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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目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魏杏芳寫的 新時代的市場競爭與管制:我國與歐盟競爭法的觀點 和張國雄的 國際行銷學:建構全球行銷能力(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企業因應反托拉斯法之法令遵循及行為準則吳為涵律師 - YouTube也說明:企業因應 反托拉斯法 之法令遵循及行為準則吳為涵律師競爭法的規範 目的 在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雙葉書廊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黃群豪的 反托拉斯法關於聯合行為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 (2018),提出反托拉斯法目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交易法、卡特爾、聯合行為、市場、市場力量、定價行為、有意識的平行行為、反托拉斯法、合理原則、附從限制原則、快速審查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簡資修所指導 郭勁宏的 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論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 (2011),提出因為有 專利、公平交易、無體財產權、合理原則、新制度經濟學、芝加哥學派、消費者福利的重點而找出了 反托拉斯法目的的解答。

最後網站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反托拉斯法遵法準則則補充:反托拉斯 法律的信念係基於在自由與開放的市場中,競爭是最有效的方. 式去進行資源分配, ... 本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之票價或運價費率,不論該合意之的目的在於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反托拉斯法目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時代的市場競爭與管制:我國與歐盟競爭法的觀點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目的的問題,作者魏杏芳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探討我國公平法與歐盟競爭法各別觀點的論文集。主要的範疇包括持續自由化進程的電信業、電子商務中普遍存在的經銷議題,以及現行公平法相關規定可能的再詮釋等,以因應數位經濟對競爭法立法與執法帶來的挑戰。書中絕大多數的專論,即使題目未特別指出是以歐盟法為比較對象,但內容都會以相當篇幅,討論歐盟競爭法的政策、立法與執行,以及對我國相關領域的借鏡參考意義。作者以歐盟競爭法為各篇獨立的文章建立連結,呈現一貫的研究脈絡,是本論文集的特色,與制度介紹性質的書寫不同,對嘗試進一步瞭解歐盟競爭法的讀者或研究者而言,本論文集實具高度參考價值。

反托拉斯法關於聯合行為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目的的問題,作者黃群豪 這樣論述:

台灣是美國第11大貿易夥伴,美國則是台灣第2大貿易夥伴,顯見台灣與美國的經貿關係非常重要,然而,台灣在與美國往來的同時,卻常常誤觸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問題,而遭受很大的損失。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目的在避免事業成為卡特爾,妨礙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的權益,自施行以來,在美國境內已經遏止相當多起違反公平競爭的事件,但它的效力不僅於此,只要從事商業活動關係,就和該法所欲維持的公平競爭法益有關係,然而,我國廠商不論是科技業或是傳統產業,將商品銷售美國時,往往因為不諳美國法令,常有誤觸美國法網的憾事。本文因此以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將其中最為重要的聯合行為(concerted action)企圖作一個較為完整的介

紹,並就「合意」(conspiracy),從美國學者與實務判決中整理出一個輪廓,本文會依序討論「合理原則」(the Rule of Reason),「附從限制原則」(Ancillary Restraints),以及「快速審查原則」(Quick Look Doctrine),希望讓後繼的研究者能快速知曉核心內涵。同時,本文也會介紹美國法上的「市場」、「市場力量」意義為何,美國法實務上判斷聯合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除了依照行為本身是否即具有反競爭本質以外,還會判斷事業在市場上的「市場力量」,是否產生反競爭/限制競爭的效果而定,在許多案例中,例如In re Digital Music Antitrust

Litig.和In re Digital Music Antitrust Litig.,美國法院均認為被告的行為,僅反映出寡占市場的特性,並不能據以論斷被告之間存在合意,所以也不違法。另外,在加里晚宴(Gary dinners)一案中,美國法院也清楚地表達出聯合行為與有意識的平行行為的不同之處,兩者最大的區別點在於是否基於合意欲達成壟斷市場的目的,而對定價行為採取一致的行動,藉由案例的討論,希望讓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有援引適用的來源,最後如果能夠對我國的公平交易法提出一些建議,將是我最大的欣慰。

國際行銷學:建構全球行銷能力(六版)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目的的問題,作者張國雄 這樣論述:

  本書是從全球行銷的觀點,為有志從事國際行銷業務的讀者而撰寫,書中除了有堅實的學術理論基礎外,還提供許多豐富且實用的國際行銷案例,可以提升學習者的思考空間,擴大讀者寬闊的視野,更能強化學習動機。 本書特色   1. 多元的專欄.精彩的實務   於章首提供「國際市場瞭望」個案,透過與主題相關的時事案例來進行討論,引發學習動機;內文則有「國際行銷典範」、「國際行銷 Discovery」、「全球焦點」等專欄,強化及補充課文內容說明;章末更設有「洞悉行銷市場」案例,整合該章節的學習內容,進行課堂互動討論。   2. 清晰的架構.務實的觀點   有鑑於臺灣中小企業本質與產業內

涵的獨特性,本書特別針對臺灣企業在面對全球競爭的行銷環境與問題中,提供全面性的剖析。本版為因應國際行銷趨勢,新增「臺灣隱形冠軍」、「CPTPP」、「賓士與帝寶專利訴訟」等相關資訊,與時俱進。   3. 適量的理論.充實的內涵   部分章節介紹晚近流行主題,並適時加入國際行銷領域的重要理論,包括資源基礎觀點、來源國效果、整合回應架構等,使讀者有充足的理論知識來解析個案,並有效解決國際行銷實務問題。

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論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目的的問題,作者郭勁宏 這樣論述:

本文的目的在檢討公平交易法四十五條之規定,除了假設上須待檢驗以外,在立法條文內容與實際運作採行的合理原則,分屬兩種不同的立場,以致於學說上出現分歧的見解,實際上只不過是在兩種不同的立場中間調整,卻使公平交易法的問題顯的十分混亂。該條文涉及專利法與公平交易法間的調和,專利的目的只是提供無體財產權的公示效果,使被創造出來的無體財產權所生的利益得以內部化,避免專利權人的技術被毫無成本的複製與剽竊,與公地悲劇道理是相當的,因此,專利權即可視為一般財產權,並不足以引起公平交易法的限制。財產權的行使也並非毫無限制,適用上應該可以採納美國法上的財產權保護規則,即財產規則與補償規則,法院具有足夠的形成空間,

決定在甚麼條件下可以衡量雙方的利益,或是整體社會的利益,而限制專利權的行使範圍,或是彈性的採用補償規則的保護,不必然需透過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進行干預,才能有效的避免專利權人過度的主張權利。 在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中,所謂的維持競爭,指的應該是維持經濟學定義的完全競爭狀態。但從新制度經濟學與芝加哥學派的觀點來看,競爭是一種動態的過程,而且必須要以促進消費者福利為考量,而效率是唯一促進消費者福利的標準。就理性廠商的角度而言,即便是獨占廠商,在市場的條件限制下,並不會發生定價過高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對於產業組織的解釋,採用交易成本的概念,認為企業的整合,無論是水平或垂直都有其必要性,理性的廠商不

會無限制的擴張規模,以免管理成本高過於交易成本。芝加哥學派則以價格理論為基礎,說明反競爭行為,大多具有合理的基礎,除非廠商的行為很明顯的唯一目的是為組成市場的卡特爾或是獨占地位的達成。綜合新制度經濟學與芝加哥學派的主張,市場可以透過本身的市場機能決定均衡,而且行政管制在經濟上也容易產生管制無效率的問題,我國的公平交易法,參考了外國反托拉斯發展的經驗,大致上採取了合理原則。 公平交易法四十五條的規定,實際上只是徒增困擾的規定。假設公平交易法的具正當性,即依照公平交易法的規定適用法律即可,不須因涉及專利而有不同的處理,惟應考量各種有效率的抗辯,做為阻卻事由,盡量賦予事業自由的市場運作,特別是

在新經濟領域,創新的利益即可做為一種效率的抗辯事由,在合理原則中加以考慮讓公平交易法具有更高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