球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因應策略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為的問題,作者陳志濬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主要是對於美國如何制裁他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而其原因及目的又為何。因此,本篇藉由阿爾斯通、華為、東芝及臺灣部分高科技產業,曾經或現在受到美國經濟制裁做為研究個別案例分析。從個案研究分析後可以得到,美國作為維持國際經貿的穩定發展的霸權國,提供各國貿易市場的制度、以美元作為主要交易的貨幣,而各國企業因為對於美國出口的依賴,仰賴美國自由貿易的市場得以發展,固然形成美國能維持世界金融霸權的地位。然而,在美國所制定的這個貿易體系下,若遇到挑戰或威脅到美國的國家或企業時,美國會在自身利益發生重大損害前,就向威脅或挑戰者利用兩種手段來限制其產業發展空間,分別為利用司法管轄權制裁他國高科技公司,以及

對他國高科技公司內部具有重要地位之人進行拘留(非限於美國境內),迫使該公司達成美國的利益。最後,針對於全球高科技產業受到美國制裁的結果整理後,本研究提供四點建議做為我國政府及國內高科技公司未來面對類似窘境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