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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也說明: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首長信箱 English RSS ...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檢舉走私漏稅,人人有責,海關提供多元管道,民眾除採書面、傳真或電話撥打檢舉密報專線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取得或處分問答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黃瀗毅的 都市計畫之審查爭議問題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都市計畫、利害關係第三人、撤銷訴訟、訴訟權能的重點而找出了 取得或處分問答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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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取得或處分問答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取得或處分問答集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取得或處分問答集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取得或處分問答集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都市計畫之審查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取得或處分問答集的問題,作者黃瀗毅 這樣論述:

行政訴訟法於撤銷訴訟賦予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訴訟行為之權能,惟,諸法條所稱利害關係之內容為何?即決定第三人是否具有為相關訴訟行為之資格,又實務上所沿用判例提供簡單、明瞭、劃一之標準,即須具備法律上利益,雖具有操作上之便利性及訴訟經濟之效果,但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並不足夠,故有依保護規範理論探討之必要,其內容本文採廣義解釋之公法上權益;第三人撤銷訴訟權能之判斷標準有三說,主要有可能說與主張說之爭,可能說現為通說。 其次,對於第三人訴訟權能之保障,學界及實務界大都援用德國之保護規範理論作為判斷渠等有無訴訟權能之標準,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須探求立法目的而為符合憲法基本權之法律解釋;本文之探討重點,

在於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除了保護公益外,有無保護個人利益。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近年來關於保護規範理論操作有提出3個更具體的標準,可惜未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114號判決所採,之後之相關實務見解多仍加以維持,近年僅有少數見解在日照權案為引申至都市計畫法亦有保障個人利益之轉變。釋字第774號解釋除賦予都市計畫範圍外利害關係第三人有提起訴訟救濟之權限,並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認為釋字第156號解市所稱一定區域範圍不應等同於都市計畫範圍之內外,當事人只要有權益直接受侵害,即得提起訴訟救濟。 都市計畫之訴訟權能,在立法者依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立法專章規範都市計畫專案審查程序後,已有自己

之審理方式,及訴權認定之方式,但在主觀權益保障之訴權門檻,依立法理由說明,仍採可能性理論,類似於撤銷或課予義務相類似之訴權,乃主觀訴訟之設計,起訴後,訴有無理由則僅取決將來審查都市計畫法規是否違法而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1項),而無庸同時侵犯原告之權利,是客觀訴訟之設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由於以法規範為審查之訴訟標的,在探尋法規範有無保護相對人個人利益,或保護第三人個人利益時,適用簡化的保護規範理論,對於二者地位已無區別,相對人與第三人的界線已經模糊、甚至不存在,即使計畫範圍內人民也無法藉由相對人理論得出得出具有訴訟權能,當然更須適用保護規範理論篩選當事人主張的權益損害,是否為法規所

保護的權益。我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仿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範審查程序而立法立法理由說明亦明示利益衡量原則及其瑕疵理論構成我國司法審查之重點,然我國對於利益衡量之相關考量因素立法不足,亦規範不明確,將來可能造成司法低密度審查,造成人民權益保障不足情況,相對於此,德國對此學說、實務見解充沛,當可作為將來我國司法審查之參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