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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台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魏杏芳寫的 新時代的市場競爭與管制:我國與歐盟競爭法的觀點 和張國雄的 國際行銷學:建構全球行銷能力(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坐牢!何昭陽:真是想像不到的大災難- 財經投資也說明:... 霸權的美國果真「法力無邊」,對全球八大面板廠提起反托拉斯調查,已讓台灣的華 ... 亞洲八家LCD面板業者涉嫌聯合操縱價格、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雙葉書廊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林彥志的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2021),提出反托拉斯法台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和解契約、高通案、承諾程序、排除措施計畫、中止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惠珍的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2021),提出因為有 反媒體壟斷、媒體結合管制、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的重點而找出了 反托拉斯法台灣的解答。

最後網站反托拉斯法又稱反壟斷法,美國科技巨頭現在面臨的反壟斷調查則補充:反托拉斯法,科技巨頭們現在面臨的調查反托拉斯法英文:Antitrust Law,美國與歐盟中文稱為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台灣稱為公平交易法,俄羅斯跟中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反托拉斯法台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時代的市場競爭與管制:我國與歐盟競爭法的觀點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台灣的問題,作者魏杏芳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探討我國公平法與歐盟競爭法各別觀點的論文集。主要的範疇包括持續自由化進程的電信業、電子商務中普遍存在的經銷議題,以及現行公平法相關規定可能的再詮釋等,以因應數位經濟對競爭法立法與執法帶來的挑戰。書中絕大多數的專論,即使題目未特別指出是以歐盟法為比較對象,但內容都會以相當篇幅,討論歐盟競爭法的政策、立法與執行,以及對我國相關領域的借鏡參考意義。作者以歐盟競爭法為各篇獨立的文章建立連結,呈現一貫的研究脈絡,是本論文集的特色,與制度介紹性質的書寫不同,對嘗試進一步瞭解歐盟競爭法的讀者或研究者而言,本論文集實具高度參考價值。

反托拉斯法台灣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主持人:唐湘龍 × 陳鳳馨
主題:連歐盟GDP都強彈!只剩下這兩個國家還趴在地上!
節目直播時間:週二 14點
本集播出日期:2021.08.03


#唐湘龍陳鳳馨 #東南西北龍鳳配 #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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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台灣的問題,作者林彥志 這樣論述:

高通公司居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地位所為之特殊商業運作模式深受世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注目,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曾作成行政處分認定高通公司行使專利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於高通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竟與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此舉引起各界議論。本文遂以高通案為背景,釐清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之和解性質為何,並審查其合法性,同時指出目前以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公平交易法上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有所不足。因此,擬以日本獨占禁止法上之承諾程序為觀察對象,比較其與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和解程序之異同,再於此基礎上,提出公平交易法之修法建議。

國際行銷學:建構全球行銷能力(六版)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台灣的問題,作者張國雄 這樣論述:

  本書是從全球行銷的觀點,為有志從事國際行銷業務的讀者而撰寫,書中除了有堅實的學術理論基礎外,還提供許多豐富且實用的國際行銷案例,可以提升學習者的思考空間,擴大讀者寬闊的視野,更能強化學習動機。 本書特色   1. 多元的專欄.精彩的實務   於章首提供「國際市場瞭望」個案,透過與主題相關的時事案例來進行討論,引發學習動機;內文則有「國際行銷典範」、「國際行銷 Discovery」、「全球焦點」等專欄,強化及補充課文內容說明;章末更設有「洞悉行銷市場」案例,整合該章節的學習內容,進行課堂互動討論。   2. 清晰的架構.務實的觀點   有鑑於臺灣中小企業本質與產業內

涵的獨特性,本書特別針對臺灣企業在面對全球競爭的行銷環境與問題中,提供全面性的剖析。本版為因應國際行銷趨勢,新增「臺灣隱形冠軍」、「CPTPP」、「賓士與帝寶專利訴訟」等相關資訊,與時俱進。   3. 適量的理論.充實的內涵   部分章節介紹晚近流行主題,並適時加入國際行銷領域的重要理論,包括資源基礎觀點、來源國效果、整合回應架構等,使讀者有充足的理論知識來解析個案,並有效解決國際行銷實務問題。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台灣的問題,作者魏惠珍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係以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規範為研究主題,並採取比較法研究及文獻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上,係以美、英及德國法制為主,透過對於這三個國家在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規範及實務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媒體結合管制規範的文獻資料,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所示:一、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規範目標 由於媒體集中化程度差異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管制上應針對不同的危險,設定不同的管制規範。亦即對於跨媒體的結合是否在言論市場上取得支配意見的影響力,應視其結合後危險程度設定不同層次的管制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研究認為,在服務特性上,有線電視平台係以全頻道的線性

服務為主,IPTV的線性頻道服務其市場滲透率雖不高,雖無垂直整合的議題,然線性電視頻道服務依然是台灣民眾主要的收視來源,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較高,因此在付費電視平台的結合管制目標,仍應以有線電視平台及IPTV平台為主。二、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模式 鑑於公平交易法已針對市場占有率及事業之市場力量濫用行為加以規範,為避免重複立法規範,及考量經濟市場與輿論影響力二種模式放在同一法律中計算媒體集中度易生混淆,可能導致失準,本研究認為不宜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量測有多少民眾收視、收聽、閱讀各媒體,兼與市場占有率以反映民眾之媒體使用情形,同時

避免與市場占有率所直接表徵之經濟市場力量混淆,一方面區分廣播電視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彼此權限,另一方面則以此促成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之立法目的落實。以全國總人口數為計算母數,優點是可以推估實際收視、收聽、閱讀該媒體之人數,間接亦將網路及新興媒體使用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呈現民眾從不同管道獲取資訊之消長變化。當網路及新興媒體之影響力逐漸增大時,法規再與時俱進納入管制,始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本草案管制標的為廣播電視參與整合之行為,並非鎖定收視率嚴格限制其成長。頻道業者收視率較高或長期掌握觀眾收視動向,以致其收視率達到本草案所定之管制門檻,如未涉及與他事業整合,其實並不受限制;僅在該媒體規劃進一步參

與其他媒體整合時,因衍生支配性影響力過高,始有限制之必要。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加以規範;並針對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產業內之相互整合,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跨業以及與日報、週刊間之整合,分別加以規範。三、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配套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傳播匯流法制重要議題研析與政策建議」委託研究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

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 本研究認為在有線電視系統於頻道流動的箝制力仍未改變下,加上IPTV平台與OTT平台未能形成競爭,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

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在「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未完成前,有線電視法的水平及垂直管制不宜貿然解除。四、 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建議1. 維持新聞、政論節目等新聞頻道的多樣性2. 對於報紙與電視頻道跨媒體結合的禁止3. 有線電視平台與IPTV電視平台中性平台化,禁止結合。4. 頻道代理制度列入管制5. 媒金分離條款暫不宜列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