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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和棋許,小喬的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受益人 - 中文百科知識也說明:受益人 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邢振武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2020),提出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要保人終止權、受益權、保單借款、介入權、人壽保險豁免規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邱偉傑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由處分金、夫妻間債權債務、退休照護財產之分配、夫妻協議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的解答。

最後網站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賠償金可以當作遺產嗎?精選 - 普法法律网則補充: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 死賠償金是可以做為遺產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的問題,作者邢振武 這樣論述:

就人壽保險而言,其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係保障被保險人或其遺屬之生活,使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可受領保險給付,以維持其經濟生活。因此若保險契約之相關法律關係有所變動,如保險契約遭債權人為強制執行,而導致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行使相關保險契約之權利或受領保險給付時,將對其生活產生相當之影響。於未發生保險事故前,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否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為強制執行,實為近年來我國執行實務上熱門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亦曾多次以保險契約權利之強制執行為討論命題,而司法實務上對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採肯否立場者皆有之。觀實務見解之所以相異,實來自於對

保單價值準備金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其性質上之理解有所不同。事實上,債權人聲請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真意,應係執行債務人對保險人之金錢債權,如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得主張之解約金債權。故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之爭議,實須以解約金債權為中心,加以探究其法律性質與得否作為執行標的之適格性。要保人之解約金債權得否強制執行,除涉及法律性質之問題外,其核心問題實涉及債權人、要保人(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利益衝突。參照德國與美國之法律制度,其立法模式均係傾向其中一方利益優先受到保護,再藉由相關規範之訂定,以兼顧另一方權益之保障。就此,因我國現行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可否就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

行,本文希冀能藉由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動向,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及相關學說見解,探討解約金債權是否適於強制執行,並提出於得否執行之價值抉擇下,所應考量之因素,進而探尋出得以兼顧各方利益保障之衡平方式。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為了解決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的問題,作者棋許,小喬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公司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科目有意快速入門,並且培養爭點熟悉度的考生們   使用功效   1.以「爭點」為主,「解說」或「圖表」為輔。   2.藉由教科書、參考書彙整,並分析國考歷屆考題以及實務見解,將學說與實務見解表列而出,供考生們於作答及書寫上之參考。   改版差異   1.依據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09年試題、新爭點、實務見解、問題意識及時事連結。   3.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商事法主要以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三大科目為主。細觀這三項法科,雖然在考試上變幻不斷,但實質上都是經濟部函釋或者商事法界大老們的文章

改編成實例題而出。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另外建議考生們亦可自行找尋閱讀相關之文章,將其整理至相關爭點旁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的問題,作者邱偉傑 這樣論述:

本論文的研究對象為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民國74年正式修入民法,是我國夫妻財產制持續追求男女平等的象徵,至今已運作三十餘載,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法律見解的不一致,且不僅是針對新興議題,有時傳統爭點亦是審判的焦點,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仍有其討論空間。加上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通過以來,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以往的審理原則如處分權、辯論主義產生變化,也加深本文一探究竟的動機。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含分析法律條文、引用學術文獻、針砭實務判決、借鏡外國法制,同時比較先前已有的論文著作,力求新的研究方向,提出個人見解。而研究之範圍與內容,主要以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發生原因、權利性質、法院裁量調整權、分配標的、行使權利的方式為對象。 最後,依研究之成果,本文認為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大致完善,但為了充分評價配偶於婚姻中的勞力貢獻,以及分配結果之公平,我國相關法律仍有修正之必要,實務見解於解釋法律時亦可接納新興的看法,例如婚前債務於婚姻中所生利息,應視為婚後債務;婚前財產之增值,亦可能來自於配偶之勞力、技術;退休金等需長期累積的資產,雖然於離婚時尚未領取,亦有列為婚後財產的可能。而關於程序法,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則等同一般民事事件,由當事人主導事證調查,僅有在為了特定公益目的時,應改由法院職權探知。